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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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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收稿日期: 2008- 05- 10 作者简介:郑 毅 ( 1983- ), 男,福建福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郑 毅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为当今各国广泛采用,但在我国,行政合同的制度 设计却一直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因而有必要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及函数分析的方法从三对关系入 手,对行政合同本身的性质加以探求,以期为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理论参照。 关键词: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性质 ; 第三法域; 绩...
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收稿日期: 2008- 05- 10 作者简介:郑 毅 ( 1983- ), 男,福建福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郑 毅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为当今各国广泛采用,但在我国,行政合同的制度 却一直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因而有必要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及分析的从三对关系入 手,对行政合同本身的性质加以探求,以期为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理论参照。 关键词: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性质 ; 第三法域; 绩效分析 中图分类号 : D920.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6701( 2008) 04- 0115- 03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其管辖领域内的某 项特定公共利益 (或社会利益 )而与相对人或其他行政主 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创设、变更或撤销相 关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 政管理方式为当今各国广泛采用,但在我国,行政合同的 制度设计却一直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因而有必要运用经济 分析法学的思想及函数分析的方法从三对关系入手,对行 政合同本身的性质加以探求,以期为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 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理论参照。 一、行政合同的宏观性质 ) )) 行政合同与第三法域 11关于第三法域。一般说来,我们将以国家本位为 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 看作是第二法域;那么私法与公法相融合而产生的以社 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则属第三法域。这种划分可以追 溯到历史上三种法律结构模式。其一,一元结构。以强 调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广泛介入为特点,是一种纯公法 性质的法律结构。其中又可以分为以剥削统治为特征的 一元结构,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是该结构的典型载体;以无 产阶级专政为特征的一元结构,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大 陆采用的就是这种结构。其二,二元结构。这是在一元 结构逐渐难以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产生 的新型法律结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向 /守夜人 0方向的 转化直接促成了该结构统治地位的确立。私益观念的膨 胀使得私法获得了极大张扬,进而与传统的一枝独秀的 公法分庭抗礼。其三,三元结构。这是在新社会发展情 势下对二元结构的进一步衍生。持三元结构论的学者认 为,传统的公、私法明确分立的二元结构已经不能涵盖当 今产生的许多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新型法律关系,因此, 在公法与私法交接的区域,逐渐形成一个崭新的法域,即 以社会法为典型代表的第三法域。第三法域是否能够作 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存在尚存争议,但是世界各国的法律 制度都无一例外地呈现出向第三法域转化的趋势:在西 方,基本实现了从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的过渡,具体体现 为私法的公法化。而在中国大陆,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 原因,也正在经历从一元结构直接向三元结构的跳跃,具 体体现为公法的私法化。 在笔者看来,对第三法域可作如下理解。一是第三法 域目前尚不足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与传统的公法和私 法鼎足而立。简单说来,它不过是私法化的公法部分和公 法化的私法部分的有机结合。虽然体现出许多区别于单 纯的公法或私法的特征,但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入二元 结构的大范畴。二是我国法律结构的转化既体现出私法 公法化的特点,也体现出公法私法化的特点,并且以后者 为主要表现形式。