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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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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局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 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 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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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确保民用建筑节能 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 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和技术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 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 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 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 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 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 评估;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 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 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 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 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 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 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 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 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 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 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 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 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 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 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 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 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 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 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 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 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 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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