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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工伤认定

2017-11-28 16页 doc 37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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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工伤认定48小时工伤认定 “48小时”工伤认定合理性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工伤 问题的出现也是层出不穷。在工伤形式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即便我们 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健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社会的复杂性, 在社会实践中依然呈现诸多弊端。本文将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关 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 质疑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制度。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 48小时 工伤认定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
48小时工伤认定
48小时工伤认定 “48小时”工伤认定合理性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工伤 问题的出现也是层出不穷。在工伤形式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即便我们 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健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社会的复杂性, 在社会实践中依然呈现诸多弊端。本文将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关 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 质疑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制度。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 48小时 工伤认定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epening of social industrialization,the emergence of various injury problems also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In the industrial injury forms diversified today,even if our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gradually perfected,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social and legal lag ,still has many disadvantages in so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48 hour address the"Regulations"in the provisions on work- rescue invalid death" and social caus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question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China's work-related injury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Key word: Regulations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48 hours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work-related injury 一、“48 小时”工伤认定中的问题提出 12月2日,北京市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去世,一个多月前,也即是10月24日,他在为一名病人做手术时突然晕倒,由于去世时间距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最后未能认定为工伤,这一遭遇引发热议。然而在生活中这并不是孤案,类似的“48 小时”悲剧还有不少,比如,2010 年 10 月,51 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为了符合“48 小时”规定,其儿子在苛刻的时限下最终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赶上工伤死亡的末班车。 这个无奈的选择背后是基于我们现今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中一则备受争议的规定,即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正是因为“48小时”的限制,使得很多明明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未死的职工最终无奈的选择“被死亡”,我们现有的工伤认定情形以列举式明确规定,虽然在技术上易于操作,但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其实并不能涵盖我们所有的工伤情形,为了能在这硬性的规定中达到各自的需求,也就出现了“职工家属拼命埋活人,用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尴尬局面。 二、“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引发的思考 在对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作出之前,我们应了解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中最重要的环节,它决定着劳动者能 否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只有首先进行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才能够进行之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获得工伤待遇,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给出了原则性的,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且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正是由于这“三工”原则,将“48小时”的规定推向了情与法的博弈之中。 (一)立法初衷与实践操作相背离 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产生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而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风险。 工伤认定 48 小时时限,源自 2004 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回到立法本意,48小时时限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排除与工作无关疾病导致伤亡认定的情形。? 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事实上,在很多国家“病”和“伤”适用不同法律,疾病不属于工伤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疾病是否因职业要求引起不得而知,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其实是为了避免将工伤范围无限 制的扩大,已经考虑到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追求的是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公平与效益。 然而,正是这个规定,将抢救超过 48 小时死亡的职工,界定在工伤之外,由于48小时”的限定过于机械化,每个人的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种类不同,救治情况各异,这都会影响到死亡的时间。实践中不能完全排除疾病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影响,“48小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用冰冷的法规人为的制造了伦理难题,职工家属不得不在保命还是保赔偿中艰难抉择。 (二)偏重死亡时间,忽视了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 48小时的苛刻时限并没有科学依据,此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医理,只是意图避免无限制的扩大工伤范围,缓和用工单位与保险基金的负担。人为的将48小时成为界定工伤的分水岭,在技术上确实便于操作,但引发的社会道德风险却与日俱增。 在“48小时”工伤认定的操作过程中,执法、司法部门在认定时偏重的是对死亡时间的界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视同工伤,反之,则一律按非工伤处理。在这刚硬的条文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按照此规定超过 48小时则不视同工伤,此时并没有将工作原因作为认定标准之一,这样的工伤认定与我们所遵循的“三工”原则相左,忽视了发病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 不容否认,这位医生的晕倒及离世可能与其自身身体素质不无关系,但也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密不可分。高强度的工作量、长时间 的工作压力和精神高压,这些因为工作原因而衍生的隐形疾病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表面上看,抢救时间确实超过了48小时的时间限定,但归根结底还是工作所累工作所致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我们目前另一领域有待解决的问题,关于过劳死的认定与处理,近年来我国“过劳死”事件频繁发生,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在这些事件中过劳而死的劳动者基本得不到任何补偿,使得只有48小时内出现的过劳死可以算工伤,但对于多数都发生在48小时外的“过劳死”不能视为工伤,这样的规定并没有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伦理与法理抗衡的背后是利益纷争 “48小时”的时限引发了一个“家属拼命埋活人,用工单位拼命就死人”的窘境,在“保命还是保工伤”的艰难抉择背后是金钱与良心的抗衡。“工伤认定 48小时”常常导致“用人单位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 48小时以后”和“患者家属在接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的情况。受伤害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恶意利用该条款造成人为悲剧,背后的原因是工伤的认定与否,补偿金额存在巨大差别。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待遇,根据 2010 年《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非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包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抢救产生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医疗保险承担)、丧葬费(2个月企业职工月均工资)以及一次性救济金(按照 其最高标准,供养三人以上则为12个月死者工资),与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情形相比,二者间差距可以达到近40万人民币。 与此同时,由于劳动者对法律观念淡薄及对维权的疏忽,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人单位借此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也是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为了逃脱巨额工伤补偿而“救”死人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工伤认定与否获得补偿差距的悬殊,48小时则成了受害职工的生命线,职工家属更是要承受失去亲人与补偿的双重打击,这也就背离了工伤保险立法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对弱势群体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四)对死亡的认定标准未明确 对于死亡定义本身存在医学争议。医学界分为两种观点,一种为心肺死亡,它从病理学角度把血液循环的停止代表心脏跳动的停止,并置于呼吸心跳(脉搏)之前的地位,这是对死亡定义从体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实质的一种进步。