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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公证书不能过户告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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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公证书不能过户告房产局
有遗嘱公证不能过户告房产局 精品文档 有遗嘱公证书不能过户告房产局 揭阳著名房产律师表示,房产公证可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要求。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实践中,房产公证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自书房产遗嘱未公证怎么办?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自书房产遗嘱未公证,继承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本文通过案例提出因遗嘱未办理房产公证,房管局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应该怎么办这一问题,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解决,通过办理继承协议公证达到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 案例回放: 沈某是一位退休干部,老伴去世多年,生有二女一子。为照顾老人生活,儿子小沈一家与老人共同居住在老人单位分的房子里。1999年,沈某单位出台政策,沈某可交3万元买下正在居住的房屋。 考虑到小沈长期同自己居住并照顾自己,两个女儿都有住房,老人就让小沈出资将房子买下。沈某还立下遗嘱,说 1 / 18 精品文档 明小沈代父出资3万元购买房产,自己去世后该房产由小沈继承。2010年,沈某去世了,小沈拿着老人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但房管局因遗嘱没有办理公证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司法解答: 云岗街道司法所张迪认为,沈某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内容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其合法财产,因此,老人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因无法审查认定遗嘱效力,也有权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沈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解决,通过办理继承协议公证达到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小沈也可持自书遗嘱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取得生效法律判决,产权登记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可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人士表示,虽然公证遗嘱有很多便利和好处,但是我国《物权法》等法律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行为并无形式上的强制要求,是否对处分房产的遗嘱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在揭阳,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 2 / 18 精品文档 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揭阳著名房产家庭律师,进行相关房产纠纷在线免费咨询,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处分房产的遗嘱建议公证 核心内容:立遗嘱是否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遗嘱公证的知识内容。 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李老先生和老伴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因为对儿子比较疼爱,老两口想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居室房产留给儿子。他们听说立遗嘱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可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类遗嘱最好办理公证。李老先生不明白原由便向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知李老先生: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立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遗嘱,建议办理公证。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作为遗产的房屋即转归其继承人所有,而不论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按上述法条只要能够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公证处按照遗嘱就应当为确定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相应房管部门应为该继承人办理房 3 / 18 精品文档 屋过户手续。但这样一来公证处就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常有当事人出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指定房产由该继承人继承,而其他继承人则对该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或是立遗嘱人被逼而立,其他人也是合法的继承人。公证处如果按照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为继承人办理遗嘱继承,遗嘱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如果不认定该遗嘱,常常又保护不了继承人的利益。《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使得很多形式的遗嘱必然存在它的瑕疵。所以,立遗嘱人立一份公证遗嘱,这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目前,大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行为都实行强制公证。我国司法部、建设部也曾在1991年9月l2日以司公通字 [1991]117号文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公证遗嘱在遗嘱类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证据角度看,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遗嘱行为在民事诉讼或继承过程中,一般都直接认可,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最后,从实际应用上看,在办理房屋的过户变更手续中,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是继承人必 4 / 18 精品文档 须向房管登记部门提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d2d597cdb0717fd5360cdc9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a15ca839be04b545a3f0b2d4268d0045&sign=fb3464c18b&zoom=&png=10859-&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交的文件之一,不能提供的,房管部门不受理其登 记申请。由此可见,对遗嘱进行公证,无论是对遗嘱的继承 人,还是对法院和房管部门而言,都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 虽然公证遗嘱有上述种种便利和好处,但我国《物权法》 等法律对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行为并无形式上的强制要求, 是否对处分房产的遗嘱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 愿。实践中,被继承人多以自书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当被 继承人死亡后,由于“死无对证”,继承人之间因遗嘱的真 伪时常产生纠纷。为避免此纠纷的出现,我国应对处分房产 的遗嘱实行强制公证,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 作用。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提交遗嘱公证书无需再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作者:马红升 一、基本案情 5 / 18 精品文档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名下个人房产在身后由李某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该遗嘱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房产证等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管部门以李某未提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单。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 原告李某的起诉理由主要有:上述遗嘱公证书已明确表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房管部门表示仅凭该遗嘱公证不能办理,还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而公证处告知这种公证书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继承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办理。这就要求已经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明确否定了其继承权利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再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还要同意已经获得了排他继承权的自己享有唯一继承权。这种公证,既会挑起家庭成员纠纷、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会增加公证或诉讼费用负担,并且根本不可能实现。由于不能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对于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的申请,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损害 6 / 18 精品文档 了公民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遗嘱已经公证,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房屋所有发生转移的”,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被告应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单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通知单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 二、问题解析 1.登记原因为继承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仅限于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继承事项应当强制公证,当登记原因为继承时,登记机构不应硬性要求申请人提交公证书。所以,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申请人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 遗赠公证书、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等公证形式的继承证明,除此之外,申请人当然还可以提交证明取得所有权的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 7 / 18 精品文档 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形式的继承文书属于继承证明,依法能够证明遗产的归属,与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一样,具有结论性和法定证明力而无需再辅以其他证据证明。如果申请人既未提交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也未提交作为继承证明的公证文书,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那么登记机构是否有权据此并直接依据《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判断、确认权属,进而办理相应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呢,笔者认为,从不动产登记性质和登记机构的职责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不动产登记将有关权利归属等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从性质上来讲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机构并没有通过登记来创设权利。