三是综合以上两点,对于位处第三法域 内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以其在二元结构下的归属为基 准寻求成文法支持,同时也应适当参照与之密切相关的私 法性立法作为 /越位的关怀 0,只有这样,才能在第三法域 界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更为准确地适用法律,调整现实中 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以当前的实践为据,我国 的三元法律结构可用图表 1显示: 图表 1 21行政合同与第三法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 的行政行为方式,以其双务性、弱强制性、平等性、实效性 等优点而逐渐受到了各国的青睐。但正是由于兼具了公 法性 (即行政性 )和私法性 (即契约性 )的特点,使得我国 对于行政合同制度构建的研究一直裹足不前。笔者认 为,上文对第三法域的分析实际上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比 较适合的解决。其一,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 115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 4期 (总第 94期 ) Journa l of the Party School o fCPC ZhengzhouM unic ipal Comm ittee N o. 4, 2008( Sum, 94) 法律研究 的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即属于全社会的某项 特定利益,这是行政合同制度本身价值的重要标准。 借用经济学的逻辑来说, 行政主体行使某种职权时之所 以选择行政合同的方式,是基于如下考虑:这种选择能够 使得该行政主体在付出较小的社会成本的前提下获得较 大的社会收益,从而提升由于该职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绩 效,也就是一种社会化的 /投入 ) ) ) 产出 0绩效分析。行 政合同的方式,正是在社会收益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使社 会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契合了当今社会对行政行为效率 的要求。其二,单纯说来,静态的行政合同应当存在于第 三法域中的 A区域 (见图表 1), 但这并不恒定。笔者认 为,在理论上,行政权力强制性越强,则行政机关的意志 越能得到完全、准确的贯彻,则行政行为的收益就更大。 当然,这个结论基于如下两个假设:一是对于因特定行政 行为使相对人产生不利而形成的张力关系,暂且忽略不 计;二是行政主体为该行政行为是恪尽职守的、善意的, 排除一切滥权、越权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合同行 为就稳定地存在于 A区域中。但是,上述两个假设条件 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完全满足的,因为第一个假设中的张 力不可避免。这种张力与行政合同的实际绩效呈反相关 的关系,从而使得影响行政合同绩效最大化的实现因素 呈现为二元变量 )) ) 权利与权力间的张力、实际付出的 社会成本。而权力与权力间的张力,就扮演了促使行政 合同的定位在 A、B两个区域间来回游移的动力的角色。 综上,笔者以图表 2作为进一步分析的依据。 图表 2 根据科斯定理第二律,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 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力配置方 式下都同样发生 [ 1]。因此,当某种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 付出一定程度的社会成本时,就出现了行为方式的选择 问题。具体如何选择,与机会成本的大小息息相关。图 表 2的 Y轴代表行政机关为实现某特定目标而为一定行 政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X轴代表行政权力的强制性, 即上文提到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张力,该张力与权力的 强制性正相关;从 D点引出的虚线代表施行该行政行为 将付出的社会成本;由于上文分析的存在二元变量的原 因,抛物线代表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 可能性,亦即该行政行为的绩效。显而易见,社会成本虚 线以下的抛物线部分,由于其社会收益低于社会成本,因 此不会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抛物线 AB区间,由于一 方面行政权力强制性的增强使得行政机关意志得以准确 的贯彻,另一方面权利与权力的张力尚不足以产生决定 性的阻却作用,因此采用行政合同方式所获得的绩效随 着权力强制性的增加而增加,直到获得最大绩效的 B点。 但是,在抛物线的 BC区间,由于行政权力强制性的进一 步增大,权利与权力间张力的阻却性进一步增加,并相对 于权力强制性增加带来的积极收益形成优势,从而使得 行政合同产生的社会绩效降低,直到社会收益与社会成 本持平的 C点。因此,在第三法域的角度下分析,行政合 同的存在空间便被限定在抛物线 ABC段。其中,在 A点 和 C点的位置上,行政行为的方式在理论上可以自由选 择,但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大多会选择不为任何行为,因 为任何行为都将转化为成本与收益完全持平的无用功。 至于 A点之前和 C点之后的部分,则只能由传统的行政 行为方式加以调整。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行政合同 发挥积极作用的区间是有限的。 以上的分析存在如下两个特点。一是虽然第三法域 和行政合同都属于目前研究的热点, 但从笔者有限的阅 读量来看,将两者相结合加以分析的思路实属鲜见。二 是传统的对于第三法域的研究似乎局限在公法与私法的 门户之争,即分析某一样本法律行为的性质之后探讨其 应当 /如何站队 0的问题,而本文则逆其道而行之,以法律 制度三元结构为分析工具,在法域的宏观背景下着重对 行政合同的自身性质作一把握。需要强调的是, 虽然笔 者本无意于对行政合同的公、私法归属下定论,但从本质 上来说,行政合同无疑属于行政法行为的一种,存在于公 法的领域范畴。 二、行政合同的内源性质 ) )) 行政合同与 /权利 )) ) 权力 0的张力关系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对行政合同的作用区间产生 影响的两个变量中,权利与权利间张力关系发挥了更大 的影响作用。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该关系内部行 政权力和相对人权利本身此消彼长的过程也同样体现出 了行政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笔者谨在图表 3的基础 上展开论述。 图表 3 如图表 3所示, Y轴代表行政合同关系中相对人的 权利; X轴代表行政机关的权力;射线 OP与两坐标轴呈 45b夹角。首先,我们知道,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 由于代表着公共利益而享有行政优益权,而行政优益权 相对于非行政主体当事人的权利的优位,更是在很大程 度上决定了行政合同的公法性质。