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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福利待遇解析(2

2017-12-09 3页 doc 13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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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福利待遇解析(2医疗期福利待遇解析(2 精品文档 医疗期福利待遇解析(2 三、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及其终止与解除的方法 (一)在医疗期间,究竟算多少天为个月医疗期, 原劳动部在劳部发(995)6号文《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文中解释为日历月,所以文件中明确规定 ″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因此原劳动部定义的个月医疗期可以理解为0天。 而上海市劳动局的解释则按月工作时间计算,在沪劳关发(998)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已废止)中曾规定:″ 劳动者...
医疗期福利待遇解析(2
医疗期福利待遇解析(2 精品文档 医疗期福利待遇解析(2 三、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及其终止与解除的方法 (一)在医疗期间,究竟算多少天为个月医疗期, 原劳动部在劳部发(995)6号文《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文中解释为日历月,所以文件中明确规定 ″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因此原劳动部定义的个月医疗期可以理解为0天。 而上海市劳动局的解释则按月工作时间计算,在沪劳关发(998)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已废止)中曾规定:″ 劳动者医疗期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5天为一个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按制度工作时间折算病休时间,每满8小时为一天,.5天为一个月。上述计算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当然,按照最新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应改为天,笔者认为上海市劳动局的规定比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更加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可以作为依据。 1 / 4 精品文档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6条第款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0天通知本人。″ 但是究竟应该如何理解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呢, 劳动部发(995)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中第5条作了如下规定:″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人致残程度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 / 4 精品文档 由此可见,劳动部的意见是依据《劳动法》第6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但是沪劳关发(998)6号文第三条第款则对这条规定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上班工作的,视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提前0日通知的,应当增发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可见在执行00年5月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可以以此为据。同样地,00年5月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沪劳保关发(00)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 () 998)6号文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但是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00)8号文《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 3 / 4 精品文档 知》中出现了下面这段话,值得人们思索:″ 根据《规定》精神,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亦即医疗期是累计享受的,有点类似于存储的味道,在一家企业工作的时间越长,存储的医疗期就越多。 不过在执行上述条款时,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即用人单位证明其医疗期满不能上班工作,比如本人要求继续请假的申请书及有效医生病假证明等 ()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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