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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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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浅析 367 2008.10(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先秦法家思想浅析 苏清芳 摘 要 众所周知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在其思想理论的指 导下,秦始皇“奋六世之余列,挥长策而驭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缔造了秦王朝的辉煌。但重刑伤民,“刑罚积而民怨背”, 人民终因不堪忍受暴政而掀起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昔日强盛的秦王朝顷刻间灰飞烟灭。从这一历史事实中,我们不难看 出法家思想本身也存在着不可掩饰的弊端。本文从正反两方面简要分析了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 ...
先秦法家思想浅析
367 2008.10(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先秦法家思想浅析 苏清芳 摘 要 众所周知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在其思想理论的指 导下,秦始皇“奋六世之余列,挥长策而驭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缔造了秦王朝的辉煌。但重刑伤民,“刑罚积而民怨背”, 人民终因不堪忍受暴政而掀起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昔日强盛的秦王朝顷刻间灰飞烟灭。从这一历史事实中,我们不难看 出法家思想本身也存在着不可掩饰的弊端。本文从正反两方面简要分析了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 关键词 先秦 法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367-01 东周时期,社会动荡,礼崩乐坏,新兴的封建势力为适应封建社会 发展的要求,力图冲破“礼治”思想的束缚,实行“法治”,先秦法家思想 应运而生。 在先秦法家思想史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 邓析等人。管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明确提出 了“修旧法”和“令顺民心”的主张。子产在郑国铸了《刑书》,邓析又在 子产《刑书》的基础上,作了《竹刑》,并把它刻在竹简上公布于众,此 后,罪与非罪便有了一定的,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受到了 限制,这和过去那种“临事制刑,不预设法”①的老办法相比,无疑是一 个很大的进步。 到了战国,系统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思想开始正式形成并发 展起来,杰出人物层出不穷,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都是著名代。 李悝在前人立法的基础上造《法经》六篇,并提出了“为国之道,食有劳 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②的原则。吴起也坚决主张“明法 申令”③,厉行“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敢苟同,行不敢苟容,行义 不顾毁誉”④的“法治”。商鞅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要想富 国强兵行使赏罚是唯一有效的办法,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法家 主张“法治”的主要理论依据。另外,他还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⑤, 一反过去“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坚决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 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⑥战国后期的 韩非更是集诸家思想与大成,在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 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更加完备的“法治”理论和方法,建立了“以 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结合的完整体系,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尤其是韩非的思想,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 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其思想理论的指导下,秦始皇“奋六世 之余列,挥长策而驭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⑦,缔造了昔日秦王朝的辉 煌,但重刑伤民,“刑罚积而民怨背”,人民终因不堪忍受暴政而掀起了 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曾经强盛的秦王朝顷刻间灰飞烟灭。从这一历史 事实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家思想本身也存在着不可掩饰的弊端。 首先,法家所谓的“法治”,决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法治国,实乃专 制,甚至可以说是赤裸裸的血腥恐怖统治。其最主要的主张是轻罪重 罚,李悝在《法经》中就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越城一人则诛, 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商鞅变法时“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 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蓄怨积仇比于丘山。”⑧此场景何等凄惨! 韩非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统治,更是信口雌黄地滥加人罪,把死刑当儿 戏,“为人臣不忠当死,言而不当,亦当死。”⑨他们过于看重严刑峻法, 轻视人的作用,将人看成没有思想感情、被动适用刑罚的客体,是其重 刑思想理论的缺陷之一。 其次,虽然子产、邓析制定并颁布了成文法,使得犯罪与非罪有了 一定的标准,但在法家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一般违法与犯重罪的区 别,甚至连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常常被混淆,在如此的刑罚氛围中,势必 会导致臣民议论法令、批评时政现象的产生,对此,法家不是因势利 导,以之为契机来改善法制,而是用极其专制、严酷的手段去打击压 制,完全排斥民众的理念和智慧对完善法制的作用,结果使得其立法、 执法诸程序走向极端狭隘的专制道路。 再次,法家将法律的制定权只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 的资格,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否则便是大逆不道。他们还 要求禁止不符合君主专制统治利益的一切个人思想道德方面的行为 自由,在他们的心目中,民众没有任何权利方面的规范乃至概念,唯有 被蛮横无情的统治者任意摆布与宰割。在“法治”方面,法家有一点最 能迷惑人心的地方,那就是其“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之说,有人把它 誉为“坚持法的平等性”,其实则大谬不然,它决不是追求什么依法治 国和法的平等性,而恰恰是为了法的专制性,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思想存在这本质的区别,其内核始终是统治者施行镇压的淫威 工具,民众避之唯恐不及。 另外,法家还竭力反对“释法任贤”,认为任用贤臣是国家发生动 乱的根源,只有实行君主专制且“世治其民”才是安邦定国之根本。韩 非也认为:“君有贤臣,适足以为害耳,岂得利焉哉?”⑩。这里,法家把 国家“治”与“乱”的标准完全用专制统治的成功与否来衡量,如此,又 怎能不败呢? 总之,先秦法家思想从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开始到秦始皇统治时 期,确实起着富国强兵、摧毁奴隶制和封建割据势力、统一全中国的进 步作用。但是它本身也有着不可掩饰的缺陷,我们要运用历史唯物主 义的眼光去看待它。既要看到其具有其历史进步性,又要看到它的历 史的阶级的局限性,要正确地学习、借鉴,以便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 注释: ①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 ②说苑·政理. ③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④战国策·秦策三. ⑤史记·商君列传. ⑥商君书·赏刑篇. ⑦贾宜.过秦论. ⑧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 ⑨韩非子·初见秦. ⑩韩非子·忠孝. 作者简介:苏清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2006级研究生。 理论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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