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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_4079【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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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_4079【精品范文】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_4079【精品范文】 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 【案情】 2010年5月19日,某物业公司与业主赖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小区环境卫生的打扫、园林绿地的管理与维护,业主水电费的代收代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小区计划生育、户籍登记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每日24小...
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_4079【精品范文】
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_4079【精品范文】 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 【案情】 2010年5月19日,某物业公司与业主赖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小区环境卫生的打扫、园林绿地的管理与维护,业主水电费的代收代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小区计划生育、户籍登记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每日24小时巡逻。业主每月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8元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工作。合同订立的当日,赖某向物业公司交清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赖某有面包车一辆,价值35000元,平时停放在小区的空坪内。2010年7月20日早上,赖某的面包车被盗。赖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未找到犯罪嫌疑人。小区监控设备于6月19日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物业公司未对该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但已安排保安24小时巡逻。车辆被盗后,赖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以未收取赖某车辆的任何费用,赖某未告知物业公司车辆停放在小区空坪,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为由,拒绝其请求。赖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5000元。 【分岐】 赖某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应如何划分,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义务赔偿赖某的车辆损失。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赖某未将车辆交于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也没有收取赖某车辆的任何费用,故赖某没有与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无义务保管赖某的车辆。赖某的车辆被盗,是由于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其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小区实行了24小时巡逻,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故赖某的车辆被盗、灭失的风险没有转移,应由其自己负担,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风认为,赖某的车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赖某自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虽不是保管合同,但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瑕疵,物业公司未对赖某所在的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造成闲杂人员可以随意进入该小区,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小区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摄像镜头无法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给公安机构侦破案件带来了困难,致使赖某的财产不能得到及时追回。因此,赖某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赖某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将车辆停放在小区且未告知物业公司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赖某的车辆损失应由赖某自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赖某没有与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无义务保管赖某的车辆,车辆的保管义务应由赖某自己负责。车辆被盗,赖某没有尽 到保管责任是是主要原因,负有主要过错。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管析】 原文作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其理由如下:一是赖某负有保管自己车辆的义务。二是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尽到安全防范职责,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着瑕疵。三是赖某的车辆被盗是由于赖某和物业公司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者认为,原文作者的观点及理由均值得商榷, 笔 首先,《物业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知,物业管理企业安保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二是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合同中对业主的财产、人身负有何种安保义务作出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职责。 其次,赖某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小区环境卫生的打扫、园林绿地的管理与维护,业主水电费的代收代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小区计划生育、户籍登记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每日24小时巡逻。业主每月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8元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工作。从合同来看,物业公司并没有保管义务,仅有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看,协助公安机关说明物业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只需要配合,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要求的情况下才参与工作,而并不是其职责。也可以说物业公司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去保管小区业主财产的安全。 再次,对于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尽到安全防范职责,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着瑕疵。与本案产生的业主车辆被盗结果,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侵权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害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在永修法院郇小军也谈《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一文中,作者认为本案应待侦查结束,若有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才能另行主张是否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赖某与物业公司由于并不存在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瑕疵,也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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