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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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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安徽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根据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国税机关管理税源、联系和服务纳税人的工作人员。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的岗责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
安徽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安徽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根据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国税机关管理税源、联系和服务纳税人的工作人员。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的岗责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的关系,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并通过逐户管理落实各项税务管理事项。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界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其管理行为,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三)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基础,结合纳税人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实行划片管理。 (四)激励与有效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及奖惩考核机制,定期轮换,按期考核,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应做到健全,工作程序规范,岗位职责清晰,信息采集及时,人员素质过硬,纳税服务优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负责做好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管理制度,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代表国税机关免费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定期送政策上门; (三)在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将政策规定和征管程序告知纳税人; (四)对依申请的涉税事项,及时将办理程序、要求、状态和结果告知纳税人; (五)负责法定税务文书的送达工作; (六)辅导和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了解税务管理要求,熟悉办税程序; (七)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利用税务网站或其他信息化手段办理涉税事项和进行纳税咨询。 第六条 负责做好税务调查和核实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信息,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和停、复业情况,核实纳税人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和税务登记情况; (二)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信息,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申请代开发票的资格和发票限量限额的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被盗、遗失发票的有关情况; (三)根据有关部门传递的信息,调查核实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减、免、缓、退、抵税资格和条件,及时反馈核查信息; (四)调查核实纳税人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核算方式; (五)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的相关信息,协助进行清税审查; (六)调查核实纳税人税种、征收方式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信息。 第七条 负责做好涉税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了解纳税人的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状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 (二)了解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及时采集发票填开信息; (三)全面采集实行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相关指标信息,依法提出应纳税额核定建议并报相关部门处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依法提出税收调整建议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照上级国税机关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结合各类相关统计信息,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五)根据辖区内税收执行情况和税收预测分析结果,撰写经济税源分析报告; 式”管理要求,及时综合、加工、分析、整理、维护或传递税源管理信息。 (六)按照“一户 第八条 负责日常税务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漏征漏管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挂靠户、承包户,了解纳税人关、停、并、转及歇业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根据办税服务厅反馈的情况,对未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催报催缴; (三)负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稽核系统筛选出异常票的部分进行核查,属于采集、填写、打印、传输等一般技术性错误的,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偷逃骗税以及虚开等嫌疑的,提出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建议; (四)按照计划和规定的程序开展日常税收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检查建议。 第九条 按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约谈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的评估模型,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初步判断; (二)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以约谈纳税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错误;对纳税评估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以下户调查核实; (三)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涉嫌偷逃骗抗案件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查验欠税人处分财产报告,对符合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条件的,依法提出建议;对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办理清税手续或提供纳税担保; (二)提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开展多元化申报; (四)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管理员在从事税源管理事务时,可依法行使日常检查权、调查核实权。 第十二条 根据税收管理员职责划分,税收管理员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发生的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有处理建议权。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无权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和减免税款。 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农村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管理理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有效地开展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业务规范、企业财务制度和计算机操作规程,具备与其从事的税收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税收管理员应当具备税收执法资格。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认真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税源管理事务时,应按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所获取的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 税收管理员不得将所查询获取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并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保密。 人的情况 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并按照规定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核实、信息采集等日常性工作时,应向纳税人出示有效的税务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秉公办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办事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必须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并明确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计统、征收、稽查、税政和法规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为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制订统一的税收检查计划,建立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协调机制和税收管理员工作分配制度。税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分配税收管理员的工作。 税务检查应按照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限定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涉及下户的能归并的要归并,避免多头下户、重复检查。已被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税收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公告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定期向纳税人发放调查表,征求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税收管理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工作巡查制度,完 善激励机制,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计酬和奖惩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收管理员岗位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员两年必须轮换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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