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宝典]银行担保贷款、信用卡借用案例

2017-10-14 4页 doc 15KB 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597436

暂无简介

举报
[宝典]银行担保贷款、信用卡借用案例[宝典]银行担保贷款、信用卡借用案例 案例一:某农村合作银行与乔某、李某的借贷纠纷 案情: 2007年2月13日借款人吉某因扩大经营规模向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05%,期限从2007年2月13日至2007 年10月10日止。按照该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借款人的配偶必须签字,否则不予放款。而李某代吉某提供担保的前提是吉某的妻子乔某也提供担保。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和吉某将吉某代乔某签名捺印后的《保证担保合同》交给李某签名捺印。 2007年4月2日,吉某去世。2...
[宝典]银行担保贷款、信用卡借用案例
[宝典]银行担保贷款、信用卡借用案例 案例一:某农村合作银行与乔某、李某的借贷纠纷 案情: 2007年2月13日借款人吉某因扩大经营规模向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05%,期限从2007年2月13日至2007 年10月10日止。按照该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借款人的配偶必须签字,否则不予放款。而李某代吉某提供担保的前提是吉某的妻子乔某也提供担保。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和吉某将吉某代乔某签名捺印后的《保证担保合同》交给李某签名捺印。 2007年4月2日,吉某去世。2007年10月10日,借款人与该合作银行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因该借款债权未予履行,该合作银行将乔某、李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诉请二被告偿还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问题1:合作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本题分值50%) 问题2:本案例给我们何种启示。(本题分值50%) 关于乔某的责任的答案: 借款合同》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示,没有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吉某签订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应为有效。本案争议的标的10 万元借款为吉某与乔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乔某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应予以支持。 该部分回答中加继承思路的。不加分,不扣分。 关于担保人李某的答案1: 担保合同中乔某的名字和手印并不是乔某本人亲自签名和按手印,而是合作银行和吉某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其与乔某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并未成立或生效,其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担保人李某的答案2: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签字担保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李某合同有效,李某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即对乔某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启示: 之所以法院完全可能对李某的担保责任作出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三查上执行力度不够,为本案在将来的履行中留下隐患,为法官审理本案留下了巨大的自有裁量权。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乔某本人并没有签字、按手印。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原告和借款人的串通下被骗保的,从而不利于银行的债权请求。这显然属于银行的操作风险。 换言之,我们在银行担保手续的完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法律风险审查,尽最大限度减少歧义性条款及合同文件。 案例二:信用卡借用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原告将其合法持有的9张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了书面,约定了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此使用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从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8日,被告共向原告汇款220000元,其中有140000元是支付给原告的使用信用卡的对价,其余部分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 (3)2012年8月14日之后,被告未向银行还款,经双方对账,上述信用卡共欠款190000元,原告以其自有资金偿还了上述欠款,并收回或注销了上述信用卡。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问题1: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本题分值50%) 问题2:如果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则是否有效,(本题分值50%) 问题1答案: 答案1:(不加分、不减分) 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理由如下:1、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及被告向原告所借的都不仅仅是信用卡这一载体,而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内数额确定的款项,因为只要原告将信用卡借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密码,被告就能持卡消费或取现。因此,从主观角度来说,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2、从客观方面而言,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供被告消费或取现,实质上就是原告先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借款,然后再借给被告。当被告持卡消费或取现时,原告即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而被告则与原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答案2:(加分25%) 第一,若原告与被告之间仅仅只存在信用卡借用行为,而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关于信用卡借用的好处费,则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2、若原被告双方在约定信用卡借用的同时,约定信用卡借用的好处费,则因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银行根据原告的个人信誉而给原告的信用贷款,而原告将其信用卡出借给被告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利益的话,则属于“转贷牟利”行为。 问题2答案: 答案1:(不加分、不减分)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有效的,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卡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借卡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故违反该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的借贷行为是有效的。 答案2:(加分25%) 虽然借卡行为不会因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因“转贷牟利”可能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有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宜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转贷牟利”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法院不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旨在维护应有的金融秩序,而金融秩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否定“转贷”中 的“牟利”行为。
/
本文档为【[宝典]银行担保贷款、信用卡借用案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