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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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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现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9号 现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1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
现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现发布施放气球 第9号 现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1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和规程。 — 2 —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 — 3 — 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4 —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 5 —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 6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条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 — 7 — 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 — 8 — 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于”~包括本数,“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 第三十四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10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11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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