《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即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补充材料、必要时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赋予登记机构确认权利归属的权力和职能。因此,当申请人未提交具有结论性、明确表述权力归属的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而仅提交了需得出结论的“素材”资料时,即使做了进一步认真细致的调查、查验等工作,登记机构仍然无权根据这些素材资料作出确认权属的判断。否则,登记机构确认权属的行为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违 8 / 18 精品文档 法行为了。 公民依法继承财产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有关法律,公民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公证或通过司法程序来明确财产继承事实、解决继承纠纷。因此,就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来讲,因法定职责所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够根据有关明确反映权利归属、具有结论性的产权 综上,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证明权利归属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非登记机构。并且,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自己继承房产的申请资料,必须具有结论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予以彰显,该形式应具备法定形式,即证明继承房产的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2.本案件焦点及实质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即《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 对于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继承证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但对继承文书的具体形式并未明确规定。《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以 及房产所有权、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 9 / 18 精品文档 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李某虽具备遗嘱公证书但未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房管部门基于此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请。那么,本案是否应适用该《联合通知》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的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的规章。《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诚然,上述《联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确实起到了规范登记行为的积极作用。但之后随着《公证法》、《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有些当事人开始对《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关规定提出质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与本文案例的案情极为相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请,责令被告履行对原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10 / 18 精品文档 《联合通知》属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因此,《联合通知》规范的有关内容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的应为无效。就目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而言,该办法并未规定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应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鉴于此,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时,登记机构是否应不再适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了呢, 客观讲,目前有些登记部门顾虑的是,上述《联合通知》毕竟还未废止,如果不按照《联合通知》相关要求办理,显然属于“违规”行为,登记部门及有关审核人员会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政主体首先应依法行政,即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或超出法定职责行使,否则会限制或剥夺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登记机构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换言之,在该《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冲突时,不适用《联合通知》规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登记机构也不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 11 / 18 精品文档 综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经公证的遗嘱具备法定形式,属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继承证明和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当然,除上述遗嘱公证书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动提交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也完全符合登记资料的要求。 三、余论 由于《房屋登记办法》等现行不动产登记法规并未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继承证明的具体形式,所以登记机构在受理时不能对申请人做必须公证或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性要求,也无权直接根据继承证明之外的“素材”资料做确认权属的判断。那么,登记机构该如何操作呢,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可以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后采取申请人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自愿选择通过公证还是司法途径取得继承房产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房产仅在登记程序部分涉及单方申请的情形中有所表述,但对于具体的继承证明形式未予规定。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对此应予明确。并且,对于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包括上述《联合通知》在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都应明确予以废止。 陈品禄/责任编辑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房产遗嘱公证费用 12 / 18 精品文档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 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如果正常过户的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你父母只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如果有的话也没有这么多.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 13 / 18 精品文档 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14 / 18 精品文档 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 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31864fce551810a6f52486a9?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352fcf12d6072c15156c7dc9b105a601&sign=2498073540&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 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 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哪些房产过户需 要公证 不是所有房产过户都要办理公证的,比如商品房 15 / 18 精品文档 买卖进行房产过户时就不用公证,同样二手房交易过户也不需要公证,那么哪些情况要进行房产过户公证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需要办理公证的共有四类房产。 继承房产办理过户。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应当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不能缺少。 赠与房产办理过户。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只有取得公证过的赠与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 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首先遗嘱要经过公证,并且在遗嘱生效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在根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时,对于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该房产买卖协议也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产公证的作用 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16 / 18 精品文档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 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 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 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 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 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 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 民事行为。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 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 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 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 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 多。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 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而房产交易如经公证,通 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f5f5d2aa0975f46527d3e1a2?pn=2&x=0&y=12 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 .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7fb40b1828d8 72801cede5a81b5424f&sign=07ad70a6a3&zoom=&png=10972 -&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17 / 18 精品文档 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最大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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