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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有代理孕母的原因:

2017-09-19 13页 doc 37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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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有代理孕母的原因:一、為何有代理孕母的原因: 組別,第九組 班級,四企3B 指導老師,吳漢 老師 組員, 4960L032 王文婷 4960L035 吳玫瑩 4960L036 林珮潔 4960L039 王湘怡 4960L057 陳冠如 2 目錄 一、為何有代理孕母------------------1 二、代理孕母的定義------------------1 三、代理孕母制度應有的配合措施------2 四、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2 五、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7 六...
一、為何有代理孕母的原因:
一、為何有代理孕母的原因: 組別,第九組 班級,四企3B 指導老師,吳漢 老師 組員, 4960L032 王文婷 4960L035 吳玫瑩 4960L036 林珮潔 4960L039 王湘怡 4960L057 陳冠如 2 目錄 一、為何有代理孕母------------------1 二、代理孕母的定義------------------1 三、代理孕母應有的配合措施------2 四、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2 五、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7 六、代理孕母相關法律----------------8 七、代理孕母合法化國家--------------10 八、代理孕母制度的紛擾--------------11 九、代理孕母的實際例子--------------12 1 一、為何有代理孕母, 由於家庭觀念根深柢固的華人社會,而有其宗氏遂以綿延不絕。以前有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說,將個人之生殖欲望提昇至家族責任層次,因而有不孕夫妻的妻子在家庭地位卑微、丈夫可以合理化納妾之習俗,使得華人在社會中因生子而鞏固家族地位(即所謂母以子貴)的女性飽受生育壓力,連帶也使不孕男子有深刻之傳宗接代的壓力。 二、代理孕母的定義, 近來由於醫學科技之進步,部分不孕的夫妻已可透過人工生殖醫療技術,將其受精卵植入另一有生育能力婦女的子宮中,代替不孕的婦女懷胎十月,而使得不孕的夫妻也能擁有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小孩,而滿足其生育子女之欲望,這就是所謂「代理孕母」之技術。 現代醫學,在解決不孕的問題方面有「人工協助生殖」,assisted reproduction,的技術有了突破性的發展。尤其簡易的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即捐贈者提供精蟲由人工方式注入陰道或子宮使接受者受孕,解決了不少男性不孕的夫妻期望生育的問題。但是同樣的方式也產生了第二類的「代理母親」。某些女性不孕的夫妻,為了想要子女,於是徵求第三者女性之同意,經由丈夫提供精子使該 2 女性受孕。雙方並約定懷孕的女性對產下的嬰兒必須放棄親權,而由當事人的男性一方扶養。 然而自從IVF,in vitrofertilization,體外受精,及ET,embryo transfer,胚胎植入,的技術趨於成熟,某些有子宮缺陷但排卵機能正常的女性,可以藉由取卵,然後與男性的精子在體外受精,再將受精卵植入第三者完成受孕、生產階段,這是所謂的「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的醫療技術雖已臻成熟,然而代理孕母行為事涉親子關係,故其所涉問題層面極為廣泛,如倫理、法律、心理、甚至宗教等層次,均十分困難而複雜,並非僅以立法技術將代理孕母行為合法化即可盡行解決。 