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管理,有效遏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对象为无为县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提供影像等方式实名举报。
第四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在接到举报后,边远乡镇90分钟内,附近乡镇60分钟内,县城30分钟内,赶赴现场核实调查。
第五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文化市...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管理,有效遏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对象为无为县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
面、提供影像等方式实名举报。
第四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在接到举报后,边远乡镇90分钟内,附近乡镇60分钟内,县城30分钟内,赶赴现场核实调查。
第五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立案查实后,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收到领取奖金通知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保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属。
第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或举报人与未成年人恶意串通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举报
等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时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时间为网吧专项整治期间(2011年6月17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无为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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