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专业(商务)人士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保证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本人,或法人,願負擔申請人 等 人,姓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下列事項,
一、 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 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 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申請人強制出
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自 然 人 法 人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邀請單位為法人,願負擔「大陸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得
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為外籍人士,。
法」第21條第1項,或「大陸地區保證人姓名,
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性別,
24條,之責任。 電話,
手機,
服務機關或公司,
職稱,
與申請人之關係,
保證人, ,親自簽名,
,蓋邀請單位印信或公司章,,蓋負責人章, ,蓋邀請單位印信或公司章, ,蓋負責人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請提供下列資料。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處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處
,外籍人士黏貼護照, ,外籍人士黏貼護照,
壹、保證人資格,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
證人。邀請單位為法人,並於入境申請時
明願負擔「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許可辦法」第21條第1項,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4條,之
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
核。
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予以
保證。
貳、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邀請單位及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申請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
所需之費用。
前條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更換保證人,屆期不換保者,
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邀請單位或前條保證人未能履行所定責任者,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
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或擔任保證人。
參、注意事項
保證人,邀請單位,應確實知悉申請人真實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