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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

2012-04-03 4页 doc 32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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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 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2005]2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现将《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农民工管理
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2005]2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现将《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本县区贯彻落实工作,召开一次贯彻会议,制订一个实施,印发一个落实文件,开设一个保障专户,建立透明、规范的运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落实到位。   各县区在组织贯彻实施中,要及时上报本县区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并于4月15日前将本县区组织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 附:《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  六安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民工)。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建立用工台帐。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它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七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进入本市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工资保障手续。企业可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也可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第八条 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每年的三月份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保函、担保手续。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度或保函、担保金不得少于企业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对市场信用好,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不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第九条 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必须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后,当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应严格把关,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对未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担保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10日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举报电话(0564-3337677)。公示期满10日后无拖欠、无投诉的,方可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必须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管理,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及时纠正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和工资支付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它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八条 保函银行和担保机构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全额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或保障金不足50%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时(10天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2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一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施工企业满3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满2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它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和取消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工管理 1. 作业人员进场4小时内由各栋号安全员会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进场登记并照相并双面复印身份证,登记内容: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所在班组、所在栋号、进场时间。各班组长负责督促和组织。因班组长未组织登记、照相,每发现一人,班组长支付300元违约金。 2. 登记照相后4小时内,每个进场人员和项目部及各栋号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享有该项目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和工资保障的权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无上岗权,不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3. 无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权利的,将视为劳务诈骗,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罚其班组长1000元/人次。 4. 签订劳动合同后1小时内由各栋号统一配发合格的安全帽,鼓励统一配备工作服,所需费用由班组长和各栋号自行协商解决。 5. 领取服装和劳保用品后由栋号安全员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8小时内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教育表留存,安全技术交底书要有班组长签字,项目部留存。因安全员逾期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罚安全员500元/次,并勒令在4小时内采取补救措施。不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上岗操作,班组长未督促并组织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每发现一人,罚班长和作业人员各200元,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 6.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栋号负责人购买,人身安全有关的商业保险由各栋号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协商购买。 7. 禁止各栋号将工资发放到包工头手中,若作业人员委托班组长代领工资,应使用项目部的专用委托书,告知其工资有被被委托人挪用的风险。委托书由委托人本人签发并留手印。 8. 各栋号每月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核算一次,杜绝高估冒算,冒领工资。否则自行承担风险。 9. 各班组长负责每周把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出勤表报所在栋号安全员,并列明其劳务费数据。 10. 班组长负责每天将本组作业人员出勤名单报所在栋号施工员,和施工员清点的人数相吻合。若施工员对当天人数未加核实,若双方发生劳务纠纷,以班组长申报的人数为准。 11. 各栋号按约定将工资打到每个作业人员的银行卡中。 12. 银行卡开户时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因身份证弄虚作假,责任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 13. 各栋号、各班组要留足尾款,防止零星工程出现恶意违约。 14. 班组长向各栋号个人借支应获得全体作业人员的授权。该授权书交项目部留存。借支的款项应由授权人监督使用。发生的挪用风险由授权人承担。 15. 班组长以班组集体的名义借支,借支使用项目部的专用借条,并附工资发放表(签字手续齐全有效),两者数据必须吻合,否则视为挪用工资。 16. 每月结算时借支、奖金、罚款及其他应摊款项等一并结算。 17. 班组长的工资处于全程跟踪控制中,班组长向作业人员打的欠条(包括工资款)是他们之间私人往来账,与项目部和各栋号无关。若有恶意串通诈骗劳务费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责任双方各支付给项目部或各栋号2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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