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损失补偿原则

2017-09-01 4页 doc 15KB 25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3808

暂无简介

举报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书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础。因此,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书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础。因此,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对保险金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超额保险均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合理费用主要是指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损失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1.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求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须,仅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才有可能存在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二者享何的赔偿请求权基础之上。只有赔偿请求权存在,被保险人力町能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向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从而产生代位求偿权。?保险人须已经赔付保险金。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仅有书实上的赔付即可,不要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是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究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取得无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且,代位求偿权的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自代位求偿权成立之日起就当然地 转移于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成为债权人,当然呵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其已经给付的保险金,以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而且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再行使代位求偿权,实际上等于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但若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督故的,则不影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履行协助义务。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性质、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文件、第三者否认或承认赔偿责任的证明文件等。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当向保险人开具权利让与证书。 (4)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会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此种行为主要有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前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对于保险人已经给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对于后者,应区分弃权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分别处理: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使其代位权不能行使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只是部分放弃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其他部分的保险责任。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为保险争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代位求偿权已经成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当然地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对此种权利实质上已无权处分,除非保险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并不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亦适用于一般财产保险。物上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44条对物上代位权作出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主要情形是实际全损和委付。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到所投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或杵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即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形。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想索赔全损,就应当将保险标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委付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对于委付的保险标的,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不得撤回。 (二)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本文档为【损失补偿原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