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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

2017-10-20 4页 doc 15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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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 手机短消息目前还不能进行公证。这给证据的保全审查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期待着立法者在这方面能够加大立法力度。介于以上说的或其他原因。 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 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 已经成为了一个共识的问题,找私家侦探查手机通话记录。手机通话清单查询的意义不只在于调查发现个人信息,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还希望能作为法院所采纳的证据使用,就此:分析对这种证据的几点思考。 并通过短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传输方式。现代社会科技迅速发展,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载体的文字、符号、图...
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
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 手机短消息目前还不能进行公证。这给证据的保全审查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期待着立法者在这方面能够加大立法力度。介于以上说的或其他原因。 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 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 已经成为了一个共识的问题,找私家侦探查手机通话。手机通话清单查询的意义不只在于调查发现个人信息,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还希望能作为法院所采纳的证据使用,就此:分析对这种证据的几点思考。 并通过短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传输方式。现代社会科技迅速发展,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载体的文字、符号、图形。这个信息时代,短信在人们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由短信所引发的社会、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有必要从专业角度进一步思考手机短信。 一、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指依法定顺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 判的基础和依据。依照我国的学理和法律规定,激进证据的采用通常可归纳为客观性规范、关联性规范与合法性规范。手机短信其作为证据时的可采性判断时仍应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规范。 指证据事实必需是随同着案件的发生,1(手机短信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事实。尽管有人基于手机信息的可修改可删除性,对它客观性提出了质疑,但是笔者认为,手机短信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意思用文字图形等方式达进去并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通信的网络传送到对方 的手机。那么,对方手机上显示出的内容自身就是直观现实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包括修改)客观事实。 指证据必需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2(手机短信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手机号码即代表它用户。由于短信的收发只能在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中进行,也就是说在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间进行。如果手机用户间的收发短信的行为与案件的事实有关,就具有其关联性。 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3手机短 信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顺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声查认定。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规范通常也符合激进证据的规范,即主体合法、形式合法与程序合法。只要短信证据的提供、收集和保全等顺序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贮存的信息。该法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认为,综上所述。手机短信的写和传达是一种表意行为,手机短信是一种用书面方式实施法律行为的特定的法律方式,完全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手机短信属何种证据二。 认为应该属于书证范畴。所谓书证: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具体有两点理由: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资料。手机短信也是以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 情况的2从立法上看,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说;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手机短信的保全问题 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所谓证据保全。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 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所以对手机短信的保全很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手机短信的易灭失性。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将短信息的内容固定下来。对文字短信,可以制作笔录;对彩信,可以进行拍照或与电脑联机打印。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明短信发送和接收的手机号码及接收发送的时间。第二、必要时,应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短信清单佐证。第三、对于其内容真实性有异议的并一时无法确认其真伪的可在制作完笔录资料后,置留下其手机 SIM卡作为公证资料的一部分。 四、对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 审查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 但对收发人有异议。对内容无异议。 或不供认该手机号码归其所有等。对于前者,如手机所有人将手机借给他人或被盗窃后由他人发送的短信。可以借助其他证据来对抗之,先推定其他事实。对于后者,则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如证人证人证言来对抗之。另外,据 我解,现在通信对于手机SIM卡,并不是完全实行实名制,大街上,小贩叫卖黑卡的身影随处可见。 但对内容有异议。五、对收发人没有异议。 某些手机具有这样的功能:能修改编辑收件箱里的信息,事实上。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 也就是说SIM卡来收发信息,但更为严重的由于手机短信的信号、接收信息的功能都在手机SIM卡中。手机只是起着媒介、载体的作用。收件人完全可以在可编辑的并且修改后无痕迹的手机中对收来的短信进行修改,而后再 装入不具有此项功能的手机中,这样仍然很难认定其短信 的真伪。审查时候应特别注意。必要的时候还要求助于通 信,或者交由专业人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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