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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闹大动静”的为啥总是小姐和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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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闹大动静”的为啥总是小姐和嫌犯游街示众“闹大动静”的为啥总是小姐和嫌犯【转】 背景:3月31日,项城市召开公捕公判大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示众,引起舆论批评。对此,项城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称,“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不管谁组织召开的,公安局都不会推脱责任,打击犯罪的愿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当”,也没想到会“闹这么大的动静”。 珠江晚报发表殷国安的文章: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1988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
游街示众“闹大动静”的为啥总是小姐和嫌犯
游街示众“闹大动静”的为啥总是小姐和嫌犯【转】 背景:3月31日,项城市召开公捕公判大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示众,引起舆论批评。对此,项城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称,“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不管谁组织召开的,公安局都不会推脱责任,打击犯罪的愿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当”,也没想到会“闹这么大的动静”。 珠江晚报发殷国安的文章: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1988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公捕公判大会的错误,一方面是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借公开游街示众对公民进行羞辱,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的今天,尤其显得格格不入;另一方面是有罪推定。这些犯罪嫌疑人未经人民法院宣判,就被定为有罪。如果将来有一个人宣布无罪,将如何在同等范围内恢复名誉,就是一个问题。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被忽略了:公捕公判大会是官员治民的一个手段。他们要靠对犯罪的严惩来对人民进行警示教育,这样的指导思想就是错误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贪污腐败等刑事犯罪从来不公捕公判,甚至从双规到最后判刑、服刑都瞒着老百姓。而拥护公捕公判大会的理由对贪官完全适用,对贪官公捕公判、游街示众,难道不也能震慑贪官?难道不是让人民拍手欢呼吗?我们要求禁止一切公捕公判、游街示众。如果这些真的难以禁止,那就下令一律推行,对贪官也来个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吧,而不能容忍选择性执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小蒋随想:游街示众是以羞辱当事人的方式试图以儆效尤,虽然此举在当下频频遭到舆论的批评,但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还是会时不时就拉几个犯罪嫌疑人“出来遛遛”。平心而论,游街示众的警示效果不怎么样。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是一茬接一茬,卖淫女也没有因为一些小姐被游街而减少。究其原因,犯罪的背后往往有黑恶势力、家庭关爱缺失、贫困与贪婪等因素在作祟。上述问题导致的恶果根本不是让一些人丢脸就能禁绝的。游街示众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畸形的怨气发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羞辱获得报复快感。这对于教化“准囚犯”毫无意义,甚至会促进其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上文说,游街示众中从未见过贪官污吏的身影。这的确暴露出另一种双重,使群众对某些执法机关能否在执法过程中一碗水端平存疑。一些执法机关违背有关司法规定,更映衬出执法犯法的不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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