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12-11 5页 doc 17KB 19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7320

暂无简介

举报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 作者: 日期:2014-08-08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甲3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杰弗利班科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佳,女,回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纠纷案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 作者: 日期:2014-08-08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甲3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人杰弗利班科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佳,女,回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43楼4门10号 委托代理人黄奕鑫,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惠忠庵一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04川)。 被告靳德祥,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万家村九组河南屯。 被告李树华,男,满族,1955年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金珠村六组。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被告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胡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维佳、黄奕鑫到庭参加诉讼,靳德祥、李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众公司起诉称:2006年12月,靳德祥、李树华为购买大众-捷达前卫轿车而向大众公司申请汽车贷款。2006年12月26日,靳德祥、李树华与大众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靳德祥、李树华向大众公司贷款74 060元,贷款期限为4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0.69583%,年利率为8.34996%,如靳德祥、李树华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同日,靳德祥又与大众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靳德祥同意以其所购车辆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大众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靳德祥、李树华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故大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靳德祥、李树华连带偿还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4563元、提前到期本金56 006.62元、应计利息337.75元、应交罚息76.22元、清收费用1880.2元以及支付自合同终止日起至债权实现之日所产生的相应罚息(利率按月利率1.04374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靳德祥、李树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靳德祥、李树华为购买吉林市神华大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大众-捷达前卫轿车而向大众公司申请贷款。2006年12月26日,靳德祥、李树华(借款人)与大众公司(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100001182474的《贷款合同》及附件。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4 060元;贷款期限为48个月,贷款期限自起息日起计算,1至 47期每期应付1521元,第48期应付18 515元;月利率为0.69583%,年利率8.34996%;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其他应支付款项,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付款,在发生上述逾期付款时,双方同意按期前欠本、期前欠息、罚息、当期欠本、当期欠息、其它费用及赔偿的顺序归还欠款;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交还款变更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对于提前还款或提前部分还款,贷款人将加收提前还款金额3%的费用,其他还款计划变更将收取100元的费用;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时,贷款人将另收取出具催款函的费用每次人民币100元;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借款人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同意受该等条款之约束,在有共同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借款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以预付费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借款人预留地址的文件、通知或信件均应被视为有效及合理送达,上述文件、通知或信件将自邮递发出时起48小时内视为已被借款人收到。同日,靳德祥(抵押人)与大众公司(抵押权人)签订合同编号为100001182474的《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为确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第100001182474贷款合同得到确实履行,抵押人兹同意以其所购机动车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根据贷款合同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4 060元;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后成立,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全部应由借款人支付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应付费(www.quanfawang.cn)用,仅在借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之后,抵押合同方能终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方能归还抵押人。 上述合同签订后,大众公司依约向靳德祥、李树华发放贷款人民币74 060元。但靳德祥、李树华未能依约履行相应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大众公司发函催收后,靳德祥、李树华依旧未能还本付息。2008年7月4日,大众公司向靳德祥、李树华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告之其贷款已被宣布提前到期,故截止到2008年7月4日,靳德祥、李树华尚有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4563元、提前到期本金56 006.62元、应计利息337.75元、应交罚息76.22元未清偿。 另查,2006年12月27日,靳德祥贷款所购车辆已办理了以大众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以上事实,有大众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手续、《贷款合同》及附件、《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信息、催款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众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签订的《贷款合同》及附件以及大众公司与靳德祥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众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靳德祥、李树华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大众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依照约定行使合同赋予贷款人的权利,靳德祥、李树华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应当履行偿还全部贷款及本息的义务。现大众公司要求靳德祥、李树华共同偿付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同时支付合同终止日至实际偿付债款之日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大众公司要求靳德祥、李树华承担发出催款函件费用的诉讼请求,虽然大众公司未能提交其发出催款函件费用的凭据,但由于在《贷款合同》中已对发出催款函件费用的金额以及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且大众公 司亦实际向靳德祥、李树华发出了催款函件,故大众公司要求靳德祥、李树华承担发出催款函件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而对于大众公司要求靳德祥、李树华支付提前还款费的诉讼请求,由于《贷款合同》中仅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相应费用进行了约定,且大众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有关可以收取提前还款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大众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靳德祥、李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靳德祥、李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二OO八年七月四日的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千五百六十三元、提前到期本金五万六千零六元六角二分、应计利息三百三十七元七角五分、罚息七十六元二角二分、催款函费二百元; 二、靳德祥、李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前款应付款项的罚息(自二OO八年七月五日起至偿清前款应付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点零四三七四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六元,由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十八元(已交纳);由靳德祥、李树华负担六百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本文档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靳德祥、李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