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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

2017-12-11 7页 doc 21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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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 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热点难点研究, 调研组 约5218字 [摘要]通过土地合作社这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经营的不足之处,可以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民在市场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利于实现大幅增收。 [关键词]土地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02-0036-03 30年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农业生产取得长足发展,农...
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
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 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热点难点研究, 调研组 约5218字 [摘要]通过土地合作社这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经营的不足之处,可以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民在市场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利于实现大幅增收。 [关键词]土地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02-0036-03 30年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农业生产取得长足发展,农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时至今日,相对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农民收入增长仍相对缓慢,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为此,进一步创新农村经营方式,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最近我们赴山东对徐庄土地合作社进行了专题调研。我们认为土地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对推动农民增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土地合作社是对家庭经营模式的创新 徐庄是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辖下的一个镇,徐庄土地合作社就是由镇上四个村庄的8位村民自发成立的,已经有300多户农户自愿加入了土地合作社。徐庄的农民之所以自发地组建土地合作社,主要是现行的家庭经营模式无法回避三个方面的矛盾:(1)家庭小生产与规模效益之间的矛盾;(2)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3)农业基础设施滞后与现代农业要求之间的矛盾。成立至今不过几个来月的徐庄土地合作社,作为一个新的模式,肯定需要时间来成熟完善,但是有一些基本框架已经显现出来。 (一)股权设置。农户以所承包的耕地经营权或果园(附带果树)作为资本,申请加入土地流转合作社,现在的入社期限为3年。对于等级不同的土地,徐庄合作社采取集体评估、双方协商的办法,对农民入社土地和果园,参照耕地级差、果树密度、生长年限等情况,确定出一个合理的股份系数。 (二)产权界定。根据协商好的股份系数,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书》,土地流转合作社发给入社农民《合作社成员证》予以确认,合作社合作成员凭《合作社成员证》获得收益。此时,以合作社成员证确认的农户股权,不再有土地的使用、转让权,只代表分红的权利,而合作社则取得了农地的实际使用权、抵押权。 (三)经营模式。合作社将所有人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管理,以两种方式进行经营。一部分由合作社统一耕种、管理。合作社以劳务用工的形式雇用合作社内外的人员从事日常的生产活动,用工支出从土地收益中提取。另一部分承包给专业生产大户,以纯粹租金的方式获取收益。合作社可以为他们提供统一的有偿服务,如购买农资、打药、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指导等等。 (四)收益分配。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实行固定租金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合作社对所有入社土地的产出收益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统筹分配收益。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等生产性开支外,剩余部分为纯收益。纯收益的部分,一部分以事先约定的固定租金形式分配,现在是一级地300元每亩,二级地250元每亩,三级地200元每亩;然后合作社提取少量的发展公积金和风险基金,用于集体投资和农业保险投入;剩余的部分,合作社将参考农民入社的股权系数,实行按股分红。 (五)组织管理。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合作社要通过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和监事长,大会讨论和通过合作社的年度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选举出来的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要共同讨论制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等。 二、对土地合作社模式的理论思考 徐庄的情况是土地小规模经营与土地撂荒现象并存,客观上就有了合作的基础,通过合 作必然会因为资源配置的合理化而带来利益增进,这种模式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经营的不足之处,可以有效破解目前制约我国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一些难题,为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创造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土地合作可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经计算,在小规模经营情况之下,农民每亩地的年纯收益在635元左右,当农民经营土地规模扩大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假如一个农民可以经营十亩地。那么它就可以实现6350元的纯收益,是原来的十倍。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土地的集约化利用,规模经济实现还会带来额外的收益:农民可以通过机械化的耕种、集中采购等方式来降低成本。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也有很大意义,规模化种植下,种粮就变得有利可图,农民自然愿意种植粮食,农民愿意种粮食,国家粮食自然就有了保障。 第二,通过土地合作社可以充分利用村中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有利于提高农地经营管理的总水平,有利于实现社会分工的利益增进。有了分工,同数的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其原因就在于:分工会使劳动者的技巧因更专业而日益增进。有了分工,会大大节约劳动者在不同工作间转换的时间。在家庭经营情况之下,虽然经营规模小,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每户农民既要做管理工作,又要操作农机,既要考虑病虫害问题,又要购买农资和销售产品。并且各种各样的农机具都要置办一套。通过合作,可以让最有经验技术的人才从事管理,头脑灵活的人搞销售工作,身手矫健的人操作农机。在提高土地效益的同时,使所有人才、技术、设备得到充分利用。俗话说就是做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经济学上讲叫做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资源利用效率提高。 第三。通过土地合作社可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改善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当然也是市场主体之一。在家庭经营模式下,因为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小,所以在寻找市场信息上面所花费的成本就显得高昂。这就导致无论在生产资料市场上,还是在农产品销售市场上,农民一方面没有完备的市场信息,另一方面谈判能力不足,结果是农民经营的成本提高,农产品收益实现受到损失。土地合作社成立之后,农民集合以一个较大的单位出现在市场,信息搜寻成本相对降低,讨价还价能力得到加强,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会得到改善。 