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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分销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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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分销代理合同楼盘分销代理合同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为实现甲方项目房屋又好又快销售,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信用双赢原则,经自愿、友好、充分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一致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物业 甲方位于常州省文昌市的“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万?,可销售面积约 万?(以上面积最终以政府批准和甲方通知乙方的文件为准),现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负责该项目在代理指定区域(非独家)的市场营销推广及...
楼盘分销代理合同
楼盘分销代理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为实现甲方项目房屋又好又快销售,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信用双赢原则,经自愿、友好、充分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达成一致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物业 甲方位于常州省文昌市的“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万?,可销售面积约 万?(以上面积最终以政府批准和甲方乙方的文件为准),现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负责该项目在代理指定区域(非独家)的市场营销推广及代理销售工作。 本协议的代理区域为: 地区(以下简称“该区域”)。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 月 日至2011 年 月 日止。本合同 一个月双方可以商定续签,续签以双方书面合同为准。 期满前 第三条 代理佣金计算办法和计提标准 1、代理销售佣金 代理期内双方以乙方所销售的成交房屋套数为准,按照累计套数,采用分段计算佣金的办法。如下: 乙方累计销售成交15套(含15套)按实际销售房款总额的百分之 ( %)计提。累计销售15套以上,其超过15套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销售房款总额的百分之 ( %)计提。除本合同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以外,佣金中包含了人工、宣传、推广活动、联络看房等全部费用包干。 2、乙方自甲方项目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累计销售套数不足15套,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按双方约定支付乙方已经销售房屋的佣金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双方约定,对于乙方介绍推荐的成交客户,甲方同意承担成交客户(按一户一人计)来常州购房报销机票费用:人民币贰仟元整(1900元整)。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从购房人应交房款内减除。 4、甲方楼盘房屋是经装修后出售的,则本合同所指的“销售房款总额”只指房款,不包含装修费。即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所约定,确定销售结佣部分只为房款总额,不含装修费。 第四条 代理佣金支付 1、双方按佣金计提办法和计提标准,于每月15日前在甲方结算代理佣金一次。 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与甲方销售部核对套数、销售房款金额,并计算出应提佣金,经甲方核对、签字认可,双方审核无误后,支付上一个月的代理佣金。收取佣金乙方应当出具合法正式发票。 2、费用结算条件和依据: 2.1银行按揭付款客户:购房人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足额交纳了首期房款,且购房人按揭手续经银行确认并与银行签订了按揭合同。 2.2一次性付款客户: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95%的购房款。 2.3如乙方介绍成交的购房人退房,乙方代理佣金应不予计提。甲方可以直接在乙方应 1 结算佣金额中扣还。如已经结算完毕全部代理佣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该购房人已经退房通知的七日内将已提代理佣金退还甲方,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房源和价格 1、乙方代理销售的项目房源和甲方现场置业顾问范围相同。甲、乙双方须随时以书面或网络形式互通房源状况。在客户认购前,乙方必须与甲方确认所认购的房源是否没有订出或销售,经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对外认购后,乙方方可对外认购,否则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2、乙方代理销售房屋的价格和甲方现场售楼中心价格相同,以甲方提供的销售价格表为准,该价格表经甲方签字并盖章。如甲方对价格进行调整,则应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乙方。 3、乙方介绍推荐的客户可以享受甲方销售中心同等优惠(具体细节以双方另行商定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若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该项目必要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直接至现场等方式进行。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对接联系。 3、甲方同意乙方在异地(岛外)以甲方名义对“同创碧海城?美兰海岸”项目进行宣传、推广、销售,乙方所制作的宣传资料应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能对外发放,如因乙方发放未经甲方审核的宣传资料,而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合同委托期内,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包括售楼书,宣传单张及《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项目资料复印件。 5、甲方原则上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销售工作,但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及企业的品牌形象。 6、甲方人员不得有意向乙方的客户透露双方的合作内容,特别是佣金、价格等秘密。如经查实是甲方人员所为,甲方应当严肃处理或处罚责任人,以保证双方顺畅合作。 7、甲方负责与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和房产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佣金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具备法定资格,并向甲方提供与其相关的文书,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严格按照甲方授权和指令进行代理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代理情况,切实维护甲方权益。 2、完成购房过程的前期组织及准备工作,成立专业的销售队伍,由专人负责每次购房专线推广及看房选购的全程接待工作,并于购房团到达甲方项目看房之前,由乙方提前12小时以传真的方式确认购房团名单和人数与甲方确认,且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与客户签约。 3、乙方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派送发放售楼书等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推荐活动,并承担日常的推广费用和乙方销售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所售房产以外的任何其它活动。 4、乙方应遵守甲方提供并经甲方签章确认的合同样本及相关销售文件,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否则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楼盘宣传资料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不得作不实介绍,否则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6、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甲方有权拒付销售代理佣金。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销售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对甲方本项目销售政策及本合 2 同条款保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准许收取购房客户定金或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若乙方销售出错或其他原因与认购者发生纠纷,乙方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并负责及时处理。 第八条 销售业绩归属界定 1、业绩界定以乙方人员亲自带领客户或介绍推荐来项目现场成交的,由甲方接待人员记录、登记,现场主管签字确认为核定依据。 2、首次来访接待登记,以甲方确认的为准。即乙方第一时间先有传真(或其它形式已经甲方确认)的客户名单,或乙方人员带领到销售本部现场,并且此前确未由甲方经过接受咨询、接待、来访登记的,确认为乙方介绍推荐的客户。 3、若由于甲方项目原因未能在本合同代理内完成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已交定金客户),最终该客户仍然成交的,业绩归属为乙方。 4、签定认购协议的客户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更名,不因更名而影响业绩的认定。 5、若发现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捏造销售业绩,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的代理佣金,并视其情节,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6、乙方介绍推荐的客户如果已经预订或认购,前往项目地签约,但由于甲方人员以阻止成交为目的,有意透露双方合作内容及代理佣金等秘密,导致乙方该客户在本次行程不能完成交易的,经查证属实,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该客户认购房屋金额的应得佣金和往返路费。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到期,双方应共同妥善处理终止合同的相关事宜,交接完毕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务、经济往来等事宜。 2、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应提前或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违约责任 第十条 除本合同有约定的以外,违反本合同,按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时间:2010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常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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