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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知识100题

2017-10-19 13页 doc 32KB 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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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知识100题水上交通安全知识100题 A、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 B、在申请船检登记时 C、交纳养河费之时 A、半年以内 B、1年以内 C、三个月以内 A、1993年10月1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A、按船舶功率划分 B、按船舶总吨位划分 C、按船舶载重吨位划分 A、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B、2个 C、视惯例而定 A、3年 B、4年 C、5年 A、1年 B、3年 C、5年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A、一...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100题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100题 A、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 B、在申请船检登记时 C、交纳养河费之时 A、半年以内 B、1年以内 C、三个月以内 A、1993年10月1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A、按船舶功率划分 B、按船舶总吨位划分 C、按船舶载重吨位划分 A、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B、2个 C、视惯例而定 A、3年 B、4年 C、5年 A、1年 B、3年 C、5年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A、一人 B、两人 C、三人 A、7日 B、15日 C、30日 A、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 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B、应当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审 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C、应当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事管理机 构共同审批,共同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的 意见。 A、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于次月5日前上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B、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5日,于次月1日前上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8日至本年12月28日,于次年1月1日前上报。 C、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8日至本月28日,于次月5日前上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8日至本年12月28日,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A、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B、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C、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A、前24小时 B、前12小时 C、开航前 A、3000元 B、2000 C、1000 A、1万元以下 B、警告或者处以5000万元以下 C、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A、禁止其离港,并可对船主处以10000以下的罚款。 B、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 的罚款。 C、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B、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A、公平、公正、全面、客观 B、全面、公正 C、全面、客观、公正。 A、年龄已满20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B、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C、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A、按船舶总吨位划分 B、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C、按船舶载重吨位划分 A、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B、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700总吨以下或者443千瓦 以上至1600千瓦以下;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3千瓦以下 C、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3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8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3千瓦以下 A、在中国境内航行 B、在“航海日”当天 C、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7、 A、是 B、不是 28、 属 A、属于 B、不属于 A、36个月 B、60个月 C、24个月 A、6个月 B、1年 C、1年半 1、“安全记录良好”是指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 (×) 2、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和主推进动 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 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 3、“理论考试”是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以理论知识、原 理、概念为主要内容,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分析、应 用能力的测试。 (?) 4、“船舶初级考试”是指船员参加各等级船舶职务的适任考 试。 (×) 5、“延伸航线(航区)考试”是指船长及驾驶部船员申请参 加延伸或者扩大所持证书航线(航区)签注范围的适任考试。 (?) 6、《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于1994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8、船舶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日起可悬挂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旗航行。 (×) 9、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不完全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10、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 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 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1、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 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 证明文件 ,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所称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 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 (?) 14、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15、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为起警示作用,海事部门对 被处罚人实行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 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条例》。 (?) 17、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 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18、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 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 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 19、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 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拍卖等保障通航安全 的措施。 (×)20、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 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 21、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 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2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两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方针。 (×) 24、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 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 (?) 25、在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 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 (?) 26、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的情形,只有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才可以取得。 (×) 27、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 水域的,可以免于办理船舶签证。 (?) 28、“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检证书、无船籍港。 (×) 29、内河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 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特大 事故。 (×) 30、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 照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查手段。 (?) 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 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 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等因素。 答:是指通过相应船舶或者设备,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申 请人有关专业知识的运用,特别是综合运用和操作能力的技 能测评。 答:(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三) 居民身份证;(四) 学历证明; (五)《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六)《船员服务 簿》;(七) 表明适任情况的相关材料。已持有《适任证书》 的船员,还应当提交其《适任证书》。 答: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 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 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 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 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 押权的设定情况。 答: (一)双方签定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 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答: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 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答: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答: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 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 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 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答: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 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答:(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答: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 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 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答:(一)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 序的行为;(二)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四)违 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五)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 秩序的行为; (六)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的行为;(七)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九)违反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 (十)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答:(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 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 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 处罚。 答:(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答:(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 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 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答:(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 场检验,出具错审、漏审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证书、检 验报告、检验记录;(二)出具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不符的证 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三)擅自降低检验技术标准出 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四)擅自扩大资质认可证 书认可的范围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五)采取 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答:(一)未持有登记证书;(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三) 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答:(一)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二)国际 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港岸手续;(三)使用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 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四)办理进出港签 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 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答:(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 核定箱数;(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五)超乘客定额载运 旅客。 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履行下列:(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 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 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 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 答:(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 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 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答:(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 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 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答:(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 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答:(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 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 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 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答: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 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答: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 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答: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 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 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答: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 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的事件。 答: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 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 货渡运。 答:(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书;(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 员适任证书;(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 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答: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 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 为。 答:(一)由港内驶出港外;(二)由港外驶入港内;(三)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 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答:(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二)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三)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答:(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二)船舶发生水上 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船 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 调查处理。 答: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 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 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 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 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及其配备; (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事故预防;(六) 一般安全设施;(七)报警设施;(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 备;(九)载重线要求;(十)系泊设施;(十一)推进和辅 助机械;(十二)航行设备;(十三)无线电设备;(十四) 防污染设备;(十五)液货装载设施;(十六)船员对与其岗 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答:安全检查证。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 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 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答: (一)碰撞事故; (二)搁浅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损事故; (五)浪损事故;(六)火灾、爆炸事故;(七) 风灾事故;(八)自沉事故;(九)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 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答:(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二) 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四) 安全管理;(五)其他有关情况。 答:(一)受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失踪伤亡人 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 的船舶进行统计; (四)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 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 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 勘)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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