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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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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2号 为提高做市商评价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NAFMII 指引0005)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施行。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修订后的指引对做市商进行评价。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2号 为提高做市商评价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NAFMII 指引0005)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施行。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修订后的指引对做市商进行评价。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 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 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 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 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 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1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第九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最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 (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 其中,第一项和第七项为合规性指标,第二至六项为质量性指标。评价指标的具体量化、评分方法及评价得分表(见附件1),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每季度按照上述指标体系(不包括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计算做市商上一季度的评价得分,确定合规、最佳和优秀做市商以及其他单项评价突出的做市商名单,并通过协会网站向市场公布。 合规做市商为合规性评价得满分的做市商,最佳做市商为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合规做市商,优秀做市商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列的合规做市商。单项评价突出的做市商根据单项评价指标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每年年初根据做市商上一年度各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和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并考虑做市商的市场评价情况,确定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将做市商的年度评价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市场公告。 2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第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将依据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向主要发债主体推荐,供发债主体确定债券 发行承销团名单时参考。 第十五条 交易商协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做市表现优秀做市商给予表彰,并在协会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同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做市商有关做 )和做市质量情况(见附件3)。市情况,做市情况包括做市合规情况(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要求,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协会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统计和评价工作所需数据与资料来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将定期召开做市商会议,研究、讨论完善做市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同时向相关中介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做市合规情况统计表 附件3:做市质量情况统计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5号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NAFMII指引0006 3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偿债能力。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 4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二)内部管理架构或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动; (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六)主承销商认为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七)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施行动态管理,对于池内企业,经风险排查确认其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调整出池。各家主承销商在池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0%。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内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业运行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 (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 (五)主承销商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 (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 5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主承销商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 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主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 (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 6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年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仅年度报告含)。 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为每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建立独立的后续管理工作档案,并至少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对后续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后续管理工作职责的主承销商,以及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5号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NAFMII指引0006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8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第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偿债能力。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 (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二)内部管理架构或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动; (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六)主承销商认为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七)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施行动态管理,对于池内企业,经风险排查确认其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调整出池。各家主承销商在池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0%。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内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业运行情况; 9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 (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 (五)主承销商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 (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主承销商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主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10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 (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年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仅年度报告含)。 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为每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建立独立的后续管理工作档案,并至少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对后续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后续管理工作职责的主承销商,以及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6号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化解单体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NAFMII指引000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牵头,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协助相关发行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 第四条 主承销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制定债务融资工具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照突发事件性质、可控程度、影响范围和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 (二)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内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12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三)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提示、信息传递、应急响应的运作流程。 1、预警提示:建立预警监测体系,及时提出预警; 2、信息传递:确定内部和对外信息传递的基本路径,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 3、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明确相应的响应程序,并制订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四)明确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在主承销商协助下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在获知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管理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组织其他中介机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协助企业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督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在指定媒体披露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协助企业做好对外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条 主承销商应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协助企业动态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及时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依据有关协议采取相应的偿债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评估突发事件对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级别的影响,开展补充尽职调查,在指定媒体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就突发事件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应急处置报告。 13 FPG Newsletter Issue - 70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本指引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企业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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