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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培训教材

2017-10-08 34页 doc 67KB 6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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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培训教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培训教材 一、基础知识 1、食品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依据农产品的概念,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可以把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理解为食用农产品。包括:植物及其果实等产品,动物及其肉食、衍生品等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如下种类界定(食品经营者免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培训教材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培训 一、基础知识 1、食品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依据农产品的概念,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可以把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理解为食用农产品。包括:植物及其果实等产品,动物及其肉食、衍生品等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如下种类界定(食品经营者免试):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大豆、杂粮、花生果、花生仁其他籽(仁)。瓜、果、蔬菜。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如枸杞等。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肉类产品。是指经过宰杀、腿毛、清洗、分割、冷藏、冷冻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品,如猪肉、猪下水等等。动物产生产品。如:禽蛋、鲜奶等等。水产品。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此外,竹笋、芦笋等可食用的林产品也属食用农产品。 3、预包装食品含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中所指的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4、散装食品含义。 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散装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 5、食品添加剂含义。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6、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7、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8、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9、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是指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10、食品安全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1、什么是食源性疾病, 《食品安全法》中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2、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3、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4、食品生产经营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经营”仅指食品流通和食品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则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1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所有生产者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所有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是指流通环节、餐饮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食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加工环节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含义, 《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17、食品摊贩的含义, 《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食品摊贩包括单一从事购销活动的食品购销摊贩、食品现场制售摊贩和食品餐饮服务摊贩三种。 18、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二是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三是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经营者免试) 1、《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 《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流通环节的范围包括哪些, 流通环节主要是指销售环节,包括各类商品交易场所和各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消费场所以及通过网络、邮购、直销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活动。宁夏的场内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也归属工商监管管辖。 各类食品交易场所,包括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销点等各类食品交易场所。不包括食品生产场所和前店后场销售自产食品的情形。 提供食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提供食品的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桑拿足浴场所等服务消费场所。不包括餐饮服务场所。 流通环节食品物流场所,包括流通环节经营者从事食品食品包装、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配送场所和流通中的加工场所。如食品销售商、网店的食品库房、食品分装间、食品配送车等。不包括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上述情形。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监管由铁路部门负责,不属工商机关监管范围;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监管由军队负责管理,不属工商机关监管范围;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不属工商机关监管。 4、不属工商部门监管的食品品种有哪些, 一是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二是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外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管。 三是添加药物的食品。添加药物的食品属《药品管理法》调整范畴,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除外。但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对添加药物食品的质量安全以外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管。 三、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须取得哪些准入证件, 从事食品生产的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须取得《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从事食品流通的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食品经营者还应当依据注册登记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上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哪些食品经营者不需取得食品准入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食品摊贩不需取得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包括以前店后场形式经营自己加工制作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餐饮服务的定义: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场所的特征是即时加工、即时销售、即时提供服务、即时消费。食品店销售非自己加工的食品提供桌椅等服务设施,属于流通环节的便民措施,归属流通环节监管。餐馆、酒吧、茶楼、水吧销售不属于自己加工的酒水、饮料属于餐饮环节附加的服务内容,纳入餐饮环节一并监管,不属于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需取得流通许可。 3、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在何种种情形下违法行为责任人不得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一是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二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三是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5、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6、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哪些,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7、乳制品特别标注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中的规定,乳制品特别标注是指: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要求在乳制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登记注册机构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自2011年8月起,未按上述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标注乳制品经营项目的,不允许经营乳制品,违者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8、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9、食品经营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登记,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10、在哪些情形下,许可机关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五)许可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食品准入监管 1、食品强制准入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对食品小作坊以外的食品生产者销售的食品要求做到三点: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销售;三是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 2、食品小作坊有哪些限产、限售规定,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酱油、食醋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超出本县级行政区域销售,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应当包装销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必备信息,不得购买其他食品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分装销售。违反限产、限售规定的,按照违反国家QS强制准入规定处理。 3、“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认证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绿色”、“无公害”食品的认证有效期是3年,“有机”食品的认证有效期是1年。 4、辨别进口食品真伪最重要的手段是, 是否标注“CIQ”标志。“CIQ”是“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CIQ”标志基本样式为圆形,银色底蓝色字(为“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字样),规格有10厘米、20厘米、30厘米、40厘米4种,背面注有9位数码流水号。 5、国家对“高纤”“低脂”“无糖”是怎么规定的, “高纤”食品: 每100克里纤维含量达到6克以上。“低脂”食品: 液态食品,100毫升的脂肪含量应低于1.5克; 固体食物,每100克的脂肪含量必须低于3克。