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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2017-11-14 3页 doc 14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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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 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下同)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确因生产和工作需 要,可以聘用离休退休人员。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聘人员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所应聘的工作。 二、建筑...
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 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建设承发包企业,下同)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确因生产和工作需 要,可以聘用离休退休人员。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聘人员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所应聘的工作。 二、建筑企业聘用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事经济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人员的年龄和资质问题,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规定。 三、不得聘用已在其他建筑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受聘的人员。 四、不得聘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休退休人员。 五、不得任用离休退休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 国家对党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受聘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四条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一、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其主管部门核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他建筑企业报所在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报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必须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工作任务、聘用报酬等内容。 聘用合同须向受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和原批准聘用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支付给受聘人员的聘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一切收入),分别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公伤亡的,处理伤亡事故的全部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因病公费医疗费用可由聘用单位与原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受聘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等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负担。 国家对党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受聘报酬和费用负担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支付给受聘人员的聘用报酬在规定的聘用报酬标准以内的,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规定的聘用报酬标准部分,在聘用单位税后留利或自有资金中列支。聘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聘用费用会计科目。 第八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受聘人员聘用报酬,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开具个人收入专用凭证。支付的个人报酬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对应纳税款必须依法予以代扣代缴。 第九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县建委或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责令限期辞退;逾期不辞退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人每逾期一个月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辞退为止,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元罚款,并可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聘用离休退休人员不按规定申报的,限期补报,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补报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人每逾期一个月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辞退为止,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合同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拒不备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违反劳动、财政、税收、审计等规定的,由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执行过程中有关建筑企业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具体问题,由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具体问题,由首都规划建设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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