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
篇一:防暑降温费
步入 7 月,股市攀低、楼市降温、经济冷淡,唯有气温日趋攀高。近期,为了加强对 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 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一出台,马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热议。
其中,防暑降温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 税,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也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只能在福利费限额内进行税前扣 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还有人说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由企 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 利支出” ,该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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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用于防暑降温费的物品其进项税额究竟能 否抵扣,墨子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 除。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 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 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的通知》(
国 税发[2000]84 号)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虽然 84 号 文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 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 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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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据实扣除。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 按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 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 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 [2009]3 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文件。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 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 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 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为职工卫生 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 而非企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
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与直接在企业使用 的必需的费用是不同的,两者一定要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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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 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 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以 “防暑降温” 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 “职 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 金”还是“职工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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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 号规定的“补 贴” ,墨子个人认为, 企业发放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那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 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如果哪位税务官员要把这个都作为“福利”的话, 那请先自问你们在办公室里吹着的空调、用着的电费是否已进“福利”了呢, 三、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 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 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 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的通知》 (财税[1994]89 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四、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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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1、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 药品,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 扣。
2、 企业购入的以 “防暑降温” 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 属于 “职工集体福利” 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篇二:防暑降温费
随着济南气温一天比一天高,夏天已经来到了眼前。从6月份开始,的工资条将多出一个项目——。据悉,我省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发放的
共分两档: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月最高200元
连日来,济南气温不断升高,尤其是白天烈日当头,烤得人格外难受,更别提在烈日下工作了。记者注意到,一些奔波在街头的快递员已经用上了防晒装备。“不用不行,否则晒得皮肤疼。”31日上午,快递员小宋脖子上套着防晒脖套,T恤后背已经溻了,“干这行就是这样,夏天再热也得送。”小宋说。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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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应该每个月随工资一起发,劳动者在领工资时要注意查看工资中是否包含了,如果发现6月份至9月份的工资中没有包含,可以向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40?以上应停止户外工作
仅仅发放,并不能完全保障和职工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据悉,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茶叶、饮料、冷饮等都不能代替。按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防暑降温费
连日高温成为夏至的最“应景”注脚,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16年防暑降温费标准确定,月标准为148.3元,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应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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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具体标准为:4944元×3%=148.3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总计:148.3×4=593.2元。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对比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140.6元,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月标准增加了7.7元,即合计增加7.7×4=30.8元。
同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
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6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4944?21.75×12%)。(廖晨霞)
篇四:防暑降温费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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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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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高温加班津贴怎么算?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在国家和广西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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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支付费用。
但现实中,一些建筑企业发几箱饮料就代替高温津贴了,这种做法行不行?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
最新资讯:28省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部分地区上调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28省高温补贴已经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
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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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另外,河北省也在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原因,实行夏季高温津贴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记者统计发现,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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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广东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而与其他省份不同,目前,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每个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标准还是少了些。”北京某驾校教练王师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师傅说,因为属于室外高温作业,6到8月期间,他每月可以领到200元高温津贴。虽然这一水平已经高出了北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但是王师傅认为,相较于近年来的工资、物价上涨情况,补贴并不算高。
“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是一种劳动补偿,其调整还是应该与工资挂钩。”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
郑东亮表示,近些年已经有不少地区对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而未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并进行细化。
“怎么调?调多少?这些问题都应当认真研究,高温津贴不应是想起来就调,想不起来就不调。”郑东亮说。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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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即便如此,在一些地方或者一些单位,高温津贴仍然不能及时发放。例如,近期就有媒体报道,有建筑工地工人三年未收到过高温津贴。
而记者在北京地区走访发现,虽然不少像快递员、环卫工这样的室外高温作业人员表示,近年来有收到高温津贴,但很多人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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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防暑降温费
(定稿版)2016 防暑降温费标准 2016 防暑降温费标准 享受补贴须符合一定条件 实物现金补贴均缴个税 连日来的高温酷暑让人不由得“惦记”起高温补贴来。昨天,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 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 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 “今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尚无上调计划。”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温补贴仍执行去年《北京市关 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 元;在33(含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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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 元。该负责人提 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 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 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 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 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 月份的 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 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因高温 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 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 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 国税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 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 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 (定稿版) 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 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标准防暑降温费通知范本: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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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我校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按照《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 实设字〔2016〕12 号)规定发放。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不变。请各 单位将发放人员的统计情况于6 月22 日前报送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 处环保技安办公室(办公楼135 室,电话:82317866),具体
在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区下载。防暑降温费将直接发放到职工 工资账户。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 2016 附件:《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6〕12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 号文件中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有 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校2016 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月份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及离休人员;(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职工中参加临时工作的人员; (三)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 (四)已在人事处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各类借调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五)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注册的半脱产学生干部。
二、发放标准 (二)半脱产学生干部按教工标准的50%发放。(三)发放标准将随国家、地方的变化适当调整。
三、发放时间 2016 月份由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的人员名单(含(定稿版) 职工编号或学号、姓名、金额)按规定发放。没有职工编号或学号的, 由各单位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到财务处领取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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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四、发放办法、统计要求 (一)在职职工和正式借调人员名单,由各单位环保技安负责人与人 事干部根据六月份工资名单审核上报。
(二)离休人员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上报。
(三)半脱产本科和研究生学生干部名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 核上报。
(四)不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上报, 费用在各自经费中支付。
(五)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 上报。
五、其他规定 月出国人员不发,在此期间回国的,按实际在岗工作的时间补发。
月份新报到人员根据人事处数据按实际在岗时间10月份后补发。
(三)出国定居人员不发。
(四)借出人员不发。
(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发。
(六)正在接受各类审查、处分人员不发。
(七)长期病休(包括享受劳保)人员不发。
(八)资产公司、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学校标准自筹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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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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