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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分销代理合同

2012-05-07 4页 doc 35KB 2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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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分销代理合同 “xxxx”项目分销合作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为“xx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产权代理人,乙方为在重庆市合法注册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作、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联合销售“帝都广场”项目的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分销合作期限与范围 1.1本合同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 5月15日起至 2012 年12月15日止,有效期7个月...
渠道分销代理合同
“xxxx”项目分销合作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为“xx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产权代理人,乙方为在重庆市合法注册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作、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联合销售“帝都广场”项目的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分销合作期限与范围 1.1本合同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 5月15日起至 2012 年12月15日止,有效期7个月。到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需要续期,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1.2分销合作范围(详见销售清单)。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合法销售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等售房文件。 2.2甲方将项目销售信息及时准确传达给乙方。如果甲方项目进行价格调整或组织活动,及时通知乙方,以保证对客户的口径统一。 2.3甲方职能部门和指定项目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与确认事宜。 2.4在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参与该项目分销的店铺、人员对该项目的熟悉了解程度。 2.5甲方保证乙方推荐的客户与项目自然客户享受同等条件的优惠及待遇。 2.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甲方售房部接待由乙方推荐来的客户。 2.7甲方需保证提供给乙方分销的房源已经取得合法销售手续,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以上项目在售项目的宣传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如效果图、DM单、户型图、手提袋等),并将其送给乙方。 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通过其销售渠道在约定时间内,对甲方开发的以上项目在售项目进行宣传,并组织团购。 3.2乙方须配合甲方对前来咨询该项目的客户发放宣传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如效果图、DM单、户型图、手提袋等)。同时乙方应爱惜该项目宣传资料,不得毁损、浪费另作他用。 3.3乙方可邀请意向客户参加甲方组织的客户活动,并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客户邀请。 3.4乙方对本项目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说明、宣传、解答应当以甲方提供的资料为准。 3.5乙方应当保守在分销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 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就甲方旗下以上项目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不同于甲方提供的资料的说明、宣传、解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第三方。 (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就以上项目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承诺、保证。 不得以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或者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本协议合作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 ( 不得做出有损害甲方声誉、名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 3.7对非乙方推荐到甲方看房或签订认购书的客户,乙方不得作为推荐客户资源。 4、确认: 4.1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时应提供“推荐客户确认单”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结算佣金按此执行,到访确认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即可。 4.2推荐单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推荐客户确认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佣金费用的依据之一。 4.3乙方推荐的客户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视乙方推荐成功。 4.4若推荐客户为多方分销合作服务方推荐客户,则以最先与甲方填写确认的 “推荐客户确认单”为准,计入该分销合作服务方业绩。 5、佣金结算标准与方式: 5.1推荐佣金标准: 5.1.1合同期内,属于乙方之推荐客户的,按照合同总金额 %计提佣金。若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累计完成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的销售任务,甲方则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计提佣金;若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累计完成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的销售任务,甲方则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计提佣金; 5.1.2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提供销售底价,乙方结合销售底价与甲方指定的销售价格,可自由调控价格空间(不得低于指定销售底价),乙方的单套佣金为:销售成交价格-销售底价。 经双方确认,甲方将佣金转入乙方以下账户: 户名: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高新支行 账号:1103 0142 1002 0235 5.2结算考核方式: 当乙方推荐的客户签定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结算依据。 乙方成功推荐的客户向甲方支付定金或房款后,非甲方原因导致退房的,甲方不支付乙方佣金。因其它原因退房,定金或房款不退部分,甲方应按定金或房款不退部分的金额计入当月合同总金额并按约定支付乙方佣金; 5.3结算时间: 合作期内,乙方应于每月28日前提供项目“佣金结算费用”电子文件(项目名称、房号、套面、成交单价、成交总价、客户名字、代理公司及门店名称、代理公司置业顾问等)基础数据。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对 “佣金结算费用”进行确认后,甲方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佣金费用。(计提标准:一次性付款客户,须付清全款;按揭客户在取得银行审批通过,款至甲方帐户后支付。) 5.4乙方收款前,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推荐费用。 5.5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价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 6.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或者未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因本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佣金及约定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 7、无论是否推荐成功,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条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可销售房源详细列表附件,各房源执行价格附件。附件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以附件形式备份。 甲方: (盖章) 乙 方: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3-67851180 签约时间:2012年5月 日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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