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局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
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
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
深圳市建设局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确保民用建筑节能
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
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和技术
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
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
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
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
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
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
评估
;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
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
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
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
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
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
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
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
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
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
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
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
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
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
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
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
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
。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
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
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
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
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
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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