“无糖”食品: 并非真的不含糖,因为食品中的糖包括双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单糖(如葡萄糖、果糖等),以及能转化为双糖、单糖的淀粉和其他碳水化合物。所以无论是“无糖食品”还是“无蔗糖食品”,严格讲都是“低糖食品”,绝不是真的无糖,并不能替代药物。实际上,只有符合糖(指所有的单糖和双糖)在每100克(毫升)食品中含量低于0.5克,才能被称为“无糖”。 6、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四、自律制度监管 1、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管理食品的自律制度有哪些,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批发记录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贮运、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市场开办经营者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等制度。 2、食品经营者者如何把好进货查验关口, (一)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二)进购上门推销的食品应该查验批发配送车辆标志、食品配送准入备案表,并按备案表中的品种进货。 (三)进购食品应当查验“QS”标志(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生产的食品除外);可通过互联网核对该食品标签上的信息是否与国家质检部门公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一致。 (四)进购食品应当查看食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看食品是否与标示内容相符、查看批次食品是否与样品相符。 (五)进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运输工具、食品盛放设施是否符合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超过保存温度等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六)不得进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七)履行其他查验义务。 3、索证索票制度中的“证”指的是什么, 食品经营者进购食品时应当查验经营资质证明、产品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证明、食品供货商备案证明。经营资质证明包括:上一级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厂家直供食品应当查验《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营业执照》,经营清真食品和清真生鲜肉的经营者应当索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产品认证证明包括:标注认证、获奖标志食品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明,肉类食品检疫、检验证明,地产冷鲜肉定点屠宰证明(标记)等质量证明;食品供货商备案证明包括食品供货商在工商部门的食品配送车辆标志牌、食品品种备案表。 4、索证索票制度中的“票”指的是什么, 经营者进购食品时应当索要进货票据(即“三合一”进货台账),食品供应商在销售食品时应当出具销货票据(即“三合一”销货台账)。“三合一”台账应当记录购进(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食品供货商名称、营业执照号码、许可证号码、质量合格证明号码(质量合格证明与实物难以分离的应在“三合一”台帐的质量合格证明栏目中标注“见实物”字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三合一”台账中未注明营业执照号码、许可证号码、质量合格证明信息的还应当索取(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印章或签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保存1年)。 5、纳入宁夏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食品经营户如何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己的证、照信息及时在系统中录入上传,并录入上传索取的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质量认证证明等信息,建立电子销货台帐,供零售商共享索证信息和电子台帐。食品经营户能够在系统中共享索证索票信息和电子台帐的,可免除索证索票义务。进购的食品在系统能的索证信息、电子台帐不全的,应当索取书 式索证索票资料,并及时在系统中录入上传。 6、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如何履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7、食品经营者应该如何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工商机关的要求予以退市。 8、什么是主动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主动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9、什么是责令召回, 责令召回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相关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10、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哪些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一)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二)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络员”、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员”;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营业执照》、《清真准运证》等主体准入证件并建立经营者备案登记台帐和管理档案,禁止证件不全、失效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四)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每年组织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六)开展场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七)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制度; (八)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九)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十一)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加强复检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二)建立各项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组织经营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以及文明、诚信经商活动。 (十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处置、报告。 (十四)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11、市场开办经营者应该建立哪些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和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查验经营户进场主体资格制度、进货查验检查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食品仓储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制度、食品经营户档案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员和联络员制度、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相关制度。 12、市场开办经营者建立的场内食品经营者档案包括哪些资料, 市场开办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应当逐户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场经营者主体准入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清真准营证)复印件、健康证(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复印件、租赁协议、食品经营者经营品种和进货来源登记表、品牌代理商(加盟店)授权许可证明、供货商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证件)、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等动态资料等资料。 13、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承担场内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产生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三)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连带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4、食品经营者建立供货商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供货商逐户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主体准入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清真食品准营证等)复印件、送货人健康证复印件、食品准入协议等。 15、什么是添加剂使用“四专一准确”制度, 食品添加剂须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操作、专册记录,使用添加剂时应用专用计量器具进行称量并做到计量准确。 16、场内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哪“四类台帐”, 场内食品小作坊应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物质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帐》、《食品小作坊消毒记录台帐》、《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台帐》 五、食品市场监管制度 1、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八项制度”是什么,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2、食品准入与配送“五项制度”的内容。 食品配送主体准入备案制;食品配送车辆备案制;配送食品品种备案制;食品配送仓储设施备案制;问题食品追溯制。 3、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监管“四项制度”的内容。 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熟食制品“证明登记制”;散(裸)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户“信用公示制”。 4、食品小作坊添加剂使用备案公示制度的内容。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都必须向质监部门备案,并持质监部门的备案文件到工商部门二次备案。将备案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限量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食品摊贩监管“两项制度”是指什么, (一)落实食品摊贩备案制度。食品摊贩应持本人身份证、健康证等证明原件,填写食品摊贩备案表,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备案。 (二)落实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卡”制度。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时须佩戴“食品贩经营管理公示卡”,接受社会监督。