第二种为脑死亡,由 1968 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的新概念,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它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时尽管有被动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 目前,我国对于死亡的认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标准,而是将鉴定自然人死亡的权力让渡给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的认定采取传统标准,即心跳、呼吸、血压停止,生命体征全部消失。很多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脑死亡在我国尚未被纳入死亡的认定标准。在工伤条例中,关于 48小时认定工伤的标准为"抢救无效死亡”,然 而在认定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放弃治疗后死亡及插上呼吸机后脑死亡并没有差异认定,也就引发了人们对此条款的恶意使用,导致用工单位或者家属的逆向选择,与道德伦理的相违背,并没有体现法律提倡的公平正义。 三、“48小时”工伤认定的理性评析 工伤认定是为万千劳动者筑起的生命屏障,要保证工伤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不能简单地拘泥于 48 小时这一硬性规定之上。既然认定是否为工伤,则应该遵循“三工”原则,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的需要。而今我们已生长在一个“有法必依”的国度,善法有助于我们社会的和谐,而恶法的实施则会导致道德的沦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虽然在技术上已经精确到了时间的适用,但是我们不禁质问:48 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病人病情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进行逆转或长期维持,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最终却造成了家属的二次伤害,正因为这个精准的规定,职工家属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生与死的抉择,用工单位也并非完全善意的致力于“救人”。悲剧的发生正验证着“48小时”一刀切制度的不合理,所以,严格按死亡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并不符合客观现实的需要。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存在利弊两方面,不可能存在无懈可击的制度,也不存在不需要推敲的理论”。?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的规定,也同样有利有弊,面对其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 几点建议: (一)调整工伤认定体系,对“48小时”的适用详细规定 48小时时限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医学的进步以及医疗设备的革新使得48小时的适用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现行下,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调整我国工伤认定体系很有必要。 完善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如美国关于工伤赔偿法虽各州有不同规定,但美国的工伤认定采取的即为“宽严相济”的方式,其基本判断标准是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即伤害必须与工作相关。从这点看,美国在工伤赔偿的认定上颇为严格,但美国法院又对其做比较宽松的解释,即发生在雇用场所内,或者得到雇主的同意,或者雇主强烈鼓励,或者雇员的行为使雇主受益,雇员都可能被认定和工作相关,从而获得工伤认定。由此可见,这些行为必须与工作相关,在工伤认定上采取“宽严相济”理念,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既不使用人单位损失资本也能使因工受伤的职工受到工伤待遇,更好的保护职工的权益。 工伤认定不能一刀切的采用 48 小时的规定,因为这种方法过分偏重于死亡时间,没有将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与工作相关纳入应考虑的范围。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体系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建议对“48小时”区别适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从立法本意与家属精神慰藉上视同工伤都无可厚非;认定抢救时间超过 48 小时的工伤申请,采取与 工作相关的办法,不以48小时为限,即能证明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死亡都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对不能证明为工伤的受害职工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再让家属在“保命或者保赔偿中做选择”,使我国的工伤认定更具弹性,真正实现“宽严相济”,这样将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的责任感。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惩戒力度 依法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眼前利益,对这一法定义务置若罔闻。?不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身就失去了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法律前提,则用人单位更会逆向选择,在现有的法规环境中,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恶意“救死人”。现行《条列》对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除了责令改正、征收滞纳金外,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致使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保,出现工伤后又选择逃避其补偿责任。即使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更谈不上日后的工伤康复后续医疗等费用。