由于 OP所代表的是 一切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权能相等的情形, 因此, OP 之上以及 OP与 Y轴间的区域并不存在签订行政合同的 可能性。其次,由于行政合同的双务性和契约性,使得在 行政合同关系中,不论是权利还是权力都不存在缺失的 116 郑 毅: 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法律研究 状态,因此, X轴本身也不存在签订行政合同的本能。以 上两点决定了行政合同只能在 OP与 X轴所夹的区域内 运行。举例来说,当权利的权能为 OC,而行政权力的权 能为 OD的时候,行政合同的运行轨迹就体现为线段 AB (除却 A、B两点 )。 图表 3的分析并非纯理论的探讨,从实践的角度来 看,由于行政合同的运行只有在 N POX的范围内方能发 挥作用,因此,如何将行政合同的运行轨迹限定在这一区 域便成了首要的问题。具体说来,既存在权利过限的可 能,也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但是由于行政权作为国家 权力的一种,既代表着广泛的社会公益,又蕴含一定的强 制力,因此如何抑制权力滥用的风险成为维护行政合同 的良好运行的主要问题。基于这一考虑,学界主要在如 下方面展开了探讨。其一, 对行政权力的实体法控制。 主要通过强调行政合同的契约性来实现,即一方面赋予 相对人听证权、赔偿请求权等实体权利;另一方面对行政 优益权的行使加以严格规制。其二,对行政权力的程序 法控制。在行政复议的层面,主要集中在对 5行政复议 法 6第 6条第 6项的讨论上;在行政诉讼的层面, 则主要 集中在对于5行政诉讼法 6第 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11月 24日5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6中对于行政行为内涵进行扩大解释 的问题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也正是出于以上的考虑, 才在行政合同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 则这一不可避免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在规制行政合同 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援引以平等、公平为基本理念的民事 法律规则,也就是为了在特定范围内改善权利与权力对 比关系而适当抑制行政优益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这 一点,已然超脱于行政合同的公、私法的争论之上,在学 界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三、行政合同的范畴性质 )) )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传统行政行为的关系 在研究行政合同本质的过程中,学界普遍采用了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和传统行政行为进行比较的手法。 简言之,从行政合同的两个基本属性出发 )) ) 行政性是 其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而契约型则是其与传统行政 行为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目前对于行政合同本质 的理解,是在厘清以上两对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的。清华 大学的余凌云教授是较早对这两对关系进行研究的学者 之一,其主要观点体现于 5行政契约论 6一书中。以该著 作为基础,余教授在其负责撰写的应松年教授主编的5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6一书的 /行政合同 0部分,用一个 图表对以上两对关系进行了形象的阐述 (见图表 4) [ 2]: 图表 4 笔者认为,图表 4直观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因为该 图并未体现行政合同的动态运行轨迹。这一轨迹,需要 从决定行政合同性质的两个因素着手加以确定。正如陆 平辉教授所言:决定行政合同性质的有两个基本要素:一 是合意因素,即契约性要素;另一个是行政权力因素,即行 政性要素。所谓合意性因素,是指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 当事人具体的法律关系并且适用相应的合同规则以处理 此法律关系。鉴于此,笔者在图表 4的基础上,以合意的 程度 (契约性要素 )及权利与权力之差距 (行政性要素 )为 坐标,试对上述两对关系进行重新阐述 (见图表 5): 图表 5 在 A点,合意的程度达到最大 (权利与权力的差距 为零 ),此时的合同完全体现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性 质,即为纯粹的民事合同,在法律规制上完全适用民事法 律规范。在 B点,双方的合意程度为零 (权利与权力的差 距达到最大 ),此时的 /合同 0中,相对一方当事人没有任 何的自主权,完全听命于行政主体的意志,实质上是披着 /合同的外衣 0的传统行政管理行为,亦即余凌云教授所 谓的 /假契约 0,故而在法律法规上完全适用行政法律规 范。因此,行政合同的运行轨迹便被局限在线段 AB上 (除去 A、B两点 )。于是如下两点必须被提及:一是在线 段 AB的中点,合意的程度和权利与权力的差距均达到 平衡状态,而签订行政合同的可能性也达到峰值。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此时运用行政合同的手段可以获得最大的 社会收益。从前文图表 2可知,出于达到这种双方合意 的需要,行政机关可能已经牺牲了某些次要的社会利益, 或是放弃了部分固有的行政优益权, 使得签订该行政合 同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上浮,从而对整个行政合同的绩效 最大化产生阻却效用。二是 A、B两点由于是极端的情 形,可以完全适用单纯的民法规范或行政法规范,故而除 了这两点以外的线段 AB上任何一点都不排斥民法规范 和行政规范的双重适用。结合行政合同的行政性本质, 这种双重适用显然要以行政规范为主。 参考文献 [ 1]王振东.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2006. [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M ].北京:法律出版 社, 2005. [责任编辑 陈 静 ] 117 郑 毅: 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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