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6年第2号
重要提示
华夏成长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12月18日正式生效。金字[2001]49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
于2001年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6年12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9月30日。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6年第2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3 四、基金托管人 ..........................................................................................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业绩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4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七、风险揭示 .......................................................................................... 5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2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6年第2号
一、绪言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夏成长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作
出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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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也称为销售代理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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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
年4月9日成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基本信息如下:准,于1998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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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88066688 电话:(010)
传真:(010)88066566
联系人:张弘弢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40.7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725,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1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东明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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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3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1998年1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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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巩怀志先生,清华大学MBA。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社保股票组合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0月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4年2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田擎任基金经理;2001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间,王亚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爱斌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石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执行副总经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文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益驰先生: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优势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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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9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款;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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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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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
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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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室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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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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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于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45,857.42亿元,客户存款达人民币40,060.46亿元,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553.64亿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977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英国《银行家》杂志2005年7月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列第25位,并被评选为中国“年度最佳银行”;荣获《财资》杂志2005年“中国最佳国内银行奖”;《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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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华安上证180ETF、长城消费增值股票、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华富货币市场等共3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881.77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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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6年第2号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监督流程 2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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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志军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 朱虹、刘薇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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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82493561 电话:(0755)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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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68419974 电话:(021)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1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1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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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清怡
(14)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15)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江欣
(1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950、84579897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李金龙
(18)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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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19)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 住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5689690
传真:(0531)5689900
联系人:罗海涛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传真:(0532)5022025
联系人:丁韶燕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座39-4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22)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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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021)58550028 电话:(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盛云
(2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电话:(020)83270846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陈新
(2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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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2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29)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国联大厦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82588168 传真:(0510)82831589
联系人:袁丽萍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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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3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32)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3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3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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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英梅
(3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 87691530
传真:(020) 87691530
联系人:邸亚娟
(36)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 85783737
传真:(0571) 85783748
联系人:余少南
(3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5180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0755)82433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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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3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4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41)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42)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 25832686
传真:(0755) 25831718
联系人:杨柳
(4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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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961130
传真:(0769) 22119423
联系人:童怡腾
(4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967218、(0371)65585256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巴冠华
(45)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联系人: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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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田予
联系电话:(010)65155566
传真:(010)65263519
联系人:冯继勇
经办律师:庞正中 贺宝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许康玮
六、基金的募集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1年11月28日到2001年12月12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236,830,105.93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55,21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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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金融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2)
电话:(010)88087226/7/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6846859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B座0104(100022)
电话:(010)58693528/16/26
传真:(010)58693508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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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08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广渠门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崇文区安化寺幸福家园一层(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3002-3003室(200120)
电话:(021)58772855/77/99
传真:(021)58772008
(8)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08室 (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9号芳草园首层(510630)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461077
(10)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1 9553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cb.com