三、代理孕母制度應有的配合措施, 1.明定法律, 以法律明確規範接受手術的夫妻、代理孕母和人工生殖子女3者的權利義務關係。 2.社會教育, 未來應透過教育和社會宣導,讓民眾了解代理孕母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進而對傳統父母和子女間的角色與關係進行調整。至於社會價 3 值觀念的改變,需要長時間建構與努力,惟有經由學校教育、社會宣導與個案輔導等方式才能達成目標,並降低負面效應。 四、從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 1.天主教的觀點, 現在的代理孕母,則為出租子宮的第三者,使血緣,基因,父母、妊娠父母與社會父母三種關係明顯分開,表示遺傳不等於生育,生育不等於養育,各有各的獨立性。當然,這種分離全得力於當代人工生殖技術,非自然生殖技術,的成熟。不過,這作法卻為傳統的自然生殖倫理觀帶來嚴重的衝擊。因為,「人類已經掌握了製造嬰兒的技術,生殖過程可以與婚姻、家庭相脫離。」這種分離生殖過程與婚姻、家庭關係的作法,自然引起代表西方傳統自然生殖倫理觀的基督宗教的強烈反應。但是,這樣的反應強度並非整個基督宗教都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基督教的反應較不強烈,天主教的反應較強烈。前者缺乏一致的意見,後者則有一致的論點。因此,對於代理孕母的問題,我們便以天主教的論點做為主要論述的重點。 首先,對於不孕的問題,天主教也能深深體會其中的痛苦。因此,天主教並不反對減少人類不孕症的相關研究。不過,它的前提是「按照天主的計劃與意願,為人服務,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及其真正完 4 整的福祉服務」。其中,所謂「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指的就是「生育是一個恩賜,是婚姻的一個目的,因為夫妻的愛自然地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而是從夫婦彼此交付的核心而來的結晶與實現。因此,教導『任何婚姻行為都應該對生命的傳遞保持開放』,『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的關係,不可拆散的關係把夫妻行為的兩種意義連在一起,結合和生育』」。因此,解決不孕的問題,只能從夫妻的婚姻關係著手,而不能從其他管道解決。 其次,就代理孕母的問題而言,雖然這也是解決不孕問題的一種方法,但是天主教認為「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贈予,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因為「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能成為父母的權利』」。不但如此,這種「『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之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和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在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人的尊嚴的生育』。 5 此外,「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如果這樣,將成立所謂的『對子女有權利』。在此領域內,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就是『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的權利」。因此,就天主教而言,代理孕母的作法,不但損害了夫妻的父母權利,也損害了嬰兒的自然出生權利,不但違反父母自然生育的尊嚴,也違反嬰兒人性的尊嚴,同時更是違背上帝造人的生命基本法則的平等性。