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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误判就会造成

2017-09-01 3页 doc 14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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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误判就会造成第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误判就会造成 第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误判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司法实践证明,即使我们采取再为谨慎的态度,也难以消除死刑误判的可能性。 第四,世界范围内来看,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 但从现实来看,在我国废除死刑不管从政治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还是技术可行性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和困难。因此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转向逐步废止这一次优选择,即应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直至全面废除死刑,这是中国通往死刑废止的必由之路。具体说来...
第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误判就会造成
第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误判就会造成 第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误判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司法实践证明,即使我们采取再为谨慎的态度,也难以消除死刑误判的可能性。 第四,世界范围内来看,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 但从现实来看,在我国废除死刑不管从政治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还是技术可行性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和困难。因此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转向逐步废止这一次优选择,即应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直至全面废除死刑,这是中国通往死刑废止的必由之路。具体说来,要做好以下三点: 首先,完善立法是根本。要从根本上限制死刑,立法是最根本的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死缓,发挥死缓制度内蕴的“少杀、慎杀”的价值内涵,另一方面,应大幅削减部分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正是采取了这样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 其次,正确司法是现实途径。通过立法限制死刑,虽然有效但毕竟远水难解近渴。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未及修改完善之前,通过对现有法律的正确适用来推进刑罚人道化进程,是更为切实、有效的方法。欲从司法上限制死刑,一方面必须正确解读解读立法精神,严格、准确适用死刑;另一方面要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再次,学理解释是重要补充。以刑法理念为指导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具有合理性的学理研究解释可以引导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并指导司法实践,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 可以预料,在当下中国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彻底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不具备,但至少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应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中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死刑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立法者对于刑法的人权保障观念也会越来越强。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总有一天,死刑将在我们国家会被彻底废止!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材料:被告人是马车夫,从1895年起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在受雇期间,被告人驾驭双辔马车,而其中一匹马为绕缰之马,时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缰绳。被告人与雇主对该马的缺点都清楚。1896年7月19日,被告人正驾驭之际,该马在某街头,突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人虽然想拉缰绳制御该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致行人受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无罪,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移至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要肯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认识到“驾驭有恶癖之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以被告人当时是否能基于该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此马。但我们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 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本案中,法官据以认定行为人不成立犯罪的依据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试联系我国刑法的相关,对这一理论进行简要分析。 人性化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如上所述,德意志帝国法院法官对“癖马案”的判决,揭开了刑法理论中的新篇章——期待可能性问题。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刑法不能强人所难。具体到上述案例来说,我们不可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 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在犯罪构成上采取所谓的“四要件”体系,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此体系中并无容身之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并非无所作为。事实上,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大多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例如,依照刑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只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立法者之所以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即是考虑到了希望犯罪发生后,当事人不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需要注意的是,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比较模糊,其要件与界限并不明确,如果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责任阻却事由,会导致法的不安定性。因此,只是在极为稀有的案件中才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上,理论界存在争议。大致有: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人说、法规范标准说或国家标准说。上述三种学说只是把握了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的部分侧面,其对立并无重要意义。就行为人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等能力而言,必须以具体的行为人为基准,而不可能以一般人为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因为是这个行为人所以没办法”为由而排除责任。“平均人”也不意味着统计学意义上的平均人,而是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期待适法行为的意义上而言的,纯粹是规范的概念。在期待一方与被期待一方存在紧张关系时,如何判断就是规范问题。总之,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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