2 9555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55 www.cmbchina.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8888-666 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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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8888-108 www.csc108.com 6 400-8888-55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lhzq.com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8888-001 www.htsec.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www.ecitic.com 9 -87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f.com.cn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xyzq.com.cn 11 800-820-1868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12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8-888-999、 www.cz318.com.cn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sw2000.com.cn 14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swsc.com.cn 1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512-96288 www.dwjq.com.cn 1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7320595 www.gzs.com.cn 17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8888-168、 www.htsc.com.cn 18 800-810-886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uosen.com.cn 19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tzdy.com.cn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zxwt.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8888-111、 www.newone.com.cn 22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i618.com.cn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dfzq.com.cn 24 020-96210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stock2000.com.cn 2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njzq.com.cn 2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c168.com.cn 2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xcsc.com 28 800-810-880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uodu.com 29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lsc.com.cn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www.ebscn.com 31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431-96688-99、 www.nesc.cn 32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jyzq.cn 33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8-888-818 www.hx168.com.cn 3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www.qlzq.com.cn 3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wlzq.com.cn 36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571-96598 www.bigsun.com.cn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sco.com.cn 3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5511 www.pa18.com 3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www.bocichina.com.cn 40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 www.ghzq.com.cn 41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thop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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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fcsc.cn
4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www.dgzq.com.cn
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ccnew.com
45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ewww.com.cn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2年1月30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于2004年3月25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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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
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将在T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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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 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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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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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5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目前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按一次全部赎回处理),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认)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赎回总额 - 申购总额 + 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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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认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每笔需交纳50元用于注册登记费。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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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需要交纳手续费,具体标准由销售机构确定。
3、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4、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成长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理念是“追求成长性”和“研究创造价值”。
1、追求成长性: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并且这种势头仍有望保持下去。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中国经济的优秀代表,将得益于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2、研究创造价值:本基金认为,股票的中长期走势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决定的,国债的中长期走势是由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决定的,只有立足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准确把握股票和债券的中长期走势,从而为投资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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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分配比例。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2)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基金经理在既定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3)独立的决策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从基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成长股。具有以下特点的公司将是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且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保持领先;?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科技创新能力保持相对优势,了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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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够不断推出新产品,真正满足市场需要;?公司管理层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无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6、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限制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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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标准。
(七)风险特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八)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本基金利用华夏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股、个券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6年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6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元) 占总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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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810,085.18 74.58% 股票
402,004,850.80 19.75% 债券
权证 - - 资产支持证券 - -
106,951,601.80 5.26%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8,338,195.49 0.41% 其他资产
2,035,104,733.27 100.00% 合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5,555,970.12 0.79% A 农、林、牧、渔业
10,143,731.50 0.51% B 采掘业
654,025,412.07 33.12% C 制造业
169,587,701.31 8.59% C0 其中:食品、饮料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1,228,879.68 0.06% C3 造纸、印刷
91,447,769.99 4.63%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9,951,763.67 0.50% C5 电子
163,670,704.19 8.29% C6 金属、非金属
126,369,016.75 6.40% C7 机械、设备、仪表
91,769,576.48 4.65% C8 医药、生物制品
C99 其他制造业 - -
701,121.75 0.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D 业
26,508,016.23 1.34% E 建筑业
87,891,735.69 4.4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47,173,105.84 7.45% G 信息技术业
248,927,040.82 12.6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01,630,616.66 5.15% I 金融、保险业
65,570,116.62 3.32% J 房地产业
33,851,600.78 1.71% K 社会服务业
16,459,329.88 0.8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09,372,287.22 5.54% M 综合类
1,517,810,085.18 76.86% 合计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000568 6,744,630 102,450,929.70 5.19% 泸州老窖
2 600271 3,055,317 91,109,552.94 4.61% 航天信息
3 600036 8,455,023 84,042,928.62 4.26% 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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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2024 2,898,848 75,283,082.56 3.81% 苏宁电器
5 600415 867,185 59,827,093.15 3.03% 小商品城
6 002032 3,699,787 58,826,613.30 2.98% 苏 泊 尔
7 600694 1,376,792 57,549,905.60 2.91% S 大 商
8 600456 1,631,849 43,423,501.89 2.20% 宝钛股份
9 000793 7,639,119 43,313,804.73 2.19% 燃气股份
10 600026 5,299,841 42,345,729.59 2.14% 中海发展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国 债 1 141,238,750.00 7.15%
金 融 债 2 258,827,440.00 13.11%
央行票据 3 - -
企 业 债 4 - -
可 转 债 5 1,938,660.80 0.10%
合 计 402,004,850.80 20.36%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89,843,940.00 4.55% 05农发17 1
75,957,750.00 3.85% 20国债? 2
69,058,500.00 3.50% 06进出04 3
55,242,000.00 2.80% 20国债? 4
50,000,000.00 2.53% 06国开08 5
6、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元
交易保证金 2,823,5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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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股利 170,963.14 应收利息 4,766,265.30 应收申购款 577,428.46 合计 8,338,195.49
(4)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获得权证。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基金业绩
净值增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业绩比较基准收阶 段 ?,? ?,? 长率? 标准差? 准收益率? 益率标准差? 2001年12月18日至 0.00% 0.00% - - - - 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1月1日至 -3.09% 0.53% - - - - 2002年12月31日
2003年1月1日至13.09% 0.73% - - - - 2003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1日至 3.91% 0.98% - - - - 2004年12月31日
2005年1月1日至 -5.33% 0.95% - - - - 2005年12月30日
2006年1月1日至 - - - - 60.39% 1.34% 2006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至20062.14% 1.10%
年9月30日
2001年12月18日至76.60% 0.90% 2006年9月30日
(二)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情况表
单位:元/每份基金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2005年度 2006年1月至9月
0.027 0.033 0.060 -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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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1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
、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2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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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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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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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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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条第1款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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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1.8% 100万以下
1.5% 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
500万以上(含500万) 1.2,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1.8% 1年以内
1.5% 满1年不满2年
1.2% 满2年不满3年
1.0% 满3年不满4年
0.5% 满4年不满8年
0 满8年以后
(4)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和500
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1,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金额(元,A)
1.8% 1.5% 1.2%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前端申购费(C=A×B) 18 15,000 60,000
982 985,000 4,940,000 净申购金额(D=A-C)
818.33 820,833.33 4,116,666.67 申购份额(=D/1.200)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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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1 申购2 申购3
1,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金额(元,A)
申购份额(=A/1.200)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费为赎回总额的0.5%。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须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其中,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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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份数(A)
1.000 1.000 1.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总额(D=A×C)
51.25 54 57 赎回费用(E=D×0.5%)