所以,根據上述的理由,天主教堅持反對代理孕母的作法。不過,在反對之餘,天主教仍然認為夫妻有下一代的想法是符合人性自然的需求,也是符合上帝造人的旨意。因為,「聖經與教會的傳統習慣,都視人口眾多的家庭,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記號」。 因此,天主教認為解決不孕問題的可行作法,應是如「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換言之,對天主教而言,生命的傳承不僅是肉體的事,更是精神的事,只有回歸生命的源頭,努力實踐基督的愛,生命方有真正的永恆。 6 2.佛教的觀點, 對於重視生命傳承的中國人而言,就像孟子在離婁篇上所說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論斷一樣,認為沒有後代是一件無法對歷代列祖列宗交代的事,簡直就是絕子絕孫的罪人。因此,為了避免成為千古的罪人,家庭中的夫婦只好用盡可能的方法傳宗接代。過去,由於生殖科技的不發達,因而產生不少家庭的悲劇,自從七0年代末期拜生殖科技之賜,有了代理孕母後,不孕不再成為家庭悲劇發生的藉口之一。問題是,代理孕母雖然解決不孕的問題,卻又衍生家庭結構改變與商業行為發生的問題,因此,在面對此一新生的問題,我們除了從現代觀點加以反省外,還有必要從傳統文化,儒、釋、道,擷取解決的資料。因為傳統文化表面上雖已退居幕後,但在實質上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力,所以為了尋求化解問題的可能性,我們試著從佛教的觀點看代理孕母的問題。以下分解消問題與積極面對兩方面來看。 先就解消問題而言,佛教雖然已經深入中國文化,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儒套已經深入中國文化,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儒家倫理的特質,但是並不像儒家那樣強調血緣關係的傳承。因為,對佛教而言,生命的傳承不是來自天道自我創生的結果,而是個人業力經因緣和合流轉而成的結果。就前者而言,生命的絕滅就代表違反天道創生的本意,但就後者而言,生命的絕滅則代表業力流轉的中止。前者是對生命本身 7 的否定,而後者則是對生命本身的完成。所以就生命的解脫完成來看,生命的傳承就不再具有決定個人生命意義的關鍵性地位,真正決定個人生命意義的關鍵則在個人是否真能由輪迴証入涅槃。因此,後代的有無,不會影響個人解脫的實現。從這點來看,既然無所謂後不後代的問題,那麼自然也就沒有所謂代理孕母問題的發生了。 其次就積極面對而言,上述雖說佛教本身沒有代理孕母的問題,不過由於佛教的人間性格,使得佛教不得不對代理孕母的問題提供積極的解答。倘若佛教只是解消問題而已,那麼佛教便無法在現代起真正的影響力。 為了解佛教如何積極面對代理孕母的問題,我們試圖分三方面來看, (1)第一方面而言, 佛教肯定人人皆有佛性,即使是一闡提也有佛性,所以人人平等。在平等的前提下,人人都有自身的價值,只能被當作目的,而不能被當作手段。因此,在代理孕母的問題中,依照佛教的觀點,不但委託人在借腹生子時,不可把代理孕母當成是生孩子的工具,同時,代理孕母本身也不能把自己當成是出租子宮的人。換言之,委託人與代理孕母之間的關係,不能是工具的關係,也不能是商業交易的關 8 係,而只能是互為目的的主體性關係。 (2)第二方面而言, 上述主體性關係的建立,除了源自委託人與代理孕母彼此之間的相互尊重之外,更需要代理孕母感同身受的慈悲胸懷。因為,單純的平等不足以要求代理孕母成挑代理孕母成為代理孕母,真要讓代理孕母成為代理孕母,則必須進一步具備拔苦與樂的慈悲心。這表示身為代理孕母者一方面能感受委託人不孕的苦惱與無後的親情缺憾,一方面在感同身受的同情之外,能進一步起拔苦的想法,希望藉由自己的子宮,使對方也能因此享有天倫之樂,讓人間多些圓滿。 (3)第三方面而言, 佛教自從深入中國之後,也十分肯定人間倫常的價值,認為人應即世間求解脫,而不應離世間求解脫。因此,在肯定倫常的前提下,佛教認為人間的布施應是無我的布施,人間的慈悲應是無執的慈悲。這麼一來,代理孕母自然不會因私心,而將胎兒佔為己有或視為生財的工具,委託人也不用擔心代理孕母的私心,而視代理孕母為親子關係的妨礙者。 