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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东波与被告陈士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于东波,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陈士友,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原告于东波与被告陈士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秀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东波与被告陈士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东波诉称,2009年4月20日,我屯几家养牛户一起将牛赶到大王山上放牧,中午把牛圈在一起后我们回家吃饭。下午3时左右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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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东波与被告陈士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于东波,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陈士友,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原告于东波与被告陈士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秀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东波与被告陈士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东波诉称,2009年4月20日,我屯几家养牛户一起将牛赶到大王山上放牧,中午把牛圈在一起后我们回家吃饭。下午3时左右牛回家,我发现我的两头牛被砍。经所字镇派出所调查处理,是被告陈士友所为,我们与被告协商,被告称牛进了他的窝棚,不予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牛的治疗费共计人民币990元。
被告陈士友辩称,牛是我砍伤的,原因是原告家的牛进我家院里吃苞米,我撵不出去才砍的,但砍得并不重,我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下午14时许,原告几家放牧饲养的牛,因无人看管进了被告陈士友家窝棚吃玉米。被告驱赶未果,遂拿镰刀砍牛,后将牛赶走。被告将原告家饲养的两头牛砍伤。此事经乾安县所字镇派出所调查处理,陈士友受到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现原告起诉请求赔偿牛的治疗费用人民币990元。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调取双方笔录中互相印证部分、价格认证鉴定结论书及其他被侵害人的陈述笔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2009年4月20日的治疗收据一枚,价款为人民币120元,经质证被告认可此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2009年7月3日的治疗收据一枚,经质证被告不予认可,且此票据为非正式票据,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有的牛实施了侵权行为,砍伤牛两头,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饲养牛未尽到看护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举证不能确定实际损失,本院参照双方认可的价格认证鉴定结论书,将原告两头牛的治疗费用确定为人民币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士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于东波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的70%,即人民币420元;原告于东波自负经济损失的30%,即人民币18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陈士友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秀明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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