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债权人 如何行使撤销权

2017-11-17 4页 doc 15KB 32阅读

用户头像

is_003124

暂无简介

举报
债权人 如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 如何行使撤销权 案例:李某欠王某借款2万元,而赵某此时也欠李某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赵某与李某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如赵某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以白糖抵债的方式支付货款10万元,李某则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否则赵某应于2005年6月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还款协议》签订后,赵某于2004年11月10日将价值10万元的白糖交付给李某抵作货款,李某收货的当日就表示依约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李某收到赵某交付的白糖后仍未归还其所欠王某的借款2万元。王某于2005年2月1...
债权人 如何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 如何行使撤销权 案例:李某欠王某借款2万元,而赵某此时也欠李某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赵某与李某经协商达成《还款》,约定如赵某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以白糖抵债的方式支付货款10万元,李某则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否则赵某应于2005年6月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还款协议》签订后,赵某于2004年11月10日将价值10万元的白糖交付给李某抵作货款,李某收货的当日就表示依约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李某收到赵某交付的白糖后仍未归还其所欠王某的借款2万元。王某于2005年2月1日以李某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还款协议》,理由是李某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 对于王某的诉请,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王某的诉请。理由是李某客观上存在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的行为,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减少,使王某的借款不能收回,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支持王某的诉请。理由是李某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的行为不属于恶意行为。只有债务人在放弃债权之时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仍放弃其到期债权的,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也才发生撤销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赵某签订《还款协议》时具有损害王某债权的主观恶意,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还款正常行为,因此王某的诉请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所得出的结论,但不同意其分析理由。 根据《法》第七十四条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据此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条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主观条件包括:1、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的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行使撤销权;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则需受让人为恶意。《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即属于这种情形。可见,撤销权行使的主观条件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只须具有客观条件足矣,而在有偿行为除必须具有客观条件外还须有债务人与受让人或受益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这一主观条件。本案中,李某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属于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条件即可,不问及债务人或受益人的主观是否恶意,王某就 可以行使撤销权。故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具有恶意损害王某债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李某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行为是否对王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即是否具备上述撤销权行使的第三个客观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在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规定为"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由于代位权与撤销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因此撤销权中关于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也可以与代位权的该标准一致。为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一判断标准,广东省高级法院经调研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34-135页):1、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存在减少其财产,以致于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客观事实。如果债务人虽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但事实上并没有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不能受偿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是因为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造成的,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其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而只是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该处分财产行为不能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通常对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赵某于2004年11月10日以白糖抵债,李某收回货款10万元的同时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虽其责任财产减少,但未达到使王某债权不能受清偿的地步,李某将白糖变现后足以清偿其所欠王某的借款2万元。李某实际上收回10万元的货款后未及时归还王某的借款,并不是因为李某与赵某签订《还款协议》,放弃逾期付款利息造成的,即李某放弃对赵某的逾期付款利息,与王某对李某的借款债权不能收回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债务人必须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放弃到期债权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好转,足以清偿债权,此时债权人不再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已不再存在,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4、虽然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无助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当考虑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情况,由于撤销权的行使会涉及到变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撤销权的行使还会影响到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本案中,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请,撤销《还款协议》,结果不仅使李某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行为自始无效,而且使赵某以白糖抵债的行为也自始无效,李某与赵某之间产生相互返还财产的义务,如果李某不能返还白糖的,则折价赔偿。因此准确地说,法院如果要支持李某的诉请,也是仅支持李某撤销《还款协议》中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条款的诉请,至于以白糖抵债行为,应属于正常还款行为,不应撤销。故第一种意见主张全部撤销《还款协议》,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立法本意的。
/
本文档为【债权人 如何行使撤销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