所以,根據這三方面的思考,我們可以說佛教本身不單不會反對代理孕母的作為,反而會在慈悲心的引導下積極地樂觀其成。 五、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 9 「代理孕母」這個爭議話題更值得我們做倫理的省思,因為臺灣大概有一千多個婦女無法生育,等待代理孕母法案達成做母親的心願,然而為這一千多個婦女的權益做考量的時候,我們不能不有下列 的幾個隱憂, 首先我們要考量的是人倫的錯亂,子宮內只要植入受精卵就可以發育成一個胚胎,所以很可能三代都可以同堂,近親遺傳、亂倫、種族的雜亂混血、基因的疾病和突變種和想像不到的問題都會在社會上發生。 第二是金錢交易演變成變相的人口買賣,孩子的歸屬引起相當多的法律爭議和修定,事實上目前已有所謂的「地下行情」,有錢人可以拿錢徵選代理孕母,「菲傭」也可能有另一項行業,而民法對「母親」、「兒女繼承」方面規定可能會出現相當多論調。 第三是萬一懷孕或生產後發現孩子有問題、畸形,則使大家的期待和喜悅轉成惆悵,可能互相推託、逃避責任,而孩子的認養則成了社會問題。 第四是即使孩子健康出生後,對生父母的情感歸屬也必須重新認定。而生父母死後所帶來的孩子養育問題,事實上也留給社會太多的問題。 事實上,從事不孕治療的經驗中,發現現代一般人對於養兒育女 10 的人生觀,必須要有更精密的思考和更全盤的教育。從事這方面的醫療和相關人員,也必須要接受生殖倫理的再教育,因為如何影響到社會秩序是值得更多的斟酌。社會上對「家庭」、「婚姻」的認知乃至於傳宗接代的責任都有著太固定的樣板角色,許多人不能接受單身、同性戀的個人選擇,也有很多人覺得養兒育女一定要自己的「種」,這些才是今天對生殖科技濫用的一個原始動機,從性教育的理念來說,更寬廣的心胸,接納更多樣化的角色對現代社會實在是非常需要的,也是我們在社會倫理保衛戰中的一個艱難使命。 六、代理孕母相關法律, 代理孕母之立法對現行刑法,亦有適用衝突之現象。本文茲列舉數條關係較密切之條文,以法學方法之觀點,探討其適用衝突等問題。 1.自行墮胎罪, 首先發生的問題是,第288條之懷胎婦女墮胎罪,是否也適用於代理孕母的墮胎行為。從保護法益的觀點來看,墮胎罪所要保護的客體,是胎兒的生命法益,因此,懷胎婦女對於胎兒沒有自主決定權,她的自由處分權於此完全被剝奪。從方法論的觀點來看,對於自己的胎兒已無自由處分權,對於他人的受精卵所懷的胎兒更不能隨意加以 11 處分。因之,第288條之懷胎婦女墮胎罪應作擴張解釋,使之亦適用於代理孕的墮胎行為,而成立第288條之懷胎婦女墮胎罪。 2. 加工墮胎罪, 其次是第289條之加工墮胎罪,是否也適用於對代理孕母的加工墮胎行為。從保護法益的觀點來看,加工墮胎罪所要保護的客體,和第288條相同,亦是胎兒的生命法益。另外,和本條相關的條文,尚有優生保健法。優生保健法係基於優生學的觀點,對於醫生之墮胎行為在若干情形下,視為合法的醫療行為。故對於代理孕母的墮胎行為,同樣地基於優生保健的觀點,於合於此法規定的情形時,亦有其適用的餘地,應予注意。 3. 傷害罪, 關於胎兒是否得成為傷害罪的客體,前引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有謂,「過失致人於死罪,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故未經產生之胎兒,固不在其例,即另一部產出尚不能獨立呼吸,仍屬母體之一部份,如有加害行為,亦只對懷胎婦女負相當罪責。」依此意旨,尚未出生之胎兒,在法律上不為殺人或過失致人於死罪之侵 12 害客體,但其生存,附於母體之上,對母體以外之第三人,乃為母體之一部份,透過侵害母體的概念,得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侵害客體。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刑法第274條設有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條文,對於代理孕母是否有適用之餘地,按本條文減輕刑責之規定,其立意應係慮及行為人於行為時所面臨心理上之強大壓力,例如嬰兒出生後,社會或家庭因素致母親處於極度憂慮之狀態,因而殺嬰,其情形特殊為可憫,故於罪責要素上考慮其期待可能性顯著降低,因而有特赦減輕之規定。惟此一罪責之期待可能性,是否仍得適用於代理孕母之情形,恐有疑問。