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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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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1]76号 各位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43号)精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发票专项检查。其中2011年6月1日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1]76号 各位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43号)精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发票专项检查。其中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是纳税人自查阶段。为了帮助纳税人更有效地开展发票自查工作,现将纳税人自查资料上传至广州地税网站,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附件下载: 附件: 开具发票规范操作及取得发票查询方法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发票自查提纲 附件: 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自查表(表一) 附件: 纳税人使用虚假发票情况自查表(表二) 附件 开具发票规范操作及取得发票查询方法 一、开具发票规范操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地填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开具发票,发票所开具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应完全一致。开具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金额等,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所有联次应当一次性开具,不得“大头小尾”。 (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填开,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开具发票,不能提前或者推后。 (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和发票栏目规范完整地填开,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 (四)空白发票只有通过开票方按照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的真实内容准确规范地填写后,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才能成为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 二、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及处理 目前虚开发票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行为专门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且在罚则中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单独列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于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发票,不能用于 会计核算和作为计税依据的原始凭证。 三、取得发票查询方法 (一)广东地税电子发票查询方法 付款方取得的广东地税电子发票,包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电子发票以及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的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查询: 1、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是 <>; 2、进入“办税服务”栏目,点击“涉税查询”-“发票查询”,选择“电子发票数据查询”,输入电子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和网页验证码即可提交查询; 3、如果发票数据库中有该条信息记录,系统会显示该发票的开票日期、收款方名称、付款方名称、发票金额和发票状态(填用、作废、冲红)。如果数据库中检索不到该条信息记录,系统会显示“无此发票记录” (二)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的非电子发票查询方法 付款方取得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的非电子发票,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之外,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查询: 1、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是 <>; 2、进入“办税服务”栏目,点击“涉税查询”-“发票查询”,选择“门前代开发票查询”,输入发票种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和网页验证码即可提交查询。 3、如果发票数据库中有该条信息记录,系统会显示该发票的开票日期、收款方名称、付款方名称、发票金额和发票状态(填用、作废)以及开票税务机关。如果数据库中检索不到该条信息记录,系统会显示“没有查询到你所要的发票信息,请确认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是否正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发票自查提纲 一、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自行制作发票监制章、自行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买卖来源不当的发票,运送、存放来源不当的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有无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上下联开具内容不一致,转借、转让、虚开、代开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开具白条、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有无随意作废电子发票,作废电子发票后有无按时验销;有无随意冲销电子发票,冲销电子发票是否按规定取得证明资料备查;建筑企业收取进度款有无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有无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开票方或自行涂改、变更填开项目,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电子发票入账时有无及时查询确认数据真实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无按照规定取得对方发票;有无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保管发票。有无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有无擅自销毁、撕毁发票,有无按规定缴销发票,丢失发票有无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有无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有无未发生经济业务而开具发票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货币资金的行为;有无未发生经济业务而开具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有关费用;有无利用不执行的等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有无利用不执行的合同等有关资料要求外单位开具发票给本单位入 账。 凡如涉及以上一至六项自查情况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使用虚假发票情况自查表》(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76号)附件2表二,(以下简称“自查表二”)中“违法用票行为说明”栏目注明,如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书面说明。 七、是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业务结算。如支付相关经营业务的款项,结算起点以上不应支付现金而支付现金的,纳税人应在自查表二“自查意见”栏目注明是否报开户银行审核,并注明笔数、金额。通过银行存款结算支付材料款、工程款的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供应方(提供劳务方)不一致的,纳税人也应在自查表二说明笔数、金额及原因。 八、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凡有购买建筑材料的,应自查是否有对建筑材料发票进行真伪查询。要求对单笔材料发票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查询;如对5万元以下的单笔材料发票有疑问的,也可进行查询。纳税人应在自查表二“自查意见”栏目说明。 凡如涉及以上一至八点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应在有关账簿、凭证上用铅笔字或者其他形式做出标记,以便税务机关复核。 九、如销货方(收款方)是属于广州市的纳税人可登录广州市国税网http:/www.12366.gov.cn进行发票查验,或由购货方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发票。如查询其他市监制的发票按属地的原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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