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中止故意杀人中止
文章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戚桂文
作者单位: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06-01-23
黄某因欠梁某的债务而与蔡某商谋杀害梁某,黄、蔡共同准备了杀鼠药水(氟乙酰胺)、
注射器及绳子等作案工具。2001年5月26日20时许,黄某、蔡某邀请梁某驾驶小汽车搭乘黄、蔡去A市大小岭村(地名),途中,坐在后排的黄某乘梁某不备用绳子勒住梁某的
脖子,蔡某也掏出装有杀鼠药水的注射器往梁某的左背部扎针并注入杀鼠药水。经梁某哀求,
黄某、蔡某停止侵害,并由黄某驾车送梁某到A市人民医院治疗,梁某住院二天治愈。经法医鉴定:梁某...
故意杀人中止
文章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戚桂文
作者单位: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06-01-23
黄某因欠梁某的债务而与蔡某商谋杀害梁某,黄、蔡共同准备了杀鼠药水(氟乙酰胺)、
注射器及绳子等作案工具。2001年5月26日20时许,黄某、蔡某邀请梁某驾驶小汽车搭乘黄、蔡去A市大小岭村(地名),途中,坐在后排的黄某乘梁某不备用绳子勒住梁某的
脖子,蔡某也掏出装有杀鼠药水的注射器往梁某的左背部扎针并注入杀鼠药水。经梁某哀求,
黄某、蔡某停止侵害,并由黄某驾车送梁某到A市人民医院治疗,梁某住院二天治愈。经法医鉴定:梁某的颈部绳索勒伤和左背部针刺注射伤尚未构成轻伤,属轻微伤。
本案对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是犯罪中止等均无
分歧意见。
如何对黄某、蔡某进行量刑,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黄某、蔡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年。
第二种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黄某、蔡某有期徒刑三年。
第三种意见:本案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
处黄某、蔡某免予刑事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第一、二种意见均是对黄某、蔡某减轻
处罚,适用的是该款后部分的规定,即“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种
观点是对该款所规定的“损害”涵义理解错误。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既不是“犯罪
结果”,也不是任何轻微的损害。刑法上所规定的“损害”,应该达到一定的程度,这个程
度应当掌握在达到构成某种其他犯罪的程度,如果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程度轻微,达不到
构成犯罪的程度,应以“没有造成损害”论处。也就是说,故意杀人中止,造成了被害人身
体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才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害”。本案对被害人梁
某仅仅造成了轻微伤害,达不到轻伤的
,应当以“没有造成损害”看待。故本案应根据
该款前部分“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的规定,对黄某、蔡某免除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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