改代理孕母於代孕胎兒出生以後,即交由其提供精卵的父母親扶養,根本無所謂面臨心理上強大壓力之狀況。 5.遺棄罪, 遺棄罪所欲保護者為生命法益,但是並非處罰發生實害之情形,而係處罰對生命法益發生危險之情形。換言之,其係屬危險犯,所處罰者為遺棄方式之危險行為。危險犯有所謂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實務上係採抽象危險說,亦即,僅須有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之危險行為,即可成立本罪。 13 七、代理孕母合法化國家, 目前有英、美、韓國、泰國、香港均可接受合法的代理孕母。 1.英國, 全世界第一個試管嬰兒的起源地,所以與人工生殖相關的法令最具代表性。在1985年制定了代孕法,Surrogacy Arrangement Act,及1990年的人類生殖與胚胎法,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美國, 對於代理孕母的政策每一州不盡相同,全美只有幾州同意代理孕母之制度,其中以德州及加州最具代表性。 3.亞洲國家, 除了韓國、泰國、香港等國開放代理孕母制度,限制非商業仲介行為,其他國家包括中國、日本、新加坡等都禁止代孕制度。 美國與英國對於代理孕母的差異, 美國 英國 14 , 法院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的契, 委託他人代孕,依據收養或 約約定,決定誰是孩子的父 親屬法規定可以成為父母。 母親,此種契約應被強制執, 委託者必須是夫妻和是英 行,雙方不得反悔。 國公民、孩子至少與委託者, 代孕者過去必須有懷孕生產一方有血緣關係、不孕者已 之經驗。 婚且成年。 , 委託者確定自己不能懷孕。 , 代孕者不得請求報酬,以避, 容許代孕者可請求報酬。 免販賣嬰兒之嫌。 , 開放商業仲介。 , 禁止商業仲介。 , 孩子權益與歸屬依照契約內, 代孕孩子的權益比照一般 容。 小孩處理。 八、代理孕母制度的紛擾, 通過代理孕母法不見得能解決問題,但絕對會產生新問題。即使是在美國,也只有幾州可合法代孕。在代理孕母制度開放與否的問題上,應從不同層面考量, 1.對受術夫妻而言, 其對後代的「生育權」和「撫養權」應否受到必要的保障,以及「不孕症」若定義為「疾病」,應否協助其解決問題, 2.對代理孕母而言, (1)商業買賣與非營利協助生育的分際為何, (2)健康及法律有否保障, 15 (3)懷孕時及生產後的心情如何調適, (4)發生親情割捨問題時該怎麼辦, 3.對人工生殖子女而言, 對代理孕母的「知權」與「情感」問題,以及在法律上是否能獲得明確定位和應有的保障, 4.社會層面, 當需求增加到一定程度,而合法管道卻未能配合時,可能轉入地下,衍生更多問題。 九、代理孕母的實際例子, 案例一,非法引進外籍孕母 醫師三人法辦 基隆市一家診所的股東、醫生和藥劑師等三人,連續以假結婚和假留學的名義,買進5名烏茲別克籍的女子,用人工受孕的方式生下五個混血娃娃,一直到他們還想引進第6個孕母,卻被驗出有愛滋病全案才曝光,最後這三名男子都被依違反人工生殖法移送法辦。 這三人向警方表示為什麼想要借腹生子,因為覺得有烏茲別克血統的小孩很可愛,其中邵復華在95年娶了1號烏茲別克的女子,以人工受孕的方式產下一名兒子,在隔年用求學名義,安排2號烏茲別克女子,來台灣幫他生小孩,每個月付1000元美金,給女子當生 16 活費。同間診所的郭宏斌,看到邵復華的混血兒子很可愛,於是安排藥房店長連國棟和一名烏茲別克女子Rita假結婚,以做為借腹生子。 而2年前烏茲別克籍32歲女子Rita,來台灣當代理孕母,只是 美元,原本協議產拿了3萬美金後,她並不開心。她說當初拿了3萬 女後辦理離婚就返國,女兒監護權歸連男所有,但她後來因為捨不得女兒,拒絕離婚,郭男、連男就把女兒藏在台北市內湖的托育中心,由保母全天托育,不讓母女倆見面,她每周只有一天能透過網路視訊與愛女談話。 產下寶貝女兒後,Rita幾乎沒見過自己的親生骨肉,第一次這麼近看女兒盡情奔跑,這才露出當媽媽才有的幸福笑容,雖然一開始就知道,嫁來台灣是要當代理孕母,但最後被趕出家門,又無法見到親生骨肉,讓她非常後悔。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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