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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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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 &nbsh1; 附件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本《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0年6月4日在...
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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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本《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0年6月4日在中国长春签署。

 

一、定义

 

1. 信托生效日:指委托人向受托人实际交付信托资金之日。

 

2. 初始信托资金:指委托人在信托生效日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3.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该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财产。

 

4. 信托受益权:指自信托生效日起至信托终止日止,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5. 信托利益:指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资金和非资金形态的财产,在扣除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费用后属于受益人享有的利益。

 

6. 《贷款合同》:指由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以及对该合同任何修改或补充的统称。

 

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专门在中国建设银行下属经办分行为本信托而开立的,用于归集、存放信托资金、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信托利益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银行保管账户。

 

8.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为受益人核算当期信托利益的日期,当期信托利益是指信托生效日(含)至首次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上一次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当期利益核算日/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信托利益。本信托中,信托利益核算日为贷款合同的结息日以及信托终止日。

 

9. 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最迟不超过信托利益核算日次日。(如果该日为周六、周日或中国的法定假日,则信托利益支付日应顺延至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

 

10. 信托期限:指自信托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日(含该日)

 

的期间。

 

11. 理财产品:指建设银行拟向投资者发行的中小企业信托贷款集合型理财产品。

 

12. 信贷资产收益:指《贷款合同》项下信贷资产所产生的资金形态的收益,包括信贷资产内全部贷款债权所实际取得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资金。

 

13. 管理费:指账户保管行在保管、监督信托财产专户过程中垫付或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统称。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勤

 

注册地址:中国长春西安大路810号

 

邮政编码:130061                  联系电话: 0431-********     

 

传    真: 0431-********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电话: 023-********

 

传真:023-******** 

 

3、受益人

 

本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三、信托目的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日所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四、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财产专户、 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的金额及币种:(大写)人民币 贰亿壹仟万 元整(小写)¥210,000,000.00  元。本条所述信托资金金额在人民币 伍仟万元(信托设立最低金额)到 贰亿壹仟万  元之间时,信托均有效设立,具体数额以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受托人同意,如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金额未达到上述信托设立最低金额,则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有权利不交付信托资金,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 、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以下简称“账户保管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银行账号:13

 

信托财产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1) 信托资金的保管与流转;

 

(2) 保管由借款人划转入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3) 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保管由担保人划转入的借款和利息;(如有)

 

(4) 信托期间产生的信托报酬、费用等资金的保管与流转。

 

3、划款时间:委托人于2010年6月4日将全部款项划入受托人指定的上述信托财产专户。

 

4、信托期限:自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12月3日。

 

自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实际交付受托人之日起,本信托生效。

 

五、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处分权限

 

1、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确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指定用途型资金信托。

 

2、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向以下公司进行贷款。

 

(1)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贷款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贷款期限:6 个月;贷款利率:6.5%/年,信托贷款账户所在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

 

(2)延边林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计划贷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利率:6.5%/年,信托贷款账户所在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营业部;

 

(3)伊通满族自治县芮来满族服饰有限公司,计划贷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利率:6.5%/年,信托贷款账户所在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伊通支行;

 

(4)吉林锐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计划贷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利率:6.5%/年,信托贷款账户所在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伊通支行;

 

(5)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计划贷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贷款期限:  6个月;贷款利率:6.5%/年,信托贷款账户所在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公主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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