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
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包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
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在冻
结期间都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房改部门认定的住房...
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
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包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
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在冻
结期间都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房改部门认定的住房解困项目。
本规定所称安居工程,是指由国家批准的专为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建设项
目。
本规定所称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第四条除三类建设项目以外,已经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
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所指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
部门确认。
第五条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时限为一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冻结
具体事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通告。
第六条冻结期间,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国家土地管理局不受理省、自治区、直辖
市上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报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单
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
签发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上报文件。
第七条冻结期间,依照本规定可以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除按照
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规定提供必需的文件、资料和图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和图
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资料;
(二)地籍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三)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有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在报批时还
需提供说明及有关材料。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在报批时还需提供国务院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急需建设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冻结期间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国家土地管理局
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政府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
。隐瞒不报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利用各种方式、渠道
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检举。
冻结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冻结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违法
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冻结期间,违反本规定,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照《土地
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
第十三条冻结期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
地的,分别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处
罚;处以罚款的,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罚款
的高限执行;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冻结期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荒地、劣地、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冻结期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重
点地区或者用地集中的地区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结束,本规定自行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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