立法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加大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惩罚力度,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使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有能力承担巨额的补偿要求。这不仅维护了职员的合法权益,也分散了用工单位的风险。因此,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要以工伤保险作为工伤补偿的核心,以雇主责任保险作为重要补充。 (三)突破现有的法学或者医学的认定 (1)我国目前并不承认“过劳死”在工伤中的认定,但不可否 认的是由于工作的压力对劳动者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是存在重大的关联的,实践中不能只追求时间上的简便操作,而更应该考虑职工的死亡是否与工作有关,只有认定突发疾病甚至死亡与工作性质存在因果关系,才符合我国工伤认定的原则与要求,与立法的初衷相协调,才能真正体现对工伤职工的倾斜保护。 (2)允许在救济中利用先进医疗技术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虽然“脑死亡”并没有在我国得到运用,在无法改变死亡结果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承认利用呼吸机而维持的生命体征的工伤认定,采取“心肺死”与“脑死亡”共存的标准认定,并作出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倾斜认定,既不让职工家属在是否放弃治疗时作出违背人道主义的选择,也能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自己应尽的补偿义务。 参考文献: [1] 孙树菡:工伤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于欣华:工伤保险法论[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2011年版,第118页 [3] 依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1951 年)定义死亡为:“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在医生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生物生命活动终止之时。” [4] 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 谢增毅:“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兼评我国工伤认定的不足与完善[J] 环球法律评论,2008 [6] 陈宏寿:刍议工伤认定48小时的合理性[J].昆明学院学报,2011. 文 - 汉语汉字 编辑词条 文,wen,从玄从爻。天地万物的信息产生出来的现象、纹路、轨迹,描绘出了阴阳二气在事物中的运行轨迹和原理。 故文即为符。上古之时,符文一体。 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爻)之政,由是文籍生焉。--《尚书序》 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说文》序》 仓颉造书,形立谓之文,声具谓之字。--《古今通论》 (1) 象形。甲骨文此字象纹理纵横交错形。"文"是汉字的一个部首。本义:花纹;纹理。 (2) 同本义 [figure;veins] 文,英语念为:text、article等,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为文章、文字,与古今中外的各个文学著作中出现的各种文字字形密不可分。古有甲骨文、金文、小篆等,今有宋体、楷体等,都在这一方面突出了"文"的重要性。古今中外,人们对于"文"都有自己不同的认知,从大的方面来讲,它可以用于表示一个民族的文化历史,从小的方面来说它可用于用于表示单独的一个"文"字,可用于表示一段话,也可用于人物的姓氏。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字义 1(事物错综所造成的纹理或形象:灿若,锦。 2.刺画花纹:,身。 3(记录语言的符号:,字。,盲。以,害辞。 4(用文字记下来以及与之有关的:,凭。,艺。,体。,典。,苑。,献(指有历史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采(a(文辞、文艺方面的才华;b(错杂艳丽的色彩)。 5(人类劳动成果的总结:,化。,物。 6(自然界的某些现象:天,。水,。 7(旧时指礼节仪式:虚,。繁,缛节(过多的礼节仪式)。 8(文华辞采,与“质”、“情”相对:,质彬彬。 9(温和:,火。,静。,雅。 10(指非军事的:,职。,治武功(指礼乐教化和军事功绩)。 11(指以古汉语为基础的书面语:552,言。,白间杂。 12(专指社会科学:,科。 13(掩饰:,过饰非。 14(量词,指旧时小铜钱:一,不名。 15(姓。 16( 皇帝谥号,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赐民爵位曰文;勤学好问曰文;博闻多见曰文;忠信接礼曰文;能定典礼曰文;经邦定誉曰文;敏而好学曰文;施而中礼曰文;修德来远曰文;刚柔相济曰文;修治班制曰文;德美才秀曰文;万邦为宪、帝德运广曰文;坚强不暴曰文;徽柔懿恭曰文;圣谟丕显曰文;化成天下曰文;纯穆不已曰文;克嗣徽音曰文;敬直慈惠曰文;与贤同升曰文;绍修圣绪曰文;声教四讫曰文。如汉文帝。 折叠编辑本段字源字形 字源演变与字形比较 折叠编辑本段详细字义 〈名〉 1(右图是 “文”字的甲骨文图片,资料来源:徐无闻主编:《甲金篆隶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1年7月第一版。 “文”字的甲骨文字绘画的像一个正面的“大人”,寓意“大象有形”、“象形”;特别放大了胸部,并在胸部画了“心”,含义是“外界客体在心里面的整体影像、整体写真、整体素描、整体速写”。 许慎《说文解字》把“文”解释为“错画也”,意思是“对事物形象进行整体素描,笔画交错,相联相络,不可解构”,这与他说的独体为文、合体为字的话的意思是一致的。“说文解字”这个书名就表示了“文”只能“说”,而“字”则可“解”的意思。“文”是客观事物外在形象的速写,是人类进一步了解事物内在性质的基础,所以它是“字”的父母,“字”是“文”的孩子。“文”生“字”举例(以“哲”为例):先对人手摩画,其文为“手”;又对斧子摩画,其文为“斤”。以手、斤为父母,结合、生子,其子就是“折”(手和斤各代表父母的基因)。这个“折”就是许慎所谓的“字”。“字”从宀从子,“宀”表示“独立的房子”,子在其中,有“自立门户”的意思。故“字”还能与“文”或其他“字”结合, 生出新“字”来。在本例,作为字的“折”与作为文的“口”结合,就生出了新的字“哲”。 2( 同本义 [figure;veins] 文,错画也。象交文。今字作纹。——东汉?许慎《说文》 五章以奉五色。——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注:“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 美于黼黼文章。——《荀子?非相》 茵席雕文。——《韩非子?十过》 织文鸟章,白旆央央。——《诗?小雅?六月》 斑文小鱼。——明? 刘基《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 3(又如:文驾(彩车);文斑(杂色的斑纹);文旆(有文彩的旗帜);文绣(绣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刺花图案);文织(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文鳞(鱼鳞形花纹)。 