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监管 1、什么是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 2、食品配料是指什么, 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 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什么是保质期, 《食品安全法》中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4、什么是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也叫制造日期,即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5、什么是包装日期, 包装日期是指将食品装入或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6、预包装食品预包装标签应标注哪些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7、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用该标注哪些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散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9、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强制性要求有哪些,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的标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并符合下列强制性标注要求: (一)沥干物(固形物)含量;(二)质量(品质)等级;(三) “辐照食品”标示及配料清单;(四)转基因食品标示;(五)警示用语;(六)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七)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八)标签应标注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10、食品标签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几种强制标注内容免除的情形,一是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二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 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1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12、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标有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还应标明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监管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经营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一)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食品与其他商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生鲜食品与熟食品分区经营,清真食品不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污染;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食品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区卫生要求是什么, 一是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他硬质材料铺设。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二是门窗应严密、不变形,无脱落;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三是房顶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四是应在生产区设 置水冲式洗手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 4、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5、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应遵循哪些工艺流程,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体要求:设备和设施摆放、布局合理、表明清洁,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应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处设置网罩,防止鼠害;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涉及生、熟料的设备、工具应分开使用;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6、食品加工小作坊对产品储存有什么要求, 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储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存放,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 7、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8、国家对食品分装行为有哪些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定,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 9、运输散装食品有何要求, (一)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二)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 (三)食品装入槽车、容器或者转运箱进行转运的,应当提供食品标签及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 (四)配送冷藏冷冻食品的车辆应有冷藏冷冻设施。 10、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冷藏冷冻食品有何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配置冷藏冷冻设施。必须按照规定温度储存。通常情况下冷藏食品在0-5摄氏度,冷冻食品在零下18摄氏度,有特殊温度规定的应当达到相关要求,温度要保持每天24小时温度均衡,并设置温度显示装置。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保存要求主要是保证不“开化”。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储存规范,做到食品不超出冷藏柜台面,及时除霜,不积压存放食品。 (三)冷藏食品不宜与冷冻食品混放保存,散装冷藏食品应封盖销售,直接在冰面存放的生鲜食品应使用托盘存放。 11、如何加强对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条件、经营设施及工具的监管, 一是加强操作间、加工设备、加工工具的卫生监管和消毒监管;二是加强操作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食品盛放容器、食品包装物的监管;四是加强废弃物尤其市油炸食品的废弃食用油监管。 12、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有哪些要求, 一是落实“食品添加剂”经营范围特别标注制度,并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全部纳入宁夏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二是推行添加剂专区、专架销售制度和添加剂销售公示牌制度。 13、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经营范围特别标注制度, 食品添加剂经营范围特别标注制度是指,工商部门对食品添加剂专营店和兼营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实施重点主体的重点监管,在其营业执照上单独标注“食品添加剂”经营范围,并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的一种监管措施。 1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分区分架销售标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分区分架销售标示制度是指,对流通环节销售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者,要求其在经营场所对食品添加剂实行定点定位存放,建立食品添加剂专区、专柜、专架、专品销售“明示牌”制度,对易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要求经营者悬挂“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提示牌,实行实名销售登记,如实记录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购买相关商品的品种、数量等有关信息。 15、食品添加剂与非食用添加物的区别, 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保存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的物质,是一种可食用物质;而非食用物质是禁止使用和向食品中添加的,例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均属于工业原料,都不是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方法,防止滥用、误用,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 八、清真食品监管 1、什么是清真食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2、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何具体要求, (一)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 (二)以清真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三)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营业执照》,并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 (四)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立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经营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专区(柜)”的标志。 (五)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的管理,其库房、生产加工设备、计量器具、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六)任何人不得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 (七)生产、加工清真瓶(罐)装和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清真”标志。 禁止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八)印刷企业承印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以及包装物的,应当查验定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九)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清真食品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追究 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有何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哪些,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给公共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二)造成伤害人数30人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哪些,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的市2个以上县(市、区),给公共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哪些,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一)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2个以上设区的市的;(二)造成伤亡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三)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包括哪些, 《宁夏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在我区流通环节出现含有毒有害成份、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流入市场的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突发事件;依法需要由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件等,均属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已经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病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监管活动获取的、已经确认的某种食品有毒有害或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三)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获知某种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危害,一旦扩散将严重影响食品消费安全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批办的涉及面较广或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6、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哪四级,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或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地级市或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自治区工商局组织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造成伤害人数不多,但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涉及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工商局认为应当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置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涉及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7、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有哪些。 (一)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2小时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上述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成立现场处置组,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展开应急救援、现场秩序维持、受伤人员救助等工作。 (三)现场处置组要收集并妥善保存现场证据。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在上级调查组到达后进行相关工作移交,并协助调查组工作。 (四)现场处置组要对事故性质、事故范围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在第一时间向县级局报告调查结果。 (五)在接到现场处置组初步调查报告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报告情况,即时赶到事发地,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和场所依法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暂停涉嫌食品销售、责令停止有关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必要措施,控制局势,避免事态蔓延。对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迅速查清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流向等情况,采取安全控制措施,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对经检测判定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督促经营者撤柜,追溯源头,并组织辖区工商机关对同生产厂家、同商标包装、同生产批次的质量不合格食品进行排查,对流向外地的不合格食品要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 (六)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经指挥部审定后提升应急级别;对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报经指挥部领导审定后降低应急级别。 8、《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如何处置。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9、《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哪些情形下,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认证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致使不符合规定 的生产经营者进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隐患不监督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纵容、包庇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哪些情形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食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停止生产、销售、报告等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处罚条款的适用。 (一)主体资格违法行为法律适用。 1.无证经营法律适用。 (1)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理。(2)生产加工环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以及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食品摊贩不需取得许可证) 2、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登记法律法规处理。 3、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许可登记事项的法律适用。 (1)擅自改变《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以非法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理,符合从轻、减轻、免于处罚条件的可从轻、减轻、免于处罚。(2)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等违反注册登记事项的按照注册登记法规处理。 (食品摊贩不需取得《营业执照》) 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法律适用。 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二)违反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三合一台帐,下同)规定的法律适用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经营企业未履行进货记录义务的,食品批发企业未履行销货记录义务的,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理。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查验相关证照、食品合格证明和未履行进货记录义务的,按照《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处理。 (三)标签、包装标识、说明书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法律适用。 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2、销售标签内容不全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适用。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标明相关事项的(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攻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3、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法律适用。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未在规定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罚。(10%以上的饮料酒等免予标注保质期的食品可不标明保质期) 4、销售进口食品的标签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5、按照销售食品与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的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1)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应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的违法内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可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2)下列情形可视为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载明事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销售伪造、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沥干物不足;标明“无糖”、“不含添加剂”等质量承诺; (3)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产地、厂名厂址的法律适用。销售伪造冒用QS、标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及获奖产品、名优产品等质量标志的食品,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食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农产品除外);销售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应按照《商标法》处理; 6、销售违反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规定的食品的法律适用。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可直接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罚;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可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销售的食品未标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法律适用。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违者按照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处理。 8、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化法》、《通则》等强制标准的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处理(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如:应当标明企业标准而未标明的;擅自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标签与包装物(容器)分离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低于1.8毫米的;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的;标签内容不使用规范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的,同时使用汉字、拼音或外文的,拼音、外文大于相应汉字的;厂名厂址标注不符合《通则》规定的;“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未标明的;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分别标注的;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而未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的;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而未标明的;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未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未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各种配料未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未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的;产地未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其他违反标签强制标准的行为。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食品内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1、违反《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 (五)《食品安全法》其他相关法规的选择适用。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同的,可以选择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适用《特别规定》。 3、对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法律条款适用参照以下原则:违反自律制度规定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适用《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可适用《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适用《农产品安全法》处罚的情形:对经营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经营企业及食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适用《农产品安全法》。 5、适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条例》处罚的情形。对经销乳制品的行为,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适用其他食品安全法规。 6、适用《生猪管理条例》的情形:违反检疫、检验等规定,在《生猪管理条例》中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食品违法广告行为法律适用: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不含标签、包装说明书上虚假、夸 大等情形)适用《广告法》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8、食品商标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适用《商标法》。 9、《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食品经营者广告有虚假、夸大内容且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条款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10、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他违法行为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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