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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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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篇一: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
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河北省公务员请假 篇一: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 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2楼公务员请假制度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 2015-11-19 21:54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病、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病、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 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 站内搜索: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制度,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工地上下班时间上班 为进一步严肃社区组织纪律,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践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经街道工委研究决定,特制定工作人员请假、值班制度。 一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地址 篇二: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 一、请 假 (一)病假、 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 绝不能不告而别, 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 局长请假: 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 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 批示并留存备案。 2、 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 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 2 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 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 考核 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 5 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 10 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 15 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 20 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 1 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 90%以上,则下一 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 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 7 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 领导批示、局长 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 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 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篇三:河北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 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 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 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 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 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 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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