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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病医保政策

2018-01-13 3页 doc 14KB 2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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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病医保政策特种病医保政策 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应县财政局 宝人社〔2010〕26号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和宝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宝应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宝政发[2007]1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宝政发[2008]99号)第2条第...
特种病医保政策
特种病医保政策 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应县财政局 宝人社〔2010〕26号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和宝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宝应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宝政发[2007]1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宝政发[2008]99号)第2条第1款“全年累计可报范围6万元”调整为:“全年累计可报范围8万元”。将第2款“以县内二级医院为基准,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的比例为:(1)起付以上至5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支付55%。(2)5000元至1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3)10000元至2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 支付55%,个人支付45%。(4)20000元至3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5)30000元至6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调整为:“以县内二级医院为基准,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的比例为:(1)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2)10000元至2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3)20000元至3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4)30000元至80000元的可报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二、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仍按原执行),一个统筹年度内所发生的门诊可报费用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40%予以支付。 三、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费用定额补助制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可享受顺产300元、剖腹产400元的定额补助;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 本意见从2010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送: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人社[2011]64号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宝应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 定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县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促进医保基金健康有序运行,现就贯彻《关于调整宝应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在6万元至25万元的,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85%,参保人员个人支付15%。 二、我县确定的县外定点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扬州巿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扬州市五台山医院、扬州市中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长征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淮安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八二医院。 三、特殊病种 1、我县门诊特殊病种暂定病种:(1)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2)须做放化疗的癌症;(3)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4)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5)?期高血压;(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7)系统性红斑狼疮、(8)再生障碍性贫血、(9)慢性肾功能衰竭、(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强直性脊柱炎、(12)帕金森氏综合症、(13)肺结核、(14)慢性阻塞性肺病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凡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期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综合症、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患者,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4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月补助额为175元,每个统筹年度补助额以2100元为限。 四、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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