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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2017-09-19 8页 doc 38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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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 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② 保单价值。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2)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9.4)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5)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见9.6);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7)、跳伞、攀岩(见9.8)、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9)、摔跤、武术比赛(见9.10)、特技表演(见9.1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2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12)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确定。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0 年,且在被保险人5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如果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可以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4.2 初始费用的收取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收取保险费的4%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3 保单价值”的规定计入保单价值。   保单结算   5.1 单独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结算利率每月第1 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 保单价值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及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之和等额减少。当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时,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4 保单利息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 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9.13)对应的日利率。   5.5 保证利息自第2 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 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1 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5.6 保障成本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的收取标准为:   (本月实际天数/365)×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价值××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   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为0.25%。   5.7 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如果有欠交的保单管理费,我们也同时收取。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 所交保险费低于50000 元的,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3 元/月;   (2) 所交保险费等于或高于50000 元的,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6.2 退保费用(1)退保费用为保单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见下表:   退保费用比例    第1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第5保单年度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6%      5%     4%    3%    2%      0%   (2)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等于以下三项的乘积:   ① 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占部分领取前的现金价值的比例;   ②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前的保单价值;   ③ 退保费用比例。   6.3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2 次,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 您的身份证明。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天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6.4 保单贷款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见9.14)后退还保险费。   8.2 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15)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60 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3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2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该期间也即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9.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4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9.5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9.6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7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8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9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0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1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9.1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3 保证利率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9.14 手续费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 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现金价值。   9.1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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