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试论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2017-09-19 5页 doc 31KB 40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3097

暂无简介

举报
试论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 Of Animal Welfare law                             摘要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不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成为大众话题已有多年。动物福利这个概念进入我国可能还不到十年,但也还只限于热心动物保护的志愿者中。在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目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有人认为,在重视改善人的福利的同时,参考国际和国外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和标准,结...
试论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 Of Animal Welfare law                             摘要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不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成为大众话题已有多年。动物福利这个概念进入我国可能还不到十年,但也还只限于热心动物保护的志愿者中。在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目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有人认为,在重视改善人的福利的同时,参考国际和国外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制定动物福利立法以逐步提高和保障动物的福利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立法推进过程中,不可回避地存在许多具体操作上的问题,比如动物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便是首当其冲需要被正面回答、解决的。 关键词  动物福利、动物福利法 、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在现代,动物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保护动物可以有多种手段,而法律“作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作为“许多的一个体系”,其作用最为显著。用法律手段保护动物资源已成为当代社会之共识。为了保护动物资源,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对加强动物保护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动物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因此,综合相关知识分析动物在我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建议,将对有效地改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现况有重大作用。 1、动物福利的概念及其立法起源与现状 1、动物福利的概念 动物福利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确定的兽医工作的三大任务(动物卫生、动物福利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之一,“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在汉语词典上的意思是“健康和舒适的生活状态”,本文所说的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国际上,动物福利的概念经过发展,已经被普遍理解为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亦称为“5个F”、“五大自由”、或“五项标准”),即:(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及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免受饥饿的自由),即生理福利;(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生活舒适的自由)即环境福利;(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即卫生福利;(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即行为福利;(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即心理福利。如果违反这五个原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动物感受痛苦、忧伤,有时可导致动物死亡。因此,使动物免受痛苦、忧伤或者免于非人道的死亡就成了动物福利法坚持的最低目标。遵照这五个原则,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对动物福利采取立法保护。 2、动物福利法的起源及现状 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律载于1641年美国《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中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应以任何残酷的手段对待通常喂养来供人类使用的动物。”(第92条)“倘若任何人因某一缘由驱其牲畜自一地至远方之某一地,其牲畜若疲惫、饥饿或不良于行,可在任何非农田牧场或特殊保留为某种用途之土地以外空地依法使牲畜做适当时期之休息。”(第93条)     从动物福利运动兴起至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动物福利方面已经制定或即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准则,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出台于1822年,由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院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家畜“马丁法案”,“马丁法案”虽然只适用于大型家畜,但它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850年法国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66年在享利·贝弗的努力下美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总之,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的立法,并在畜禽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实施。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都在20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香港地区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法律公告禁止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而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香港的法律把“动物”确定为“任何哺乳动物、鸟雀、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台湾1998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明确禁止“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之搏斗”,菲律宾在原有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猪在的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欧洲议会2003年初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在2009年之后,欧盟各国的化妆品公司不得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的毒性或过敏性试验,欧盟也将禁止进口在动物身上进行过试验的化妆品。欧洲制宪委员会也正在研究在未来“欧洲宪法”中写入“动物福利”的条款,规定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要采用放养式养猪,停止圈养。2004年英国根据欧盟这项指导条例制定的《农畜动物福利规定》已正式付诸实施。     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家畜的运输、屠宰过程做出了一些推荐性措施,旨在通过尽量低的生产成本来实现运输及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联合国的动物保护组织提出了家畜装卸、运输及屠宰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一般原则,并从动物的应激和痛苦对肉品和副产品质量的影响、商业体系和损失、动物的行为规则、畜禽的装卸、畜禽的运输、畜禽的屠宰、良好动物福利标准的维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推荐了在运输、屠宰过程中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动物福利措施。