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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文物商店或文物收藏单位

2018-04-09 4页 doc 15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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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文物商店或文物收藏单位175、文物商店或文物收藏单位 175、文物商店或文物收藏单位从事违法商业经营活动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
175、文物商店或文物收藏单位
175、文物商店或文物收藏单位 175、文物商店或文物收藏单位从事违法商业经营活动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76、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止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177、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178、违法经营野生药材(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179、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 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181、销售不符合质量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18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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