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工作交接
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 广东省科学院
机关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会计工作秩
序,明确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
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
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
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
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
会计工作交接
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 广东省科学院
机关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
》的通知,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会计工作秩
序,明确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
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
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
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
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
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
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
、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
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
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
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
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
进行点
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
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
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
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
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
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
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
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
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
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
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
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
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
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
的问题和
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
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
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
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
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移
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
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
当承担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责任。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
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资产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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