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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给付)类事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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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给付)类事项及其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给付)类事项及其 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给付)类事项及其流程图 共1项 序 号 15 008530241-G-001000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县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威远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威 实施主体 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威远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威远县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局,,授权,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
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给付)类事项及其
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给付)类事项及其 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给付)类事项及其流程图 共1项 序 号 15 008530241-G-001000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县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威远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威 实施主体 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威远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威远县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局,,授权,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行政权力依据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臵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时~应当 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 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5.《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 工伤保险待遇。 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7.《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法》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在60内依法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威 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 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维权渠道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 府执法监督机关或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县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属实,申请不申报资料情况属实,申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 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不予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作出准予待遇 付的决定 法定期限内补正 支付的决定 向申请人出具待遇支付通知书 按时足额发放待遇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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