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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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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doc阐释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doc 阐释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 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法学渊源于西方,所以,法律在我国属于“舶来品”的范畴。为了更好的吸收,学习这一制度体系,我国自清末开始法律移植,此时的法律制度大多照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未形成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水土不服”的理由引起了人们的深思,本文试就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的角度,对法与情,法律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做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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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doc 阐释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 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法学渊源于西方,所以,法律在我国属于“舶来品”的范畴。为了更好的吸收,学习这一制度体系,我国自清末开始法律移植,此时的法律制度大多照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未形成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水土不服”的理由引起了人们的深思,本文试就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的角度,对法与情,法律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做浅析。 关键词法律移植传统法律文化法治 简介:岳瑞,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 1009-0592(2011)12-297-02 中华民族发源于黄河流域平原,平原地势广阔,四季分明,适合发展农业。因而形成了以农业社会为背景的中华文化。农业社会的特点之一便是注重经验的积累,在漫长的以自然经济为经济体制的封建社会中,中华民族形成了特有的文化传统。而法系,法律的生成,发展莫不以一定的文化传统为背景,由此,中华民族的法律体系也具有了与相应的文化传统相适应的特点。 一、中国的民族文化传统 从人类发端以来,文化便诞生了。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具体现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 、学科、艺术、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法律为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那么,在一个民族国家里,有如何的文化,当然产生如何的法制,如影随形,如响从声,乃系经常之道,不能远离的。 再说,黄土文化的发源地,地势广阔,平坦通达,居民心情因而开展,养成泱泱大国的气概。因而中华民族形成了有容乃大的民族性格,对于不同的文化教识能够做到兼容并蓄,由唐至清,所输入的新血缘,如西域文化、契丹文化、女真文化、蒙古文化都多少有所吸收借鉴,重新融合而成为一种新的体系。 西方的法系,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文化,法律体系形成的初始阶段,无不伴有宗教神权的色彩,而中华文化虽然也在“神明裁判”等司法审判实践中体现了一定的神权色彩,但中华文化和法系更多的以儒家文化的 文化为基础,而在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已深入到了文化当中,在法制方面,“春秋决狱”体现的尤为淋漓尽致,“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脱离 了宗教的束缚,不能不说是较于西策略律文化为进步的一个亮点,而儒家经典又是以人们之间严密的 秩序为思想核心,法律难免不具有浓重的人文 色彩。 二、清末法律移植 战争迫使闭关锁国的清王朝政府开始开眼看世界,尽管这是一种被动的姿态。亦有先进的知识分子在国难之际,救亡图存,魏源唤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清廷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由此法律移植的序幕被慢慢拉开。 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清末最高统治者一改“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陈腐观念,实施所谓新政。修订法律,服务于新政,只是新政的一部分,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宪政编查管曾说:“窃维修订新律,本为筹备立宪,统一法权。”修订新律,似乎缺乏独立的动机,实则不然。如果说新政是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清廷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则《钦定宪法大纲》借宪政之名谋存专制之实似乎为此提供了佐证。然而清末修律,不仅仅是对传统旧律的改造,更多的是在创新。无论这种创新显得多么幼稚,有多少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它毕竟开启了向先进法制文明演进的先河。 清末法律移植并非简单的引入西策略律的概念,它是在综合考察英美欧洲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等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做比较,综合权衡后,选择以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德国的法制模式为范本来建构我国的法制模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经过审慎考察后的法律移植。可是,清末修律,效果甚微,理由何在, 既有清王朝覆灭的历史命运,也与移植来的法律“水土不服”有关。法律,不仅仅是一门技术,也是文化,而文化是人民智慧的积淀,“罗马不是在一天之内建成的”,正是说明了文化的形成,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绝非一日之功。 三、对我国法律发展的深思 法律,如同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逻辑,还在于经验。”当我们以现代人的眼光回望历史的时候,尽管可以出于便捷把握知识的考虑,对普通法的历史加以条理化的描述和分析,然而我们必须清楚,许多令后人赞叹不已的杰作,当时也许仅仅是无意识,甚至应急之作的产物。如同从普通法早期的历史中所看到的,事物发展的方向可能与其初衷大相径庭。由此,制度一经诞生便具有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生命力,在漫长的演进中,所谓附着于其上否认职业利益,行业理念和政治影响最终都归因于制度的建构者——以其有意无意的行动构筑并生活于其中的活生生的人,正是他们,塑造并推动着制度变迁的轨迹。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在内外双重因素影响下的发展过程,是必定 性与偶然性相结合的历史过程。如所述,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系,法制运作体系都体现出浓厚的人伦色彩,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够在典型的严格的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的框架内实现法治的蓝图,也不能急于求成,而应在已有的发展基础上,挖掘本土资源,吸收国外先进的思想理念和制度,不断积淀完善,形成适合于我国实际的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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