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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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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公证书律师见证公证书 精品文档 律师见证公证书 篇一: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 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
律师见证公证书
律师见证公证书 精品文档 律师见证公证书 篇一: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 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 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并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 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1 / 27 精品文档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证遗嘱则无此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 篇二:律师见证流程 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 2 / 27 精品文档 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见证应是形式审查,见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 3 / 27 精品文档 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 第六、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七、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 4 / 27 精品文档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 5 / 27 精品文档 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诈骗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 6 / 27 精品文档 2.2 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 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 3.1 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3.2 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3.3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3.1、 3.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 7 / 27 精品文档 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 3.4 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 3.5 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3.6 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3.7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8 / 27 精品文档 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 律师见证的/具体工作要求 4.1 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 4.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7)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8)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 9 / 27 精品文档 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 4.3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 4.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 4.5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 4.6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 10 / 27 精品文档 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篇三: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 发表时间: 2007年06月11日 19时14分 ? 阅读次数: 2547 简要描述: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公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颁布)规定如下: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11 / 27 精品文档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 12 / 27 精品文档 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公证是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2、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证明机构;3、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4、可公证的事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5、申请办理公证要向特定的公证机构提出;6、经公证的事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来看看我国有关律师见证的相关规定。 13 / 27 精品文档 实际上,笔者查阅了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与律师见证有关的规定。最后只找到了上海市司法局,,,,年,月,,日印发的《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这只是个规范性文件,连规章都算不上。 《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下同)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约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条 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见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诉讼时,见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二)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七)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14 / 27 精品文档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公安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裁决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律师见证是律师的证明活动;2、律师见证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存在;3、律师见证的事项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4、律师证明的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律师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既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又可以在调解、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比较公证和律师见证各自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区别所在: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2、行为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 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缺一不可); 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4、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 15 / 27 精品文档 者强。 当然公证和律师见证也有共同点,如都是起证明作用的,无论是公证书还是律师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或见证错误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等。公证和律师见证有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性质的不同而选择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篇四:【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专项法律见证问题) 【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由于见证属于“私证”,与公证比较,见证没有法律规范,见证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在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如见证行为被确认无效,所承担的责任往往高于公证无效的责任。故目前很多律师不作见证业务,但北京等大城市仍开展了此项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上刊登了,北京的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例》)[1],人民法院认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判决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承担原告经 16 / 27 精品文档 济损失114,318.45元的巨额赔偿。 虽然律师见证业务开展较少,但必竟发生了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被判“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需要引以为鉴,对这方面必须加以研究,这是本文的目的。 [前提] 本文的研究分析仅限于:1、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内的律师见证业务,不涉及现代公诉(即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见证行为。2、以《案例》所载内容为基础。 一、基本概念、特征与相关问题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律师的一项非诉讼业务,它相对于公证而言的,属于民间证明的范畴,在各种民间证明人中,律师与他们不同的是,律师具有法律知识与相应的法律业务专长。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公证,而国外很多国家实行的是私证。私证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律师见证,即律师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发生的行为予以见证它的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行为。 公证具有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1)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 17 / 27 精品文档 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民商事法律并未对“私证”作出相应规定,故律师见证不但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且律师从事见证业务自始就缺少衡量其行为标准的法律准则,怎样做方不违背法律原则,怎样做又会违反法律约束,实际大多数律师可能也没有仔细加之研究,也很难道出个一、二、三。律师见证与公证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两者存在实质性区别:(1)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2)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律师见证公证书)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3)在诉讼中,见证文书将要接受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在见证事务出现争议时,其见证行 18 / 27 精品文档 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要严重的,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法院的判决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1]。 