4(字,文字(“文”,在先秦时期就有文字的意思,“字”,到了秦朝才有此意。分别讲,“文”指独体字;“字”指合体字。笼统地说,都泛指文字。) [character] 饰以篆文。——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张衡传》 分文析字。——东汉?班固《汉书?刘歆传》 夫文,止戈为武。——《左传?宣公十二年》 距洞数百步,有碑仆道,其文漫灭。——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文曰“天启壬戌秋日”。——明? 魏学洢《核舟记》 文曰“初平山尺”。 5(又如:甲骨文;金文;汉文;英文;文迹(文字所记载的事迹);文书爻(有关文字、文凭之类的卦象);文异(文字相异);文轨(文字和车轨);文狱(文字狱);文钱(钱。因钱有文字,故称);文状(字据,军令状);文引(通行证;路凭);文定(定婚)。 6(文章(遣造的词句叫做“文”,结构段落叫做 “章”。) [literary composition]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孟子?万章上》 好古文。——唐? 韩愈《师说》 属予作文以记之。——宋? 范仲淹《岳阳楼记》 能述以文。——宋? 欧阳修《醉翁亭记》 摘其诗文。——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 7(又如:文价(文章的声誉);文魔(书呆子);文会(旧时读书人为了准备应试,在一起写文章、互相观摩的集会);文移(旧时官府文书的代称);文雄(擅长写文章的大作家);文意(文章的旨趣);文义(文章的义理);文情(文章的词句和情思);本文(所指的这篇文章);作文(写文章;学习练习所写的文章);文魁(文章魁首);文价(文章的声价);文什(文章与诗篇)。 8(美德;文德 [virtue] 圣云继之神,神乃用文治。——杜牧《感怀诗一首》 9(又如:文丈(对才高德韶的老者的敬称);文母(文德之母);文武(文德与武功);文命(文德教命);文惠(文德恩惠);文德(写文章的道德);文薄(谓文德浅薄);文昭(文德昭著)。 10.文才;才华。亦谓有文才,有才华 [literary talent] 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汉? 司马迁《报任安书》 11(又如:文业(才学);文英(文才出众的人);文采风流(横溢的才华与潇洒的风度);文郎(有才华的青少年);文彦(有文才德行的人);文通残锦(比喻剩下不多的才华)。 12(文献,经典;韵文 [document;classics;verse] 儒以文乱法。——《韩非子?五蠹》 言必遵修旧文而不穿凿。——《说文解字?叙》 13(辞词句。亦指文字记载 [writings;record]。如:文几(旧时书信中开头常用的套语。意为将书信呈献于几前);文倒(文句颠倒);文过其实(文辞浮夸,不切实际);文义(文辞);文辞(言词动听的辞令);文绣(辞藻华丽)。 14(自然界的某些现象 [natural phenomenon] 经纬天地曰文。——《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15(又如:天文;地文;水文;文象(日月星辰变化的迹象);文曜(指日月星辰;文星);文昌(星座名)。 16(文治;文事;文职。与“武”相对。 [achievements in culture and education;civilian post] 文能取胜。——《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文不能取胜。 文武并用。——唐? 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精神折冲于千里,文武为宪于万邦。――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诰》 17(又如:文臣,文吏(文职官吏);文席(教书先生的几席);文品(文官的品阶);文帅(文职官员出任或兼领统帅);文烈(文治显赫);文员(文职吏员);文阶(文职官阶);文道(文治之道);文业(文事);文僚(文职官吏)。 18(法令条文 [articles of decree] 而刀笔吏专深文巧诋,陷人于罪。——《史记?汲黯列传》 19(又如:文劾(根据律令弹劾);文法吏(通晓法令、执法严峻的官吏);文丈(规矩;制度);文移(官府文书);文牓(布告;文告);文宪(礼法;法制)。 20(文言。古代散文文体之一;别于白话的古汉语书面语 [literary language]。如:半文半白;文语;文白(文言文和白话文)。 21(文教;礼节仪式 [rites] 则修文德。——《论语?季氏》 22(又如:文丈(崇尚礼文仪节);文俗(拘守礼法而安于习俗);文致(指礼乐);文貌(礼文仪节);文绪(文教礼乐之事);文仪(礼节仪式) 23(指表现形式;外表 [form;appearance]。如:文服(表面服从);文榜(告示、布告之类);文诰(诰令) 24(指鼓乐,泛指曲调 [music;tune]。如:文曲(指乐曲);文始(舞乐名) 25(谥号,谥法:勤学好问叫文 [study deligently] 何以谓之文。——《论语》 是以谓之文。 26(姓 〈动〉 1(在肌肤上刺画花纹或图案 [tatto (the skin)] 被发文身。——《礼记?王制》。注:“谓其肌,以丹青涅之。” 文绣有恒。——《礼记?月令》 2(又如:文笔匠(在人身上刺花的艺人);文身断发(古代荆楚、南越一带的习俗。身刺花纹,截短头发,以为可避水中蛟龙的伤害。后常以指落后地区的民俗);文木(刻镂以文采之木) 3(修饰;文饰 [cover up] 身将隐,焉用文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饰邪说,文奸言,以枭乱天下。——《荀子?非十二子》 4(又如:文过饰非;文致(粉饰;掩饰);文冢(埋葬文稿之处) 5(装饰 [decorate] 舍其文轩。——《墨子?公输》 此犹文奸。 文车二驷。——明? 归有光《项脊轩志》 文马四百匹。——《史记?宋世家》 若将比予文木邪。——《庄子?人间世》 6(又如:文巧(文饰巧辩);文竿(以翠羽为饰之竿);文舫(装饰华丽的游艇);文饰(彩饰);文榭(饰以彩画的台榭);文舟,文艘(装饰华丽的船);文剑(装饰华丽的剑);文舆(饰以彩绘的车) 7(撰写文章 [write]。如:文匠(写文章的大家);文祸(因写文章而招来的灾祸);文雄,文杰(指文豪) 〈形〉 1(有文采,华丽。与“质”或“野”相对 [magnificent;gorgeous] 其旨远,其辞文。——《易?系辞下》 晋公子广而俭,文而有礼。——《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2(又如:文巧(华丽奇巧);文朴(文华与质朴);文服(华美的衣服);文砌(华美的石阶);文 背(不文雅,粗俗);文轩(华美的车子);文质(文华与质朴) 3.柔和,不猛烈 [mild;gentle]。如:文烈(指火候温猛) 4(美,善 [fine;good]。如:文徽(华美);文鸳(即鸳鸯。以其羽毛华美,故称);文衣(华美 的服装) 5(通“紊”。紊乱的 [disordered] 惇宗将礼,称秩元祀,咸秩无文。——《书?洛诰》 ——《汉书?郊祀志上》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怀柔百神,咸秩无文。 王者报功,以次秩之,无有文也。——庆劭《风俗通义?山泽》 〈量〉 1(用于旧时的铜钱。如:一文钱 2(用于计算纺织物 五扶为一首,五首成一文。——《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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