首次提出了动物福利的HACCP原理,提倡对易造成动物应激的击晕、放血等关键点加以重点控制,并对这些关键点的控制情况给出了评分标准。 2、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之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此外,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物而予以保护的。从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保护的范围也过于狭隘,动物可以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因而应对这两大类动物分别加以保护,欠缺了哪一方面都不算完整的动物保护。目前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另外,法律条文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欠缺。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给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消极影响;对残害动物的行为的法律制裁明显不足,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到处罚却很轻微,甚至没有。这些问题给我国动物福利保护带来了实际困难。     1996年,我国第一次派人参加关于动物福利的国际会议。此后,在北京实验动物学会成立了一个动物替代法研究会。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正在研究之中,修改后该法的部分条款将会体现动物福利的理念。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修订完毕、已经送审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将设专章规定保护动物福利。 总体上来说,我国动物福利的保护和立法,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甚至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我国动物福利的现状和动物保护的法律的缺乏,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水平欠发达,大多数情况下动物只是人们为实现温饱而利用的一种自然资源,人们的意识尚停留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中,对于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3、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建立法律关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权利义务。 2、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分析     1990年8月20日德国民法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将《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二章“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正是德国民法典的这一修改,使德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动物”与“物”区分开来,将维护动物权利作为主要社会目标的国家。而正是这一修改,引起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轩然大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所掀起的质疑一直到如今也未尘埃落地。德国学者认为,本条规定旨意在把动物作为共生物(Mitgeschoepf),不得与物同等看待。但是,已有的关于物的规定的适用决不会导致直接适用的变化。因此,第90条a款只是一个没有实质法律内容的过分表露感情的宣言,适用于动物保护的规定还有德国《动物保护法》。这一条文的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并加以引证,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     笔者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为它们与人类有着不可类比的生命特征,这之间有着无法逾越的障碍。即使是在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发达国家,也无法真正地承认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这种“不可类比的生命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无法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致性。第二,不符合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原则。法理中有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倘若给动物以权利主体地位,我们不禁要问,是所有的动物都享有权利主体地位吗?很明显这是不可能的。对濒危的老虎物种和蚊子很显然在动物保护法里是不平等的。第三,人和动物之间不具备成立法律关系的基本条件。 再者,“动物权利主体论”与法律度相矛盾。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当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法律就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承担以履行某种义务或由国家有关机关予以处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又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对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主体进行制裁,从而实现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试想,如果动物享有权利主体地位,当其行为违法时,如毁坏他物、伤害人类等,如何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呢? 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在于它的可操作性,离开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给动物以权利主体地位,是对整个法理基础和法律体系的颠覆。 四、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关系内涵的定位 重视动物,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通常某一权利的赋予是基于保护该权利主体自身的利益,但动物保护制度的构建,从根本上来说是从关怀人类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实质上,关注动物保护,价值取向只是人从只顾眼前、狭隘、自私掠夺的短期利益价值观向权利的道德化、生态化、物种的多样化、生态的整体平衡、人类世界永续和谐发展和人类利益的长期化价值观的转化,而动物也只是这一价值观转化的一个受益者。动物保护的立法应最终实现的是人类利益、动物福利的双赢。而我国环境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使人类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 据以上分析,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关系的内涵应界定为:动物福利法追求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动物的和谐作为其目标和价值;动物福利法的任务就是建立人与动物相和谐的秩序,把传统的人与人的对立和人与动物对立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人与动物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动物福利法在追求人类社会秩序井然的同时,也关注人与动物之间的有序性,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人与动物之间的有序性,通过法律协调人与动物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动物或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不是指人与人或人与自然之间没有斗争、矛盾和相互关系的调整,而是指将两者之间的矛盾或冲突限制、调整在双方可以承受的适当范畴内,将两者的冲突和利益损失尽量降低、最少化,将两者的收益尽量增大、最大化。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说明,只有树立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才能制定出良好有效的动物福利法律。 动物福利立法体现了环境法的根本价值,即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立法中遇到的一切问题都应以此为出发点。进行动物福利立法时,应将最有利于动物保护作为立法最重要的标准.
/
本文档为【试论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