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摘要及應辦理事項,
一、退休法規摘要,
(一)公務人員退休條件,
1.自願退休: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或任職滿二十 五年者。
2.命令退休:年滿六十五歲者,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時可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個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與利息。除此之外僅發還本人原繳付之
基金與衍生之利息。
(四)退休金之給與如下,
1.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2.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4)兼領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月退休金。
(5)兼領四分之一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月退休金。
3.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4.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五)公務人員退休金之計算公式請由人事行政局之網站上擷取可以自行計算退休金。
二、資遣法規摘要,
(一)資遣條件,
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2.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 。
3.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二)資遣給與,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以一年計。
三、退休及資遣應辦事項,
(一)申請退休需檢附証件,自願退休,資遣,應於三個月前以報告陳請 院長核准,另命令退休則由人事室於三個月前通知辦理退休。辦理退休,資遣,時需填寫退休,資遣,事實
、另繳戶籍謄本,三份,、任公
職期間各職務之人令及審定函、個人二吋半身彩色照片四張,及其他相關證件,送人事室彙辦。
(二)核發福利互助:由住福會按退休、資遣案主動辦理。依參加互助年資核給一至六年每年給一個互助俸額、滿七年起每年增加二個互助俸額,滿十三年以上最高可領至二十個互助俸額。
(三)申請保險養老給付:附退休(資遣)核定函影本(資遣加附資遣證明書)按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與1.2個月俸額,最高以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以一年計。
(四)申請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五)辦理全民健保轉出。
四、公務人員撫卹法規摘要及應辦事項,
(一)撫卹法規摘要,
1.一次撫卹金,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未滿 六個月者,給與一個
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2.年撫卹金,任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職滿十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 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本俸調整 支給之。
3.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2)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3)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4.因公死亡人員,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2)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3)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5)以上人員除按前述一般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其餘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6)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如下,
a.火化者,補助七個月薪俸額。
b.入棺土葬者,補助五個月薪俸額。
五、撫卹應辦理事項,
(一)遺族申請撫卹需檢附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死亡之除籍登記戶籍謄本與受益人現住戶籍所在地之戶籍謄本各四份。附殮葬補助費、喪葬互助、公保死亡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及公務人員撫卹事實書各一份。
(二)辦理保險給付,保險因公死亡三十六個月保險俸額,繳保費滿二十年者因疾病或意外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月保險俸 額,否之給付三十個月保險俸額。
(三)辦理全民健保退保,並繳回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