第四,通过土地合作社可以解决农业基础设施滞后与现代农业要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的水利设施等公共产品的集体投资。家庭承包经营的30年。是农民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的30年,同时也是农村公共设施投资缺位的30年。这是因为农田水利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公共产品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是说无论谁投资,都是大家共同受益,那么作为个体农户就没有人愿意投资。当地农民介绍说。在家庭联产承包之前,当地的水利设施相当健全。60,以上的耕地都能够浇上水,分田到户以后。再也无人过问水利设施问题,原有的灌溉系统基本上被破坏殆尽,目前90,的耕地没有水浇条件。合作社组建以后。农村的基础设施必将会得到改善。 第五,土地合作社在可以发挥这些优势同时,又完全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从合作社章程中我们了解到,农民以股权的方式体现着自己对土地独一无二的承包权,依此。农民拥有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拥有决策投票权和监督执行权;同定租金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充分体现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收益权;另外,到期后,农民又拥有完全的退出权,保障了最后的退出机制。 总之,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农民有经营更大面积土地的需求,农村中撂荒、半撂荒现象的增多为土地经营规模扩大提供了客观条件,土地合作社的模式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变可能性为现实的途径。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村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民在市场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利于农民大幅增收,这对于面临相似情况的农村,无疑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三、完善土地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土地合作社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亦即能否带给农民更大的收益。在理论层面具备的一些优势,不会必然的导向成功,在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克服,比如资金缺乏的问题、合作社的运作问题等,针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调研组给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建议颁发给农民土地产权证,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从而通过土地抵押权的实现,解决土地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 土地合作社要实现更多的盈利,只有走产业化、深加工的发展道路。建议通过颁发产权证和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赋予农地抵押功能。颁发土地产权证并没有赋予农民额外的权利,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农民本来就拥有农地的承包使用权、流转权。颁发产权证的意义是使农民的权利得到明晰和确认,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使用、流转权与收益权就有了一个载体——产权证,为农地的抵押创造了便利条件。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作用在于,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常态化、普遍化,一方面使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加强了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具备市场价格和流动性都是农地抵押权的实现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建议金融机构创新贷款发放的要求和程序,给予土地合作社金融支持。同时动员保险公司协助防范风险。 在家庭经营模式下,农民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因为银行需要和每家每户打交道,交易成本很高,银行也很难控制贷款的用途,还款能力就没有保障。成立土地合作社以后。银行现在只需要与合作社打交道就可以了,银行的监督成本会大大降低,银行可以通过监督资金的使用质量来保障还款能力。在土地使用产权证颁发以后,土地合作社也就具有了合适的抵押品,所以银行贷给合作社资金,一方面不违反银行对贷款的盈利和安全的双重追求,另一方面合作社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是双赢的结果。但是,实际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农地的抵押,还存在着一些条条框框的束缚,所以建议从实际出发,修改一些不合适的制度和程序,使得双赢的结果得到实现。另外,土地合作社刚刚成立。抵抗风险能力弱。建议保险公司主动介入土地合作社,量体裁衣,从各地具体情况出发,开发合适的险种,尽量规避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政府可以考虑把一部分支农资金,用于合作社贷款贴息,或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等等,从而达到集聚资金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业风险分摊的目的。 第三。建议通过村民集体决议,制定完善的制度,从而解决可能会遇到的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分配和继承、转让的问题。 其实。在合作社组建之初,就面临指一个股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简单地说,作为合作社股权体现的《合作社成员证》,上面应该署谁的名字?这里面涉及很多遗留问题,比如对于出嫁妇女的股权如何界定?对于一些在这几年中已经农转非的农民的股权如何分配?这是一个初次分配的问题,随着土地合作社的发展。这个问题会愈加突出。因为,在现在的经营水平下,土地合作社还未能实现很高的收益。所以。无论是出嫁的妇女还是已经在外农转非的农民(鉴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已多年未作调整,这两部分人口的承包地大多还由所在的家庭实际经营)对这部分权益可能并不太在意。但是,随着土地合作社收益的逐步提高,这必然会成为引发纠纷的一个问题。另外,对于新出生的人口、新取得村庄户籍的人口(比如娶进来的媳妇),都应该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将土地股权一次性永久界定到农民个人,并允许农民拥有对土地股份合法继承与合理转让的权利。部分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在这里还是建议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农民自己,通过农民自己的协商来解决,这也是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一种体现。 第四,建议对土地合作社的运作加以规范,加强外部监管。 我们可以看得出。合作社的运行框架是依靠委托——代理机制,当前徐庄合作社实行一户一票的制度。通过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投票选出合作社的理事会,理事会代表全体合作社成员来行使合作社经营管理权。简单多数规则能否有效的代表合作社的最大利益?如何保证理事会以合作社的利益行事?这些都是我们所担心的问题。也是合作社发展壮大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在这方面缺乏经验的农民,需要政府帮助其完善制度,提供适当的外部监管,保障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我们知道,制度决定效率,是否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是合作社成长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土地合作社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是在没有现成制度规范情况之下。由农民群众从实际出发自发地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合理规范土地合作社的运作是土地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比如到底是一户一票、一人一票,还是按照土地面积确定股权更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更能保障土地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仍然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实践,不断地进行研究。对合作社的不断规范是一个过程,要在发展的过程中谋求逐步规范,以规范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责任编辑:刘学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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