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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注意事项

2012-07-02 2页 doc 41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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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注意事项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军人为所属部队驻地在西城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为北京市西城区,应当共同到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一、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2.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印章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以及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结婚注意事项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军人为所属部队驻地在西城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为北京市西城区,应当共同到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一、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2.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印章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以及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的户口在迁移过程中的,可提供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婚姻状况与现状相符,如有不符,请先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1. 提交3张6×4cm 或5×4cm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照片   2. 军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按原有规定。 二、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请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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