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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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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有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江西省、云南省等;也有判决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江苏省、重庆市等。对车主将车交无证人员、醉酒人员或车况不良等车主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无异议,而立法趋势是车主出借车辆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指引一: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无过错 案例简介: 原告:袁素贞。 被告:张金明。 被告:李树华。 被告:杨其会。 2008年2月17日晚,原告在被告李树华家作客,饭后,原告要回家,被告李树华及妻子王道碧要求被告杨其会的丈夫陈太江用车送原告回家,陈太江因喝了酒,拒绝了被告李树华夫妇的要求,被告李树华及妻子王道碧就请被告张金明用被告杨其会所有的渝G29781小客车送原告回家,被告张金明从陈太江手中接过车钥匙送原告回家,当行至花园村道新房子弯道处时,因被告张金明违反操作规定,致使所驾车辆翻于30米的坡下,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金明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袁素贞没有贵任。原告伤后在武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0天,花去医疗费9698.83元,经重庆市武隆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属X级伤残,伤后的医疗费9698.83元符合损伤治疗原则,住院期间每天需一人护理,需误工120天,花去鉴定费800元。 【法院判决】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李树华向被告杨其会借得车辆后,对所借用车辆具有使用权,被告李树华作为所借车辆的使用人,应当承担由此给乘车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李树华应当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而被告张金明虽是为被告李树华帮工,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看,造成原告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张金明违反操作规定所致,因此被告张金明在帮工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帮工人李树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金明也应当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被告杨其会虽是原告乘座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在借车给李树华时,被告李树华已言明借来后由被告张金明驾驶,而被告张金明又具有驾驶资格,因此,被告杨其会在借车给被告李树华时,已尽到了对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义务,被告杨其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也就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原告虽已年逾六旬,按法律规定,已达到了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但由于原告系农村居民,众所周知,农村居民除确已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劳动的外,其余的不管是否已到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均在参加劳动.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原告确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原告伤后的损失仍应包括误工费,但计算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那么,原告伤后的误工费就应为3509元/年?365天x 120天=1153.64元。 综上所述,被告李树华及张金明应当连带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袁素贞请求被告李树华、张金明赔偿其伤后的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李树华是借车无偿送原告回家,因此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且被告李树华、张金明已分别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亦应在赔偿款中抵扣。被告李树华辩称,被告杨其会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中,有10x)元系自己支付给被告杨其会的,但被告杨其会未认可,被告李树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杨其会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无享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袁素贞伤后的医疗费9698.83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1153.64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080元,残疾赔偿金7018元,鉴定费800元,共计22450.47元,由被告李树华、张金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袁素贞15715.33元(减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还应支付13715.33元),其余6735.14元,由原告袁素贞自行负担。 二、驳回原告袁素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杨其会是车主,李树华是借用人和被帮工人,张金明为帮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其会虽是原告乘坐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在借车给李树华时,被告李树华已言明借来后由被告张金明驾驶,而被告张金明又具有驾驶资格,因此,被告杨其会在借车给被告李树华时,已尽到了对驾驶人的资格审查的义务,被告杨其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也就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即车主出借车辆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还涉及三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是被告李树华是借车无偿送原告袁素贞回家,原告是驾车行为的受益人,法院减轻了被告李树华的赔偿责任; 二是被告张金明作为帮工,但违章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对事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如帮工人无重大过错致人损害的,则仅由被帮工人李树华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原告袁素贞的误工费问题,原告虽超过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是农村居民,法院认为原告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来承担,被告未举证的视为原告具有劳动能力,应当支付误工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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