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如何判断借贷是个人行为还是表见代理

2012-05-16 3页 doc 35KB 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023816

暂无简介

举报
如何判断借贷是个人行为还是表见代理     如何判断借贷是个人行为还是表见代理?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恒利纺织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龙。    2011年1月17日,李春龙向朱卫国借款30万元,并向朱卫国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朱卫国多次催讨无着,双方纠纷成讼。李春龙出具给朱卫国的借条上,“借款人”处左下方加盖了“长兴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印章一枚,时间落款处“2011年元月17日”正下方加盖了“李长胜印”印章一枚。恒利纺织厂原审时称:李春龙确系恒利...
如何判断借贷是个人行为还是表见代理
    如何判断借贷是个人行为还是见代理?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恒利纺织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龙。    2011年1月17日,李春龙向朱卫国借款30万元,并向朱卫国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朱卫国多次催讨无着,双方纠纷成讼。李春龙出具给朱卫国的借条上,“借款人”处左下方加盖了“长兴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印章一枚,时间落款处“2011年元月17日”正下方加盖了“李长胜印”印章一枚。恒利纺织厂原审时称:李春龙确系恒利纺织厂负责人李长胜的侄儿,但并非该厂的员工。恒利纺织厂虽然正常工商年检,但其并没有实际经营,故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向外借款的情况。事实上该厂并没有向朱卫国借款,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委托授权李春龙向原告借款。借条上二个印章并非恒利纺织厂所加盖,且就该两枚印章加盖的位置而言,不能表明恒利纺织厂是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李春龙原审辩称:我不是恒利纺织厂员工,不存在该厂委托我向朱卫国借款的事实。本案所涉借款系我的个人借款,与恒利纺织厂无关。借条系我出具给朱卫国的,并没有加盖上述两枚印章。     朱卫国上诉称:李春龙是李长胜的侄儿,又在李长胜所开的公司上班。2011年元月17日,被上诉人因厂里资金周转需要,向上诉人借款30万元,且言明月息2分,借期一个月;原审法院在二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找荐、偏袒二被上诉人,明知借条是李春龙提供的,且在被上诉人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鉴章真实的情况下,还要求我提供证据,是严重不负责任的,退一步讲,恒利纺织厂的责任也不能免除,恒利纺织厂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法律特征,恒利纺织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恒利纺织厂在二审中辩称:借款的事厂里根本不知情,李春龙虽是李长胜的侄儿,但不在恒利纺织厂上班,因为恒利纺织厂本身就不经营。朱卫国与恒利纺织厂负责人李长胜不认识,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本案是李春龙向朱卫国个人借款30万元,借条上的两枚印章来源可疑,被上诉人既不知情也不可能盖章,恒利纺织厂在银行贷款不多,都是财产抵押的,不可能让一个侄儿小孩子去借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春龙在二审中辩称:向朱卫国借款30万元是个人行为,自己不是恒利纺织厂的员工,根本拿不到单位印章。至于借条上恒利纺织厂的章和李长胜的印章,在原审时曾陈述过,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盖章过,请求法院调查印章的真实性。    二审中,朱卫国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工商企业登记材料;2.李春龙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凭证,上述材料拟证明恒利纺织厂和长兴华辰化学有限公司是二块牌子同一个地方,李春龙是在长兴华辰化学有限公司上班的。同时陈述李春龙在名片上印了两个单位的名字(未能提交该名片)。 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李春龙还是长兴恒利纺织厂。朱卫国主张李春龙系恒利纺织厂员工,因厂里资金困难,由李春龙具体操作向朱卫国借款30万元,李春龙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由恒利纺织厂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朱卫国并没有提交两被告之间关系的证明,且两被告均不认可李春龙系恒利纺织厂的员工,故李春龙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朱卫国提交的借条上加盖了“长兴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李长胜印”两枚印章。朱卫国主张加盖人系恒利纺织厂,同时陈述该借条系李春龙具体操作后交给朱卫国的,但李春龙当庭陈述其与长兴恒利纺织厂均没有加盖过这两枚印章。因而,朱卫国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借条上两枚印章的实际加盖人为长兴恒利纺织厂。再看两枚印章的加盖位置,分别在借条“借款人”处左下方和时间落款处“2011年元月17日”正下方,并不能确切的表达加盖人即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综上,朱卫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借款与长兴恒利纺织厂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李春龙,其应该承担归还朱卫国借款30万元的民事责任。朱卫国主张恒利纺织厂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朱卫国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符合借款约定且李春龙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春龙给付朱卫国借款3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朱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恒利纺织厂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李春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恒利纺织厂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查,从借条内容看,是李春龙个人写的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李春龙,虽然借条上在借款人下方加盖了“长兴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和“李长胜印”二枚印章,本案无证据证实李春龙是恒利纺织厂的员工,且恒利纺织厂负责人李长胜和被上诉人李春龙均否认加盖过此两枚印章,也无证据证实恒利纺织厂曾授权李春龙代为对外借款,另从借条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等行为看,确认本案为李春龙的个人借款较为符合本案事实。朱卫国诉请恒利纺织厂与李春龙承担共同还款的民事责任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李春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主张的上诉人朱卫国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无证据证实李春龙为恒利纺织厂的员工,上诉人朱卫国也不能举证证明李春龙的行为存在有权代理恒利纺织厂的外在表象,而且也不能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李春龙具有代理权,据此,李春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朱卫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承受,其内容是对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履行代理行为所生的义务和享有代理行为所生的权利。当然,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他可根据无权代理人过错的大小请求其补救或追偿。此外,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主张。
/
本文档为【如何判断借贷是个人行为还是表见代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