按照我国现行律师制度,当事人委托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时,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因此律师见证是事务所的行为,而不是律师个人的行为,律师见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来承担的。 《民法通则》有“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律师见证属于非诉讼业务之一,它是律师进行的、具体的“对当事人的某项行为的真实性”的一种证明行为,在见证保证某一行为真实性的同时,也包含了对合法性的证明,而见证不是律师的代理行为。 二、北京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问题 律师见证中的问题: 1、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活动,首先要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合同书。律师事务所使用的合同,一般是委托代理合同。在王 19 / 27 精品文档 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记载:“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告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指派张合律师作为王守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王守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三信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同年9月10日,王守智又与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张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三信律师所律师张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 《案例》还载明“经被告见证的原告父亲王守智生前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原告作为继承诉讼中的败诉方,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继承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在见证原告父亲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遗嘱继承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 律师见证属于律师业务中的非诉讼业务没错,但见证是律 20 / 27 精品文档 师执业活动,是以律师名义,或以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共同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活动。因此,见证业务中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不存在着代理关系。故对于律师见证专项事务来讲,应当针对委托当事人的要求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 2、是律师的见证行为,而不是“代为见证”。在律师代理实务中,常见的约定术语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向法院提交文书证据材料”、“代为在法院签收文书”、“代为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手 续”等等,诸如这些类“代为”行为有一个共同的法律特征,那就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此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之间是民法上的代理法律关系。而见证是律师以自己名义去证明委托人的某一行为或事件的真实性。正如《案例》所载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保富的父亲王守智委托上诉人三信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不论从字面上,还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见证都不是可“代为”的,而是这一事务中承办律师需要以自己名义去实施的行为。 3、从《案例》所载:“9月17日,三信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守智的遗嘱和三信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王守智遗嘱的第一项为: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 21 / 27 精品文档 公司宿舍11门1141号单元楼房中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王保富继承。见证的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门2号的王守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三信律师所的盖章。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的内容看,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辩称,“王守智委托被告代理的事项是见证签字,不是见证代书遗嘱”,对此可以理解为三信律师事务所“仅见证王守智的亲自签字行为”,而非对王守智其他行为的见证。 分析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的本次见证业务,(1)、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并未明确载明,而仅约定为“代为见证”。(2)、从《见证书》的表述上也无法直接证明“仅见证签字”。 4、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合律师一人作见证人,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而在诉讼中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提出“指派张合一人去作见证人的决定,是根据王守智对张合的委托所作出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判决中的问题: 1、《案例》所载“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负责人:刘成,该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而“负责人” 22 / 27 精品文档 意味着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说,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那 么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就不应当由三信律师事务所独立承担。 2、该案所涉及的见证存在着授权委托事项不明确的瑕疵,而《案例》所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上,三信律师所仅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见证”。三信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已向王守智告知,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对王守智的签字行为负责,故应认定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嘱。”,《民法通则》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虽然本案中的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王守智已于去世,此时该案的赔偿责任由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全部承担在法律上没有法律依据。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约主体,是王守智和三信律师所,只有三信律师所才有权决定该所应当如何履行其与王守智签订的协议”、“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嘱”是法院的推定。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的具体作法 23 / 27 精品文档 基于我国见证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范,且继承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在遗嘱中具有最高效力,而遗嘱见证显然不具有遗嘱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公证制度,对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需要进行公证的法律事项,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要接受律师见证委托。当事人前来委托的对遗嘱进行见证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不应简单拒绝,而应向其阐明法律有关规定,劝其办理遗嘱公证为好。 对于可以接受委托的事项,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而不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在《见证书》中应当载明见证事项、见证书的适用范围,必要时还应当载明见证书的有效期限。 律师见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律师从事的很多业务,如见证、调查取证、刑事辩护中的会见被告(或嫌疑人)等都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律师办理。除这些基本要求外,律师见证的具体事务以及工 篇五:禁止见证和公证深圳市司法局文件 深圳市司法局文件 深司[2009]221号 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 24 / 27 精品文档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府办,2009,9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对全市公证、律师机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是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要工作,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强化我市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建立了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联系会议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我局作为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的责任单位之一,将加强对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监管,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公证和见证服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明确分工、责任互人,确保排查浅滩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积极整改 市、区公证处及务律师事务所要集中组织力量,开9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业已发生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情况,进行普查登记,针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公证和见证行为再 25 / 27 精品文档 次发生。 排查整改范围包括: 1、为集体股份公司与外来企业或个人合作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2、为集体股份公司自行集资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3、为个人或企业在向集体股份公司购买的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4、为原村民将集体股份公司分配的房屋非法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5、为原村民在私宅用地上违规多建或违规合作兴建房屋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6、为其他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三、加强监管,明确责任 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是一项不容丝毫懈怠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要从维护本单位执业信誉和全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自觉、依法杜绝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加大对公证和律师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坚决制止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各种形式的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对排查整治后仍然顶风作案,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见证的,将坚决 26 / 27 精品文档 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主题词:司法 公证律师见证 意见 深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 2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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