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1股权转让有关事项说明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1%股权转让有关事项说明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1%股权转让有关事项说明(一)
受攀枝花市安顺通信发展总公司的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共同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0.51,股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
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报名:
1、公告期间每个工作日9:00—17:00接受咨询、报名。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内到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提交经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意向受让方同意受让本标的内部决策文件和企业情况简介。(注: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
3、报名时需交纳人民币200万元保证金到中心指定账户(以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
4、华西证券的股东参与竞买的,应提交证明其具有华西证券股东资格的全部文件、证件和证明。
三、特别提示 :
1、在同等条件下,华西证券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2、经公开征集,在转让公告期内若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时,由中心按照
转让的方式组织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协商洽谈;若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公开竟价的方式进行转让。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1%股权转让有关事项说明(二)
一、转让方合法拥有本次转让的股权,且本次转让的股权之上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二、意向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当年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截至提交文件日最新的季度财务报表、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及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或决定、资本金增减变动情况、有关资信证明、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最终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是否与华西证券其他股东具有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及
、根据华西证券有关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请意向受让方报名时核实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能否提供有关文件,并注意可能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股权转让不排除华西证券现有股东参与竞买的可能;若华西证券股东报名参与竞买的,该股东对转让股权就每一轮的最高应价享有优先购买权。多位股东就同一价格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由股东协商确定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按
照其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行使对某一应价表示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其他竞买人继续加价竞买转让股权。
四、根据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当买受人为公司原股东时)或者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当买受人为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时);同时,华西证券的股东就对外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若股东会、董事会不予批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有关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自转让方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应根据转让方的通知解除,转让方向买受人无息退还已经收取的资金,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若华西证券股东会不予批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按照拍卖买受人与转让方签订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转让标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五、转让方与买受人均已按《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监会、华西证券的有关规定向华西证券董事会提交了真实、全面、合法、有效的
后,若华西证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在华西证券的章程或者其他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内召集召开,导致《国有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无法实施交割的,转让方有权在董事会、股东会逾期未召开之日起三十日内
担解除《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已经收取的资金;双方互不承违约责任。但是,因买受人提交的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不合法、无效或者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华西证券)有关规定,导致目标公司审议标的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股东会未予召集召开或者对买受人受让标的股权无法进行审议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对买受人交纳的除保证金外的其他资金予以无息退还,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不予退还,其余的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
六、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审批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在四川的派出机构
。因此,不排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在四川的派出机构不予批准或者提出异议的可能。若买受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后,中国证监会或其在四川的派出机构(统称“证监部门”)不予批准或者提出异议的,自华西证券公司收到证监部门不予批准或者提出异议的函件之日起十日内,转让方有权解除《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已经收取的资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买受人提交材料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不合法或者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华西证券)有关规定情形而导致证监部门对乙方受让标的股权不予批准或者提出异议的,自华西证券收到证监部门正式的书面意见之日起,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对买受人交纳的除保证金外的其他资金予以无息退还,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不予退还,其余的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
七、《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买受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任何一期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达十日的,转让方有权对买受人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解除《国有股权转让协议》。 八、意向受让方经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被确认为买受人的,并不必然代表其能当然、立即获得标的股权,而需与股权转让方签订相应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股权交割义务,并无条件承认其中有关协议解除的约定。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23)63622738
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蔡瑛 何勤
联系电话: (028)86125934 86123311-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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