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业务市场论文
货币政策 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比如,抑制通胀、实现完全就业或经济增长。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设置银行最低准备金。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执行,它影响货币供给,通过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影响利息率及经济中的信贷供应程度来间接影响总需求,以达到总需求与总供给趋于理想的均衡的一系列措施。货币政策分为扩张性的和紧缩性的两种。 积极的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货币供应增长速度来刺激总需求,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利息率会降低。因此,当总需求与经济的生产能力相比很低时,使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最合适。
消极的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应的增长率来降低总需求水平,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较为困难,利息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采用消极的货币政策较合适。
货币政策调节的对象是货币供应量,即全社会总的购买力,具体表现形式为:流通中的现金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流通中的现金与消费物价水平变动密切相关,是最活跃的货币,一直是中央银行关注和调节的重要目标 货币政策是涉及经济全局的宏观政策,与财政政策、投资政策、 分配政策和外资政策等关系十分密切,必须实施综合配套措施才能保持币值稳定 货币政策工具库主要包括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或贴现以及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等。从学术角度,它大体可以分为数量工具和价格工具。价格工具集中体现在利率或汇率水平的调整上。。而中央主要采用什么工具来变动货币供给量的呢,如公开市场业务的央行票据、准备金率调整等,它聚焦于货币供应量的调整。
公开市场业务是目前中央控制货币供给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工具。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政府债券以控制货币的供给和利率的政策行为。
而我国债市场也存在许多的缺陷,形成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 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采用,尤其是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政策目标在于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持货币稳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侧重因时期不同而有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财政政策主要是扩大政府支出刺激经济增长:货币政策中几乎都是通过官定利率来调控。这样,作为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公开市场业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没有被重视和采用。在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上,无论是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还是采取较宽松的货币政策,都是以调节利率影响货币总量来实现,而对调节货币总量的更直接有效和更易控制力度的公开市场业务重视不够,操作规模很小,而国债市场是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至关重要的渠道,因而也就忽略了国债市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对国债市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国债是弥补财政赤字的最有效方式,而这也正是我国发行国债的最主要目的。因此,国债发行的规模就取决于财政赤字额,在过份强调用利率而忽视运用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国债买卖来调节货币总量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有效规模,品种、期限结构等也达不到大规模展开公开市场业务的要求,中央银行没有按国际惯例利用公开市场业务接入国债二级市场,国债的信用工具职能得不到开发利用,也就必然影响到国债二级市场的统一和流动性
资本货币市场发展重点的取舍。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起顺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设立了股票市场以促进企业改变股权结构,同时在银行系统同样弊端重重亟待改革、财政不再对企业进行财政型融资的情况下,国家希望股票市场能为企业融资发挥作用,因而股票市场成了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国家制定了许多措施支持股票市场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取的“重股票,轻债券;重国债,轻企业债券”政策,以及90年代初盛行的“股票热”直接冲击国债市场,政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股市的非正常发展,对国债市场没有采取必要的政策保护和资金保障,反而在政策上限制证券机构库存国库券,就说明了这一点。国债市场得不到同等政策支持,在不
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难得得到发,那么其存在诸多缺陷也就难以避免。
法制建设落后,监管不严。我国各类法律的制定往往缺乏前瞻性,忽略了很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漏洞,使得法律的制定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修修补补状态。国债市场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如此。而实质上,我国还没有关于国债的法律,有的只是由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有关国债的各项法规。自1990年至今,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国债发行、交易、托管、到期兑付的行政法规有89件,但这些法规大都是在国债市场出现问
后有针对性的以“通知”形式颁布的,较零散而不成体系,并且其效力比不上法律。由于国债市场法律法规不成系统,漏洞多,国债期货市场仍屡次发生有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风波,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同时国债回购市场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和滞后,监管困难和不严,违规现象也很严重,表现在:国债回购业务中普遍存在着买空卖空行为,债务拖欠日益严重。而这些情形是应该被预见到的。法律建设的严重滞后使市场监管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就不可能造就一个规范、有序、高效的国债市场
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
,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
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
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
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
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