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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司社保、员工个人社保各该交多少钱(2012年7月—2013年6月)及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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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司社保、员工个人社保各该交多少钱(2012年7月—2013年6月)及最新社保缴费基数合肥公司社保、员工个人社保各该交多少钱(2012年7月—2013年6月)及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合肥公司社保、员工个人社保各该交多少钱(2012年7月—2013年6月)及最 新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合肥法律顾问网 www.148ld.com 2012年7月3日,合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了2012年7月——2013年6月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比例。《实施意见》从为中小企业减负、发展企业经济的角度出发,降低了单位的社保缴费...
合肥公司社保、员工个人社保各该交多少钱(2012年7月—2013年6月)及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合肥公司社保、员工个人社保各该交多少钱(2012年7月—2013年6月)及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合肥公司社保、员工个人社保各该交多少钱(2012年7月—2013年6月)及最 新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合肥法律顾问网 www.148ld.com 2012年7月3日,合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确定了2012年7月——2013年6月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比例。《实施意见》从为中小企业减负、发展企业经济的角度出发,降低了单位的社保缴费比例,并规定了缓交社保、申请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等一系列政策(详见附录《实施意见》),减轻了中心企业的经济压力。那么合肥市社保如何计算应该交多少钱呢,公司、员工的承担比例是多少,合肥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高飞继续为此作出解答,供公司和员工参考。(具体结论合肥每月社保交费数额直接看第三项) 合肥公司法律顾问律师高飞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 在线律师咨询QQ174369050 律师电话咨询: 一、确定合肥市交社保基数(一般不得低于2033元,如单位员工实际平均工资低于2033元,经申报并获准后可按实际工资缴纳—详见附录《实施意见》第二条) 1、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以本单位2011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87元60%即2033元的,以2033元为缴费基数;超过300%即10161元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二、确定合肥市公司员工社保的承担比例(公司28.16%左右,个人11%左右)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职工个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5.6%。职工个人2%; 3、失业保险:单位1%。职工个人1%,其中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职工本人不缴费;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4,;现为1.5,的,降至1.05,;现为1%的,降至0.7%;现为0.8%的,降至0.56%;现为0.5%的,费率维持不变; 5、生育保险:企业0.56,,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4,,其它用人单位可选择0.4,或0.8,。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计算交社保数额 每月应交社保金额=本人工资×相应社保费率 公司社保费率约为28.16%,员工约为11%, (1)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对于一名月工资低于或等于2033元的员工, 公司每月约应交社保:2033元×28.56%=580.6元(较上年度增加30.7元) 员工每月约应交社保:2033元×11%=223.6元(较上年度增加34.63元) (2)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对于一名月工资高于1718元少于10161元的员工, 公司每月应交社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8.16% 员工每月应交社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1% (3)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对于一名月工资高于或等于10161元的员工, 公司每月应交社保:10161元×28.16%=2861.3元 员工每月应交社保:10161元×11%=1117.7元 附录: 关于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19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92号)精神,现将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降低缴费企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8%的,降至5.6%。 2(降低缴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 3(降低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4,;现为1.5,的,降至1.05,;现为1%的,降至0.7%;现为0.8%的,降至0.56%;现为0.5%的,费率维持不变。 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4(降低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为0.8%的,降至0.56%。 企业降低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执行期从2012年7月1日开 始,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2012年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企业,携带企业财务资料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201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2012年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缓缴执行时间为2012年之内,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个人应缴部分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 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市、县(市)经信委部门初审,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在省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补贴执行时间为2012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2012年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不裁员; 3(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 4(困难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 5(企业2009-2011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困难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困难企业应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和金额,报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县(市)经信委、财政局复核,由市、县(市)财政局直接将困难企业岗位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月将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名单汇总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支付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其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 受补贴困难企业需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贴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台帐备查。受补贴困难企业违反承诺裁员的,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五、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2012年,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120元补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2(经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证明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职业介绍内容复印件; 5(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审核,并确认无误后,连同《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抽样调查表》一起,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规定将资金拨至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内容。 六、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地就业 2012年,对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肥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且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职业学校申请补贴由市教育局审核,技工院校申请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校申请补贴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肥就业补贴申报表》; 2(《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肥就业人员花名册》; 3(各类高等职业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当年毕业生与在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为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高等职业院校申请补贴材料直接报送合肥市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申请补贴时间应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 七、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人均3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一次性补贴500、1000、2000、3000元补贴。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社[2011]1035号)文件执行。省属企业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附件:1、2012年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2012年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3、企业不裁员承诺书 4、困难企业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5、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6、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抽样调查表 7、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肥就业补贴申请表 8、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肥就业人员花名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合 肥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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