1.2% 0.9% 0.7%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F)
120 90 70 后端认购费(G=A×B×F)
赎回金额(=D-E-G) 10,078.75 10,656 11,273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份数(A)
1.200 1.200 1.2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30 1.300 1.36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0 13,000 13,600 赎回总额(D=A×C)
61.5 65 68 赎回费用(E=D×0.5%)
1.8% 1.5% 1.2%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F)
216 180 144 后端申购费(G=A×B×F)
赎回金额(=D-E-G) 12,022.5 12,755 13,388
3、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费用,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需收取正常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
(3)转入基金费用: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进行优惠,收取优惠申购费,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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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一,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基金I转入前端收费基金II(I?II)
如果II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I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其差额部分即为转入II基金时的优惠申购费率;反之,则转入II基金时的申购费率优惠至0。
特例处理:由于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端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1000元,对于转换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A类或B类华夏债券基金份额转入上述基金,收取固定申购费用1000元。
第二,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基金I转入后端收费基金II(I?II)
转入II基金的已持有期为I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0的年限。例如,A类或B类华夏债券基金份额转入华夏大盘精选后收费,转入时即视为已持有华夏大盘精选满5年。
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转入其他可做转换业务的后端收费模式开放式基金免收后端申购费用。
?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目前包括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C类)与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一,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转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C类
转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C类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二,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C类转入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前端收费,按优惠的申购费率收取,公式如下:
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第三,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C类转入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后端收费
在计算转入基金的持有年限时,其持有期从买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C类基金份额的时间开始计算。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的转出的情况,对转出基金持有时间的确定有特殊规定,即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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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目前包括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C类)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并给予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对基金网上交易实行优惠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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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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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发起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发起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说明书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15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基金合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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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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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国际互联网网站、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其他披露媒介上。
(八)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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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1、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一)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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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十二)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建设、维护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并及时更新国际互联网网站披露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6、基金管理人除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或销售资料中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在同一天披露;
(2)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或销售资料披露信息;
(3)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4)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信息不应影响投资人作出决策。
7、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8、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后,应当将相关的披露宣传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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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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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操作或技术风险 5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所列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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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5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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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清算的公告 5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获取基金管理费;
3、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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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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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20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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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8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的规定;关法律文件
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1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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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 4
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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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1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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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3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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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提高基金托管费率、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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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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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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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
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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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如10%的限制)、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划拨、基金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价格计算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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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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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一个至多个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3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托管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和管理。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用于债券的交易和清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按有关规定签订相关业务协议。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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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所有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包括基金银行账户和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入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的名义盖章。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纠纷、诉讼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有关责任方承担责任。如导致基金或基金投资人发生损失,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有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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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用于对基金会计的复核。双方应指定经办基金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3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至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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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三)注册登记机构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的,如基金持有人向基金或基金托管人提出的查询(已公开披露信息除外)、诉讼、要求赔偿等事项涉及基金持有人身份和权益有关事项的确认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办理。
十九、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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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账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卡。
2、基金账户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代销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网上交易
在本公司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直销网点开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全国地区的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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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Pay CD卡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ib.com.cn),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CD卡目前只有上海和厦门地区的指定银行可以办理,本公司与银联查询。另外,ChinaPay
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开通地区将随ChinaPay 会员卡业务的推广而拓展。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网址:www.chinapay.com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址:www.cib.com.cn
(六)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自动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如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红提示信息等;也可订制个人信息服务,如基金交易信息通知和基金信息查询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或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定制后获得此项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七天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8-6666。
(八)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者可以可以通过热点问题了解基金知识和基金业务规则,还可以参加“投资者论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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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嘉宾聊天室”进行讨论和交流。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2006年10月27日公告的《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4、2006年12月6日本公司刊登《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5、2006年10月28日本公司刊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6、2006年9月22日本公司刊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7、2006年9月12日本公司刊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8、2006年7月21日本公司刊登《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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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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